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2)112-2015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实现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实施质量强网,按照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增大节能环保和工业化建造比重,提高工程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
第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推行“标准工艺”应用,持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送出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管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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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图见附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工程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发展部门负责规划、可研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公司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各级运维检修部门负责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参与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参与组织启动验收;各级基建部门负责设计、施工环节及优质工程评定等工程质量管理,依据规定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物资部门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制造、储运及现场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国网基建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评规程和“标准工艺\"等公司工程质量标准和制度。
(三)确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目标,指导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重点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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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价。
(五)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工程质量检查、竞赛及交流活动。
(六)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达标投产考核、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评定,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秀设计及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
(七)指导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
(九)组织编制质量培训教材,开展基建质量培训工作。
第九条 国网交流部、国网直流部管理职责
(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二)组织相关工程基建质量检查、考核与评价。
(三)组织协调相关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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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公司质量制度、标准,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对本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对控股或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推进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竞赛活动,负责工程全面全过程创建优质工程管理,开展基建质量管理考核与评价工作。
(六)推进基建质量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
(七)组织开展“标准工艺”应用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
(八)组织工程启动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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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落实公司各级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参加工程招标工作,核查招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文件质量要求响应等情况。
(四)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竞赛活动,推动“标准工艺”实施,开展工程全面全过程创建优质工程、考核奖惩工作。
(五)组织输变电工程、水电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
(六)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档案的移交工作。
(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手续,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责任
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可研、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1。 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创新、设计变更、竣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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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服务等工作质量负责.
2。 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会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3. 设计深度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和“标准工艺”应用措施,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负责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制竣工图。
4。 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质量相关的设计问题。
5. 配合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各阶段验收、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6. 开展工艺设计,参加设计竞赛等活动,参与工程全面全过程创建优质工程工作.
7。 工程竣工投产后,开展设计质量回访工作。
(二)施工单位责任
1。 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2。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施工项目部,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财、物等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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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司级技术交底。
3。 依据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4。 监督、检查、指导施工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级质量专检。
5。 组织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标准工艺”,参与工程质量竞赛、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接受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各阶段验收、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6.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档案的移交工作。
7。 负责工程竣工投产后质量保修,开展质量回访工作。
(三)调试、试验单位责任
1。 对工程项目的调试、试验质量负责。
2. 建立健全调试、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3. 负责编制工程调试、试验方案;提交准确、齐全的调试、试验报告。
4. 参与工程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工程质量检查、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启动验收及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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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责任
1。 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配备专业齐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 监督、检查、指导监理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标准工艺\"应用监督工作.
3。 参与工程质量竞赛、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接受质量监督检查,配合各阶段验收、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4。 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档案的移交工作.
5。 负责工程竣工投产后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开展质量回访工作.
(五)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责任
1. 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质量证明文件,并依据合同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料、技术培训、现场安装技术指导,参加调试、试验、验收、消缺等相关工作。
2. 配合设备监造和设备出厂验收工作,接受监造人员和验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产品制造质量和工艺水平符合供货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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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责任
(一)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1。 负责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及合同质量要求的落实.
2. 组织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3. 监督、检查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标准工艺”的实施。
4. 开展质量例行检查,组织参与工程质量竞赛、优质工程评定等活动。
5. 参与或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参与竣工预验收、启动竣工验收等工作。
6。 负责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7. 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
8。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移交工作。
(二)施工项目部责任
1。按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合同开展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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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2.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
3。 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等质量管理文件并组织交底、实施,按优质工程标准组织施工.
4. 组织施工图预检,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严格按图施工。
5. 对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管控,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
6。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全面实施“标准工艺”,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严格控制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和工艺.
7. 规范开展施工质量班组级自检和项目部级复检工作。
8. 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竞赛、质量验收等工作。
9。 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施工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时移交工程施工档案。
(三)监理项目部责任
1. 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理工作,落实工程合同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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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强监理组织管理,确保监理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
3. 编制监理规划等质量控制文件并组织交底、实施。
4。 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形成预检记录,汇总施工项目部意见,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
5. 组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检查验收;通过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全过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控制。
6.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和工艺控制。
7。 组织开展监理初检工作,参加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
8。 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竞赛、质量验收等工作。
9。 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监理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时移交工程监理档案。审核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档案.
第三章 基建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目标
(一)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实现“在国际上同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各行业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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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二)持续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深化“标准工艺\"研究与应用,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全面应用“标准工艺\"。
(三)持续提高工程移交水平,投产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实现“零缺陷\"投运.
(四)持续提高工程优质工程水平,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水电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五)持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不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质量目标
(一)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0%。
(二)工程实现“零缺陷\"投运。
(三)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率100%。
(四)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水电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五)不发生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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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目标
(一)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0%。
(二)工程实现“零缺陷\"投运。
(三) 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率100%
(四)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水电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五)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一)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
(二)工程“零缺陷”投运。
(三)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
(四)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
(五)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第四章 基建质量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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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量年度策划
第十八条 国网基建部根据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形势和要求,明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重点措施.
第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重点措施,结合本单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及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结合本单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公司对省公司级单位、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单位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进行评审,结合各类质量检查活动对策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检查和督导。
第二节 质量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制定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分管领导、基建部门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地市公司基建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级单位制定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对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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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业主项目部对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质量培训;施工单位对专业分包人员的质量教育培训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劳务分包人员质量培训档案,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级公司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总监理师)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质量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质量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系统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检验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节 质量工作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召开基建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情况,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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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基建质量工作会议,布置本公司的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定期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工程建设质量例会(总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省公司级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建设管理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十四条 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每年召开质量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质量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研究解决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例会,协调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三十六条 班组(施工队)应每周召开一次质量例会,总结、布置质量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适时组织召开有关设备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等方面的专题质量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节 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列入年度基建质量管理策划方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巡查、专项检查、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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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开展施工质量三级自检;监理单位开展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工作,组织设备开箱检查,负责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初检等质量验收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检验工程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并通知运维检修单位(部门)参加;项目法人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启动验收,运维检修单位(部门)确认缺陷整改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流动红旗竞赛、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等工作。
第五节 质量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件按照公司相关质量事件调查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工程质量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质量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等级和相应程序上报事件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按质量事件等级组织质量事件调查,并按要求填写质量事件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五条 质量事件调查组要核实质量事件情况,分析质量事件发生原因,认定质量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质量事件教训,提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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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防范措施。
第六节 质量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公司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质量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做好质量信息的对外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加强质量信息应用管理,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一节 项目前期阶段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制度、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确保可研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工程可行性研究质量进行评价及考核。
第五十条 在项目可研工作中确定合理的投资估算,保障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 工程前期阶段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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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设备、材料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落实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处罚细则,明确设备材料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交货期及现场服务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非物资类招标工作中,落实资质审查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质量工作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物资招标文件的编写和最终审查,确保标底、招标条件设置等满足工程质量需要,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参加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重点要求。
第五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应在非物资类招标前,组织编制建设管理纲要、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有关内容应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五十七条 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
第五十八条 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违约索赔条款,除采取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手段外,对工程质量事件或缺陷造成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应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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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制度、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公司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牵头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质量负总责。
第六十条 初步设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内容与深度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三通一标\"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优化,合理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十二条 设计单位依据业主项目部的相关要求,编制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六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公司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的相关规定,在总卷册说明中,统计“标准工艺\"应用数量、列示清单,在施工图中明确关键部位、重要位置的工艺要求及控制要点.
第六十四条 开展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实施动态控制。
第六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分析和评价工作,运维检修部门参加,对各参建单位、供应商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全过程评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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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参建单位、供应商的资信评价。
第三节 工程建设阶段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加强设备、材料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设备监造、质量抽检,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满足标准规范和供货合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各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材料,监督供应商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做好交货、现场服务、售后服务等合同履约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业主、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主要人员应有任命文件,项目设计总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有法定代表人授权。
第六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各参建单位介绍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七十条 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策划.
(一)施工项目部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监理项目部对监理规划,业主项目部对建设管理纲要进行动态调整并严格实施。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设计项目部(组)编制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措施,施工项目部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经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实施;监理项目部编制并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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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项目部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签发设计交底纪要、施工图会检纪要。
第七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落实施工人力和机械、物资材料、计量器具、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施工方案等准备工作,将相关资质、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监理项目部对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审查合格后,签署开工报审意见,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第七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按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以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质量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工艺”等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审批施工项目部的各种报审资料,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或准予实施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十五条 监理项目部受业主项目部委托组织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开箱检查,做好材料的进场检验、试验、见证取样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七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作业指导书组织施工,全面实施“标准工艺”,控制工序质量。
第七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运用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手段,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根据工程进展进行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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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签证;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七十八条 监理、施工项目部应结合工程例会,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质量工作的改进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七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研究解决勘察设计问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发现与设计不符合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监理或业主项目部报告。
第八十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部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监理项目部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第八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监理项目部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启动验收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业主项目部督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十二条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及时采集、整理数码照片、影像资料,利用数码照片等手段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第八十三条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做好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录整理归档。
第八十四条 输变电工程在工程的不同专业和重要工序交接时,按要求开展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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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验收未通过或问题未整改不得进行后续专业或工序施工.
第八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制度,做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质量问题管理台帐,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并应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施工单位专检不得由项目部替代。
第八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完成三级自检后,应及时完成整改项目的闭环管理,出具自检报告,向监理项目部申请监理初检.监理项目部复核初检条件,合格后组织初检。对初检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由监理项目部指令施工项目部整改消缺,设计、设备质量问题和缺陷由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责任单位整改消缺。整改消缺完毕后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复查并签认,出具监理初检报告。
第八十七条 调试、试验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开展设备及系统的调试、试验工作,调试、试验单位应在调试、试验工作完成后形成自检报告,报监理验收,并及时提交运维检修单位(部门)确认。
第八十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八十九条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及设计单位应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各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完成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
第九十条 项目法人或省公司级单位负责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工程启动验收工作由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运维检修、物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组长由建设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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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维检修单位(部门)共同担任。
第九十一条 工程启动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消缺,整改消缺完毕后工程验收组应及时复查并签证,并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启动验收报告。
第九十二条 工程带电启动成功、系统调试完成后,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启动试运组应及时审查系统调试单位出具的系统调试报告。
第九十三条 试运行结束后,启动验收委员会及时办理启动竣工验收证书、完成基建向生产的移交。
第四节 工程移交后质量管理
第九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应分别组织编制工程总结,总结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工作改进措施。
第九十五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投产后的质量回访及保修工作。
第九十六条 运行单位负责运行缺陷闭环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和优质工程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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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九十八条 公司建立工程质量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九十九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国家及公司工程建设有关规定,造成八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的,均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将工程质量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每年对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参与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制造等单位进行资信评价,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招标加分等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给予按合同罚款、通报批评、资信评价扣分、评标扣分、不予授标等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建质量管理目标、基建质量综合管理、工程安全质量流动红旗竞赛、优质工程评定、工程质量工作创新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依据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评标加分、资信评价加分等;处罚的形式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评标扣分或不予授标、资信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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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对省公司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一)依据省公司级单位基建质量管理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获得公司安全质量流动红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三)对优质工程指标排名前五位的省公司级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四)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并在公司系统中进行典型经验推广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对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一)对获得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质量流动红旗的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在优质工程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三)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并在省公司级单位进行典型经验推广的参建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基建质量管理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
(四)将产品质量、交货情况、现场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内容纳入对供应商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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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评价结果与招标联动。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部及相关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一)在工程建设各阶段考核评价优良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在工程结算中按相应的激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对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质量竞赛、优质工程创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并取得显著应用效果的项目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质量隐患、避免质量事件发生的人员,由建设管理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节 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国网基建部每年末对各省公司级单位工程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同业对标指标,对于未能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的省公司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且在业绩考核中按规定进行扣分。各省公司级单位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及处罚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对工程实际质量指标明显低于控制目标、没有完成工程质量目标负有责任的省公司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由省公司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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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根据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除公司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对于质量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外,对工程质量事件负有责任的工程参建单位,尚需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在参与公司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造成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质量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部负责人从质量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五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二)对造成五级质量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接受其参加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负责人从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三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三)对造成六级质量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单位,从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加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投标,其项目负责人从事件调查报告公布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接受其作为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
(四)对造成七级及以下质量事件相关责任单位,由省公司级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五)公司系统项目进行招标时,对投标人两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事件在评标时进行扣分.
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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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环境影响事故或电网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说清楚\"制度。
(一)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省公司级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主要领导要在质量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公司“说清楚\"。
(二)发生五级质量事件,省公司级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要在质量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公司“说清楚\".
第一百一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参建单位未履行质量责任的处罚条款.因工程参建单位未能履行质量责任导致未能完成工程质量目标或者发生质量事件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具体办法在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全面、有效履职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造成的危害,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人员、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并与其资信评价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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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网企管〔2014〕140号之国网(基建/2)112-2014)同时废止。
附件:基建质量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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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基建质量管理流程
基建质量管理总体流程公司总部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说明质量管理策划制订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工艺标准制定相关质量管理细则监督、指导工程参建单位执行质量制度、工艺标准执行质量制度、工艺标准提出年度质量策划方案,明确质量目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质量策划并监督执行制定项目创优规划制定设计、施工、监理创优实施细则公司总部、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分别制定、完善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制度,按要求开展质量管理策划。质量检查指导、交流评比检查本部门(单位)所辖工程质量管理,交流经验检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按质量要求组织施工、监理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过程管理开展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组织本部门(单位)质量管理评价与考核组织项目改进完善落实改进完善措施制定质量验收标准,提出验收要求组织工程启动质量验收组织工程启动质量预验收施工组织质量“三级自检”,监理组织质量初验公司总部、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分别开展质量检查指导、交流评比,开展质量管理考核评价,组织质量验收等工作。组织优质工程抽检、核检、命名达标投产核定与批复,组织评优自检开展达标投产考核,配合组织评定自检工作参与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定自检工作总结评价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各级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公司总部、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开展优质工程抽检、自评工作;公司总部、省级公司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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