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跨度 单层厂房 工业建筑 多层厂房 檐高 层数 住宅 民用建筑 公共建设 面积 檐高 层数 面积 檐高 特殊建筑 烟囱 水塔 构筑物 筒仓 贮池 高度m 容量m3 >30 >2000 >20 >1000 ≤20 >500 砖水塔 ≤500 高度m 高度m m 层 ㎡ m 层 ㎡ m >36 >24 >12000 >67 >20 >12000 >67 I级 >100 >40 >24 >15 >8000 >42 >13 >8000 >42 II级 >60 >3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III级 >30 ≤30 ≤12 ≤7 ≤3000 ≤20 ≤5 ≤3000 ≤17 IV级 ≤30 砖水塔 檐高 面积 m ㎡ >20 >8000 >15 >5000 >9 >3000 ≤9 ≤3000 >24 >18 m >12 ≤12
注: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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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1:ace与GBT19011-2008标准主要差异性分析
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道路工程:车行道宽度 m m mm mm mm m m m m >14 >25 全部 - - - 全部 >1.5 >2 I级 >10 >20 - >700 >400 >150 全部 - - >1.0 >1.5 II级 >7 >15 - ≤700 ≤400 ≤150 - >10 - - <1.0 <1.5 III级 ≤7 ≤15 - - ≤10 全部 - - - IV级 桥梁工程:单跨 隧道工程及地下通道工程 排水工程:干线管径 给水工程:干线管径 燃气工程:干线管径 路灯工程 砼:墙高 砌石:墙高 双排或多排 封闭式涵渠 单排 砖石:宽度 特 殊 工 程 砼:宽度 河堤、挡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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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1:ace与GBT19011-2008标准主要差异性分析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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