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位租凭合同书
出租方:(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和村工业区第 号铺位 间,出租给乙方:经营:服装、电器、五金、鞋业、美容美发、针织品百货等,不准经营鞭炮、维修店、餐厅及违法行业,营业执照由乙方自理。
二、租期从二00 年 月 日 起二00 年 月 日至。(即 年 月日)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 仟 佰 元正。并于当月 日前交清。
四、签定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保证金(押金 仟 佰元正,合同期满后交退还给乙方。
五、乙方在租期间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租屋凭证及管理费、工商费、税收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若超期或拖欠、每天按租金额加收5%滞纳金。如拖欠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押金)。
七、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屋内的结构,要妥善管理好建筑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建,变更及损坏,否则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八、租凭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者。合同期后乙方需按时将铺位归还给甲方,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市价可优先续租。
九、合同使用期间,如遇到国家,集体征用,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作任何赔偿,只退回押金。(注: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任)。
十、签定本合同日起即时生效,乙方必须交付第一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仟 佰元正。
十一、租期届满时乙方装饰的不动产无偿归还甲方所有,商品及可动产,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公元 年
月 日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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