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 〔2016〕 44 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年第 1 号)等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是指董事会对全行在实现 经营战略目标过程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的表达方式。
第三条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体现收益、资本和风险的 均衡,应与整体战略紧密衔接并服务于整体战略的实施推进, 是 制定年度预算和业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的有效传导为我行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提出明确的政策指导和 风险水平要求, 使我行能够承担与经营战略和管理能力相符的风 险,防止承担不可接受的风险或过低的风险, 从而实现风险管理 的价值创造功能。
第四条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的管理应遵循适度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应当与我行规 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经验战略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其 内容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
酬机制相 衔接。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应结合定性描 述和定量指标,覆盖收益、风险、资本、流动性等总体经营目标 和我行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
(三)有效性原则。 确保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能够有效 传导至各业务条线、 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其执行情况能够得 到持续监控和评估, 从而使我行能够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 和各类主要风险,有效支撑各项业务的稳健经营与发展。
(四)动态性原则。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应根据宏观经 济形势、 监管要求、 业务发展水平以及我行风险管理能力等内外 部环境变化,对其涉及的制度、标准和流程等进行持续跟踪、调 整。
第一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对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以及全行 风险承受能力、 经营战略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承担 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 包括制定风 险管理策略,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
(三)必要时对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进行调整。
(四)审阅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办法。 二) 审议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及其调整方 案。
三) 监督高级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风险管理策略和 风险偏好 听取关于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体系中 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监管要求, 根据我行风险管理实际情况, 建立风 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明确各相关部门 (或直属单位,下同)职责,合理设置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管理岗位并配备能够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督促各部门履行管理 职责。
(二)提出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建议。 (三)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在 全行得到落实。
(四)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执行情 况,并根据内外部实际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高级管理层授权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 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情况, 并将相关监督检查 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工 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办法并重检。
(二)组织各相关单位拟订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方案。
(三)按照高级管理层要求, 组织总行各相关部门、 各分支 机构和附属机构采取有效措施, 执行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 案。
(四)组织监测、 分析、 评估并报告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执行情况, 对违反风险管理策略及突破风险偏好的情况及时预 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规 范的文档记录。
第十条 总行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牵头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建议, 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 拟采取的管理原则与导向, 拟订风险 偏好指标及其限额。
(二)根据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提出风险政策与 风险限额方案,并落实执行。
(三)监测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执行情况, 提出风险管 理策略与风险偏好调整建议, 并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风险管理策略 与风险偏好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参与对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的评估,
负 责归口管理风险的评估工作。
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牵头管理部门分 工详见附表《 **** 银行各类主要风险分工一览表》 。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相关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总行财务管理部负责在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 案制定过程中提供盈利类指标及其目标值, 在风险管理策略与风 险偏好执行过程中提供盈利指标的执行情况报告。
(二)总行资产负债部负责在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制 定过程中提供风险调整后相关收益类指标及其目标值, 在风险管 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执行过程中提供风险调整后相关收益类指标 的执行情况报告。
(三)总行各业务条线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方案要求开展业务, 并向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 偏好牵头管理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四)总行各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流程中考虑风险管理策略 与风险偏好要求, 并向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牵头管理部门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总行审计局负责对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附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 建立适合本机构 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偏好管理体系。
第二章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 风险偏好与战略目 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二)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三)各类主要风险的管理策略, 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 风险管理原则要求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导向。
(四)各类主要风险偏好定量指标, 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战 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 最大水平;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利润、 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等。
(五)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应充分考虑内部 和外部相关利益人对我行经营管理的期望, 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 风险偏好充分反映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并满足监管要求。
内部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员工等;外部 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本市场 分析机构、潜在投资者、客户等。
第十六条 在确定我行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 应充分 考虑我行目标评级、最大可承受损失、目标收益率、收益分配政 策、我行对经济环境的敏感度等因素, 确定具有可传导性
和可操 作性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涵盖主要风险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 行账簿利率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国别风 险等。
第三章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制定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各主要风险 管理部门、 各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以及附属机构拟订风险管理策 略与风险偏好年度方案, 并在征求总行各部门、 各附属机构意见 后,提交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年度方案经高级管理 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议。
第二十条 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风险管理 策略与风险偏好年度方案,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核批准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年度方案应印发全行执行。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传导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 流动性、 交易目的等方面因素,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年度风险
政 策,并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细化 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 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年度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同时应建立相应机制,将风险管 理策略与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 和薪酬机制相衔接, 从而使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在各级机构、 各业务条线、管理条线、附属机构得到有效传达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附属机构应按年度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方案要求, 制定本机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并报总行 备案。
第二十五条 按监管要求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送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年度方案。
第三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各类主要风险的风 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牵头管理部门、 各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和 各附属机构, 按风险偏好指标监测频率要求, 监测风险偏好执行 情况,并按季监测风险管理策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牵头管理部门、 各业务部门、 管理部门和各附属机构应在每季 度初 15 个工作日内将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送总 行风险管理部。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 责任部门或机构应深 入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按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财务、
内控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年度方案 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风险偏好指标实际值临近监管指标限额时, 应启动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 并向银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告 属于我行商业机密,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评估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战略目标调整、业务发 展趋势等情况, 及时评估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在行内传 导和实施方面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在报告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方案年度执 行情况的同时评估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总行各类主要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 好牵头管理部门及风险偏好指标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业务规模、 复 杂程度、 风险状况变化等实际情况, 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调整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指标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调整原因、调整目标、调整后拟采取的管控措施等,确保 调整后的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更具现实性和可落地性。
第三十四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调整方案经高级管 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议。
第三十五条 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风险 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调整方案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的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策略与风险偏好应被纳入内部审计 范围,审计频率由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全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 属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权 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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