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人的形式。
2.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3.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从事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2)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 2. 增值税有哪些作用?
(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 (2)有利于保障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
(3)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由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因素,且出口环
节实行零税率。
(4)具有相互钩稽机制,有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3.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哪些?它们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区别各种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在税率形式上既有超额累进税率,也有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参见表6-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 我国关税法中都有哪些弹性关税制度? (1)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指海关对特定进口货物暂不征收进口税而保留征税权,指定存放场所并加以监管的一种管理制度。我国目前的保税仓库有转口贸易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三种类型。 (2)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国政府为保护国内民族产业或维护民族尊严,针对特定的或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一般进口税之外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特别关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性关税三种。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4)贯彻区域发展平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6)通过特别纳税调整,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税法的和谐价值、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有什么关系?
2. 税法领域内的和谐,是指通过对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实现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税法的公平价值由“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渐次至国家在税法中制订征税标准的实质正义,再进而至为何要课征税收,其正当根据是什么的本质公平,税法公平价值的层次演变反映了税法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人,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3. 和谐应当成为税法最重要的价值,税收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以和谐作为实现的目标,并以和谐作为构建税收法治环境的重要基点,并努力实现和谐的税法秩序,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税法的效率价值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不能在税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不能超越于税收公平的基本价值之上。税法往往表现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4.所以,和谐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和谐之下是公平与效率价值。税法的价值表现为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和谐。什么是财产税?其特点是什么?有哪些分类?
答: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如厂房设备、生活资料如豪宅、现金货币和国内外银行存款、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权等。当然大部分国家不对变现不稳定的无形资产征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3.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财产税按物质形态可分为:1.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商店、住宅等。2.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公债、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当白酒快销售完时,杨某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杨某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酿酒厂多次找杨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杨某,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2003年2
月,法院判决:(1) 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杨某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03年4月,杨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上特殊的原则或观察方法,由于税法领域受量能课税原则(税捐负担公平原则)的支配,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取向于税法规定所欲把握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在税法的解释适用上,应取向于其规范目的及其规定的经济上意义,即使税法上的用语,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当然与民法规定采取相同的解释,而应斟酌税法规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课税的精神。又在课税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应把握其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实际上的经济上事实关系,而非以单纯外观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为准。故不论是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解释适用,均采取经济上的观点加以观察,此即所谓税法上经济的观察法。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它主要适用于:税收客体的经济上归属、无效法律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和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四种情形。 三、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合同无效,税款未必返还。这需要具体分析,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或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
该案中,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购销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时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回复原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四、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应当。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很多优点:它是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防止对税法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避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和保证税法个案的妥当性。我国税法应当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法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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