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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2020-05-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医院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一、病案档案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上级医疗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主观病历。

二、凡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的病历,在未作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病案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务处、病案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由医务处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协助。按有关规定提供患者病历复印件。病案管理人员向相关人员提供隐私保护函,提示办案人员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六、病案科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时参照病案管理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一)患者本人或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七、病历申请人申请复印病历时,需提供有效证件,经病案管理人员审核合格后,进行身份登记。申请人有效证件存档。

八、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件需经病案室盖章生效。

九、根据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0年,门诊留观病历保存年限15年,并严格遵守病案资料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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