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相关要求,坚持“品质立市”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全市空间品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风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工作,负责市内各区城市设计管理、监督工作;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开展城市更新、景观环境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城市设计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条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含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六条总体城市设计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
1
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七条分区城市设计是从大连市下辖区(市、县)层面进行总体风貌塑造的城市设计。编制分区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分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第八条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城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 二、滨海(水)地区; 三、临山地区; 四、新城新区;
五、重要旧城更新区域; 六、历史文化风貌地区; 七、交通枢纽地区; 八、重要街道;
九、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重点地区的范围应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划定。 第九条 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与总体城市设计或分区城市设计相衔接;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可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重点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
2
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其保护规划达到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深度的,可不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第十条 重点地区以外地区为一般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总体城市设计或分区城市设计相衔接,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地块城市设计是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地块以及近期准备建设的特定地块进行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在上层次城市设计的指导下编制;位于尚未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地块,可单独或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成果作为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控制性要求应当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设计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城市设计,指导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分区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不设区的市及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分区城市设计及区段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本级自
3
然资源主管部门,单独或结合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组织编制, 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应当纳入选址论证报告,报相关政府机构审议。
第十四条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可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依法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修改已批准的城市设计,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城市设计,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至十五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实施
第十七条具体地块项目应当在上层次城市设计的指导下,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形成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须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八条 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时,须将规划条件作为依据。
4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纳入国土空间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市设计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开展城市设计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城市设计工作情况;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时,应当评估城市设计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大连市城市设计技术导则》与本办法同步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城市设计技术导则》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