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及工作绩效,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包括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五条 责任人任职期间因岗位变动、任期届满、离职等原因,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公司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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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五)责任人对公司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及行政指令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拟定审计方案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组织实施审计
(五)交换审计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
(七)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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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结合集团管理工作需要,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要求,审计监察部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但其审计方案需由审计监察部审核,报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对责任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相关资料的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该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十三条 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监察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或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责任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集团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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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不配合、拖延经济责任审计,造成无法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人事部门应暂停办理其离职、调动等相关人事手续,对在任的被审计人可作出停止其职务的决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漏公司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共产党员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还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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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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