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非煤〔2011〕101号
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经信委此前印发的《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皖经信办〔2009〕3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结合本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山依法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及尾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手续。凡不按照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新建工程要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选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先进高效、节能低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符合规定,节约用地和公辅设施配套。
3.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应当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4.建设工程要达到安全出口畅通,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顶板边帮稳固、露天边坡稳定,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地下矿山要按照
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七条 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和扩建:
1.资源储量不能保证单系统生产能力满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摸要求的矿山;
2.开采矿种属于保护性矿种,未取得生产指标的矿山; 3.已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
4.同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5.在大矿采矿权周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型矿山 6.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尾矿库的矿山。
第三章 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企业自主申请,实行分级核准、备案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规定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露天矿山、大型非金属露天矿山以及国家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管理的矿山(含稀土,下同)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 3.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经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其中,省属企业所属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属企业报省经信委核准。四等以下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4.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报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项目核准申请;
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
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
8.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9.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
10.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1.需新占用、征用或征收林业用地的,应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复或同意书;
12.供水相关部门证明及供电部门相关供电规划证明; 13.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14.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项目备案申请;
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函及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查意见批复函及审查意见;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
6.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7.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源整合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主体、整合划定矿区范围); 8.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同意核准的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对不予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核准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经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准予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项目结果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既未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设计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参照初步设计编写大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并严把设计质量关,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的审批由批准立项的部门实施。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初审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经省经信委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批;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项目初步设计申请;
2.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改建或扩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应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6.其它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省经信委审批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予以同意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不予同意的,省经信委以
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不予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四等以下尾矿库及其它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结果,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抄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 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对原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和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交变更初步设计和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资料,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矿山向省属企业申请。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应向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出具回执。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应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资质等级,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具备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严禁挂靠施工资质,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地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此后,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前60日内,向初步设计审批的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凡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一律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皖经信非煤〔2010〕240号)文件办理。
向省经信委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有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初步验收意见及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省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及初步设计要求,准予投产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不符合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及设计要求不予投产的,省经信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或省属企业出具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申请单位。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抄报省经信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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