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公路工程由业主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按本办法实施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法规和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等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监理委托合同文件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施工合同等进行的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搞好监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履行公路工程合同时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搞好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和驻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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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监办由监理单位负责组建,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施工监理经历,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驻地办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取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两年以上监理经历,取得监理培训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职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实施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对业主负责。 第十条 总监办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公路工程进行督查,并向业主提交督查报告。
(二) 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全面负责管理公路工程监理驻地办的工作。 (三) 负责对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五)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六) 汇总、签认工程每月计量与支付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单见附表),并提交业主审核支付。
(七) 协助业主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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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驻地办主要职责: (一) 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二)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主持召开工地会议或工地例会。 (三)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四) 按要求可利用监理公司试验室、工程所在地监理分公司试验室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五) 审批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六) 监督施工单位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七)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等原因影响工程工期、质量的,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八)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有关监理指令。 (九) 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十)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十一) 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十二)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驻地办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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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二) 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工程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 遵照施工监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采用旁站、检测、试验、指令文件、巡视、抽检、工序签认等方法,对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监理。
(四) 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监理。
(五) 全面熟悉施工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施工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义不清等问题应查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六) 健全监理工作档案,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质量监理
(一) 建立健全监理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质量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自检制度,提高自检合格率。
(二) 针对公路工程项目技术特点,对施工方案和主要工艺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与现场情况有出入、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同意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
(三) 施工过程中运用巡视、旁站、抽检、工序签认等监理手段,对实施的项目工程进行全面监控。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监督,严肃事后处理。
(四) 坚持监理程序,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旁站和抽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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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有效的质量通病治理措施。针对在公路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为突破口,狠抓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 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以科学数据指导生产。严把原材料进场质量关及标准试验审批关,确保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 驻地办收到施工单位分项工程中间验收申请后,应检查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并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监理评定。
(八)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损失或破坏进一步扩大,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理
(一)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保障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二) 贯彻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学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勤督促,勤检查,积极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安全保障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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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 督促施工单位随时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五) 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消除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以及危险地段、高填、深挖、桥梁高空作业区、隧道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根据季节变化,制订雨季施工措施和防洪预案。在林区作业要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十五条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一)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二)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在施工中,要注意将废料及时清理出现场,不得随便乱倒在公路两侧。开挖和填筑路基严格按设计边线控制,严格按指定取土坑、弃土场实施作业,料场、施工路段、便道等施工点要严格控制扬尘,减少运输漏洒,施工全过程实施环保型施工,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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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业主。
第十六条 费用监理
(一)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二) 按照计量与支付管理程序进行计量、签认。
(三)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四)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五)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支付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报至驻地办,由现场监理、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其工程量、工作量,并分别签字后,报总监办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签认后报业主审批支付。
(六) 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以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并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后,报业主批准后予以签认。
(七)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进度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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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二)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度,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三)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 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五) 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第五章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检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业主。对符合要求的完工项目,报请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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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参加业主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业主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业主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文件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中所涉及的监理和施工用表、试验用表等参照省交通厅《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手册》规定的有关表格式样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根据需要建立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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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语言规范、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监理签认意见应参照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资料施工监理签认样本〉的通知》(甘交总[2006]17号)填写。
第二十七条 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指令、试验抽检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文件和资料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工序资料签认时,应查验施工自检资料的齐全与真实性。对施工单位未自检或提供虚假自检资料的施工项目,不得提前进行监理抽检,更不能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考核。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与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 是否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理制度;
(二) 是否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监理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 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使用是否签认;
(四) 施工单位对主要材料送检的取样、送样过程,监理是否见证并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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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因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
(六) 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设预算中支出。
第八章 监理服务费
根据当年工程项目的规模,协商确定监理费用,在当年工程建11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单
项
实际完成投资额 单项工程 预算金额 项目名称 本期结算已结算合 计 金额 结算金额 建设单位对 已完工程 质量评定 ¥: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金额 款 款 预支工程预支备料合 计 计 工程款累 应抵扣款项 本期末已目
收 说 明 名
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人民币(大写): 监理单位对 已完工程 质量评定 12 单位盖章: 负责人: 第 一
年 月 日 联 : 建 设 单 位 第 二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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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部 门 第 三 联 : 公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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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公路局主管领导: 公路局省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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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计量支付工程量“质量责任卡” 工程名称 月需 施工 单 位 申 和工 请 作量 月计理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计量 支付 的工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程量 监 对本量支 付工 程量质量 情况 驻地办:(盖章) 驻地监理:(签字) 签注 年 月 日 16
意见 总监办:(盖章)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对 本月 建 计量 设 单 工程 位 量和意 见 工程质量 情况 年 月 日 签注 17
支付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意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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