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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调查表

2024-03-10 来源:欧得旅游网
系别: 外语系 ;年级: 2009级 ;专业: 英语

班级: 7班 ;学号: 50号 ;姓名: 张吉林

实践单位: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实践时间: 2012 年 5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 共 46 天

当前农村干部及群众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实践目的:

我是来自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的一个贫困乡村,本人利用暑假期间在家乡进行深入走访和调查,并完成了此份调查报告。希望通过此调查增强农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能够改变家乡落后的生存状态,同时也深深体会到要改善农村的法律制度,就必须从干部和农民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入手。

二、实践内容: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在调查中,我结合目前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平原乡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

律意识,并和农民(我的相亲们)进行了接触和交谈,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在调查期间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实践结果:

(一)现状。当前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1.法律通型。走访的两个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120人,有2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通过较为系统的党校专业函授学习或农业广播学校的专业函授、面授,以及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律通型的干部群众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暑假期间,我村与到了这样一根问题,有一个下岗工作人员发了一些经济作物(太子生等)给农民种,种子是要钱的,而起是按种的亩数来算的,农民辛苦的种下去,施肥,除草等,最后收了,根本没有人来买,原来那个人早就跑了,农民都要打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村长张某清醒的认识到此事非同一般,不能以武力解决,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于是,他向乡党委和派出所报了案。乡党委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此人子绳之以法,并通过教育,打人的群众认识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危及家族利益的血战。近几年来,农村群众借贷问题也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当然,也有极少数法律通型

的干部群众知法犯法或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

2.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6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电视节目、报纸、书籍等,或听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地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我村的村民张某2亩的绿肥不断找到很多放牛孩子的“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填地的周围,并在地头写上了田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牛因孩子大意,扎进了张某的菜地,致使一头大水牛吃了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3.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

(二)以下的这些对策通过与我村干部群众的交谈,很多懂法的人一致认为,从以下三反面入手,可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使广大的农村干部群众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各基层司法机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

2.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清理合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县、乡司法机关可组织力量,开展清理、规范农村合同活动,深入农家农户,指导、帮助农户对不合理、违法合同清理、更正、修订,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实践总结

农村问题特别是农民法律意识问题是有关农村法律制度研究的最基础、最现实的出发点, 本调查报告数据的调查成果能够在理论研究上给国家和地方立法者在农村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上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现实上,能够给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参考,在解决农村问题的方式方法上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农村法律意识能够全面反映农村的法律现状,给我们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法律参考。调查显示,农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于较低的层次,并未随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同步发展。针对农村特殊复杂社会状态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法律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法律教育不到位,大多普法宣传只是走形式,农民对法律所带来的权益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和认同法律规定;在农村的管理中,政策的作用往往大于法律,使法律作用难以发挥。这些情况迫切需要我们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法制环境,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几方面入手,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如生态退化和农业内部结构性调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等情况的发生,使得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农民及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农民与地方基层政

府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其中大部分均为法律性质的问题)凸现出来,加之国家近十年对农村的政策倾斜力度很大,近十年来对农村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早期农村问题的法学研究主要注重逻辑分析论证层面,近期,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被普遍应用于农村法律研究中,这其中也有关农民法律意识层次的调研,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依法治国与农村建设的相关问题上,涉及的视角大都比较宏大。而侧重农民对法律的基础认知和理解水平的社会调研则比例较少。本次的调查,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有句话说得好:实践是真理的试金石。学校是学习理论知识的好环境,社会则是我们大学生实践的场所。非常感谢大学给我这个倒实践中去锻炼自己的好机会,大学里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这也是属于我的业余生活。我虽然生于此地,却没有太多的时间来了解自己的父老乡亲,这一次,充分利用了寒暑假,我走向了乡村这个小的社会中,同时也为我步入社会奠定了基础。在本次的社会实践中我还同诸多的父老乡亲们谈心交流,给他们讲外面的世界有多么的美丽,外面的经济又多么的发达,同时给他们传输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理念。在种种的交谈中,我们的思想碰撞出了新的火花。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汲取了丰富的营养,理解了“全心全意为民服务,”认识到只有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去,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的发展联系起来,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传送给那些父老乡亲们,这样我的大学生活才体现出了同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 法律出版社 1999

[3] 张积玉、杨发民 《中国西北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姓名:张吉林

班级:09英语7班

学号:0920100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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