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取消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工程活动日益增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项制度,夯实基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全过程监管,落实评估资质单位、建设单位、评审专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各自责任,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运营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评估项目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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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见附件1)。评估项目跨县的,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市的,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和资质备案进行编号,省级备案编号为:陕国土资环×年—×号;市级备案编号为:××市国土资环×年—×号;县级备案编号为:××市××县国土资环×年—×号。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谁备案、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评估资质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管,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责任的监管,指导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四、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的专家评审工作在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由评估单位组织进行。一级评估报告评审专家5—7名,从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取;二级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3—5名,从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取;三级评估报告说明书的评审专家2—3名,从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抽取。市级地质灾害专家库应包含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县级地质灾害专家库应包含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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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省、市、县级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中的专家资格。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专家库定期更新。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本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评估报告成果的评审专家。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实行专家现场复核和会议评审制度。评估单位组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应当通知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单位参加。评审专家在会议评审前,应对报告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人数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调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定。认定依据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报告结论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列明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及防治措施。评估报告的质量等级分为通过且优秀、通过且良好、通过和不通过(见附件2)。评估报告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在专家组意见结论部分,对评估报告的质量等级载明等级,作为评估项目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告知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在完成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报告成果提交给委托的建设单位使用;并将调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防治措施以书面正式文件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落实防治责任。同时,评估资质单位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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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向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汇交资料,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汇交办法由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七、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监管。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对评估单位的评估项目备案、专家评审、成果质量等开展抽查,指导评估单位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评估完成情况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中载明。
八、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月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将每个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后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管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将本辖区内的资质和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后的评估措施落实监管等情况于每个月的2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九、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2015)的贯彻实施。该规范已经从2015年12月1日实施。评估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评估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估规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按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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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防治措施,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评估规范进行指导。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项目资料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1]60号)附件Ⅰ—1中“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资料要求(试行)和表B.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废止。
十、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措施落实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资质和项目备案情况、评估报告中的隐患点防治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健全内部会审制度,在用地审批环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作为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律不得通过用地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工程单位的同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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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
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
编号:
评估项目 名 称 项目地点 评估单位 评估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发证机关 委托评估的建设 单位 合同签订 日 期 评估工作起止日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期 联系人 备案时间 联系电话 备案部门(盖章) 元) 评估费用(万 电话 资质编号 邮政编码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
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留存一份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的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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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备案时,同时附相关资质证书、项目合同、企业经营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附件2:
陕西省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评价表 项目名称: 项 目 评价内容及标准 (1)评估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分 (2)是否具有内审意见。2分 评分 1.资质及附件是否齐(3)是否具有项目的相关批文。2分 全、规范(10分) (4)是否具有评估委托书。2分 (5)是否具有评估项目和资质备案表。2分 2.评估依据及参考资料是否充分,方法及工(2)参考资料是否充分。2分 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3)工作方法是否合理。2分 求(10分) (4)工作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分 (1)建设工程位置是否说明清楚、准确。2分 (1)评估依据是否充分。2分 3.建设工程概况及地(2)建设工程概况是否说明清楚。4分 质环境条件是否清楚(3)气象、水文资料是否收集齐全。4分 (20分) (4)地质条件是否说明清楚、准确。8分 (5)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是否符合实际。2分 4.评估级别与范围是(1)评估级别确定依据是否充分,评估级别是否合理。5分 (2)评估范围及调查范围确定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5分 否合理(10分) (1)现状评估是否符合实际。8分 5.评估结论是否合理(2)预测评估是否合理、可信。8分 (3)综合评估方法是否可行,结论是否正确。10分 (30分) (4)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估是否正确。4分 6.防治措施建议是否(1)防治措施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5分 (2)防治措施建议是否合理。5分 合理(10分) (1)报告文字是否准确精炼、排版是否符合要求。4分 (2)插图是否清晰、规范。2分 7.文图是否规范(10) (3)附图是否清晰、美观,且符合规范要求。2分 (4)文图是否一致。2分 合 计 质量等级评分标准 优秀≥90分 75分≤良好<90分 60分≤通过<75分 不通过<60分 质量等级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7
专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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