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
摘 要: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由何种职务简任及其籍贯和出身都有一定要求。在巡抚制度形成之初,巡抚多由中央官员简任,随着景泰以后巡抚制度步入正轨,巡抚逐渐向地方官员转变。明后期,国家局势动荡,政府又多派遣中央官员任职巡抚。这种变化过程是中央对地方统治方针调整的反映。布政使和按察使的选任在明前期以从本衙门升补者居多。明中期以后,两司开始交叉混补。省级官员无论由何职简任,都优先考虑邻省官员。政府对他们的籍贯选择也尊重这样的地缘因素,除邻省之外,浙江、江西、南直等经济文化发达省份也是重要选择。这种选择与其出身关系密切。明省级官员几乎都出身进士,而东南各省进士额数相对较多。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的选任方式利于地方行政的运作,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被其后的清政府所继承。
关键词:明代;省级官员;选任资格;籍贯;出身
明代省级官员主要包括总督、巡抚、布政司官员、按察使司官员、都司官员、巡按御史、河道总督等官员。一般而言,总督管辖两省或两省以上,更侧重军事管理。河南地处中州,少有大规模的军事活动,不专设总督,并且都司职任相较于布、按二司略轻。巡按御史和河道总督都是专责官员。现主要以巡抚及布政使、按察使为主要研究对象来探讨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学界对明代省级官员选任的研究成果有周勇进的《明末兵备道的职衔与选任——以明末档案为基本史料的考察》。①此文概述了隶属按察司系统的兵备道官员的选任资格,间以涉及到了其他省级官员的选任情况,但论述较为简略。系统性和专门性的研究成果相当缺乏。本文试图对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做系统性的梳理,祈请方家指正。
一、明代省级官员由何种官员补授
(一)补授巡抚的官员
明政府对巡抚由何种官员补授有一定要求,《正德大明会典》中明确规定“凡各处巡抚官,初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后专用都御史”②。实际执行中,巡抚主要由六部左、右侍郎,都御使,巡抚,左、右布政使,太仆寺卿、少卿,太常寺卿、少卿,光禄寺卿、少卿,大理寺寺丞等官员补授。特定情况下也会从按察司按察使、副使或布政司参政、参议中简任,或者六部尚书、河道总督兼理。如嘉靖七年(1528)十二月升四川左参政刘大谟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③万历二十五年(1597)十二月升陕西按察使尹应元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山东。④根据《明实录》⑤、《明史》⑥、《明一统志》⑦、《嘉靖河南通志》⑧、《雍正河南通志》⑨、《国朝献征录》⑩、《国榷》、《绥寇纪略》等书综合统计,明代河南巡抚共计120人,其简任多从布政司左布政使、他省巡抚以及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等京畿衙门长官或副职官员中拣选。由左布政使升补者30人,占总数的25℅;由他省巡抚调补者22人,占总数的18℅;由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中的长官或副职官员补授的分别为10人、8人、7人和5人,共计30人,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不同时期,巡抚由哪些官员补授也有不同特点。宣德、正统时期,明统治者大量派遣中央官员到各地巡视、抚恤,处理地方各项事务,此时的巡抚主要以六部侍郎为主,他们代表皇权,主要派遣职务较高的京官担任。景泰以后,巡抚制度逐渐步入正轨,其选任开始侧重于平级或下级官员。他省巡抚或仅次于巡抚职位的左布政使是补授一省巡抚的主要对象。万历以后,明代政治局势渐趋动荡不安,地方不安定因素愈来愈多。中央政府越发想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此时期又逐渐倾向于简任中央官员为地方巡抚。大理寺、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中的长官和属官在这一时期补授巡抚的较之前增多。河南巡抚由此四衙门官员补授者共30人,其中万历以后补授者有21人,占总数的70℅。中央因政局不安的实际状况而改变地方巡抚选任的策略。
明代巡抚制度确立以后,不论以何种职务补授,都要先授予都察院官,即左副都御使、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等衔,然后再简任巡抚。这与上述巡抚“后专用都御使”的制度规定一致。巡抚以都御使官充任的具体时间始于景泰四年(1453)。景泰四年九月,明代宗以巡抚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令行事困难,改任刑部右侍郎耿九畴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此后,各地巡抚都以都御使充任,巡抚制度才得以确立。具体简任哪种都御使,需要按照补授之前的官职大小而定。一般而言,以户部侍郎、左布政使、太仆寺卿、太常寺卿等官简任巡抚者授副都御史;以右布政使、参政、按察使、佥事、太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卿、少卿简任巡抚者授右佥都御史,通常不授左副都御使衔。
(二)补授布政使的官员
明代布政使是仅次于督抚的二级行政机构。督抚制度确立之前,它是省级最高行政机构。布政使管理一省行政和财政,有左、右之分。明代左布政使一般由右布政使补授,间或会由按察使升补,或由他省左布政使调补。有时因言事称旨、政绩卓著或有功于国家等因素也会破格提升布政司左参政、按察司副使,甚至按察司佥事为左布政使。洪武九年(1376)八月,河南左参政徐贲因政绩卓异,擢河南左布政使。以《明实录》、《明史》、《明一统志》、《嘉靖河南通志》、《雍正河南通志》、《国朝献征录》、《国朝列卿记》为主要参考资料统计而得:明代河南左布政使共150人,除不可考者18人之外,由右布政使补授者98人,占已知由何职简任左布政使总数的74℅;由按察使升补者9人;由他省左布政使调补者8人;由左参政升补者4人。
明代右布政使主要由布政司左、右参政、按察使升补以及他省右布政使调补,有时也会令布政司左、右参议、少卿、顺天府丞、应天府丞或按察司副使补授。他省右布政使调补属于平级调动,实属正常;布政司左、右参政在布政司衙门中品级仅次于布政使,对布政司的政务较为熟悉,升补布政使可谓上佳人选;同为地方省级官员,正三品的按察使简任从二品的布政使,属于正常升迁。此三类人群补授右布政使最为常见,也最为合理。至于其他官员补授右布政使,都有特殊因素。以上述文献资料统计河南右布政使共有186人,其中16人由何种职务补授不详。余下170人中,由布政司左、右参政升补者45人,占总数的26℅;由按察使升补者69人,约占总数的41℅;他省布政使调补者相对较少,有10人。
明政府虽然对布政使或省级其他官员由何种职务简任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遵循一定章法,时人对这种章法又能达成共识。如此一来,这种不成文的章法也成为约定俗成的了。明代布政司官员一般从布政司下级官员中简任,按察司官员唯有按察使可以升布政使,按察副使和按察司佥事鲜有升布政司者。山东益都人孙承泽,崇祯四年(1631)进士。他认为明代旧制就是如此,按察司副使、佥事“惟风力不著之人间以升之”。弘治十四年(1501)四月升陕西按察司副使李隆为陕西布政司右参政。按察司副使正四品,布政司参政从三品,属于升迁。然而,李隆见升迁邸报却哭泣着说:“我何负于其职而升此官乎?”遂致仕去。他们心里已经认定按察司官员升任布政司官员是为官失败的表现,并以之为耻。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于他们心里,是长时间积累的结果。因为长期遵循一种法则,所以一旦背离,令其无法接受。同样,布政司官员也少有升任按察司者。
(三)补授按察使的官员
按察使是按察司的长官,职掌一省刑名。明代按察使主要由按察司副使、布政司左、右参政补授,或由他省按察使调补。监察御史,甚至知府中政绩卓著、或有功于国家、或被高级官员荐举者同样具备升补按察使的资格。陕西山阳人张士彬,洪武中以才行卓异被荐举补授江宁知县,不久迁江西道监察御史,因正直不阿,特别擢拔为浙江按察使。弘治三年十二月升浙江平阳府知府樊莹为河南按察使。樊莹之所以被超擢,是因为南京工部右侍郎黄孔昭的荐举。天启七年(1627)四月,浙江绍兴府知府许如兰因叙功加升二级,为本省按察使。但总体而言,以按察司副使、布政司参政补授者占绝对主体。明代河南按察使以上述资料统计而知共有172人,8人由何职补授不详。其余164人中由按察司副使升补者37人,占总数的23℅;由布政司左、右参政升补者91人,约占总数的56℅。仅从比例来看,此二者补授按察使者将近总数的80℅,而由布政司左、右参政补授的比例又远远高于由按察司副使简任的比例。究其原因,还要探寻布政司与按察司官员补授的发展脉络。
明初不但按察司官员少有升补布政司官员者,而且布政司官员也鲜有补授按察司官员者。明代正德初期以前,河南按察使由按察司副使升补者有21人,约占总数37人的60℅;由布政司左、右参政补授者只有2人,也就是说,由参政补授按察使的98℅都在正德以后。按察司官员升任按察司官员、布政司官员升任布政司官员的规矩于正德时期被打破,最终形成布政司左右参议升按察司副使、按察司副使升布政司参政、布政司参政升按察司按察使、按察司按察使升布政司布政使的局面,布政司与按察司官员按照品级大小依次交叉升补。明嘉靖时期兵部尚书韩邦奇不禁感叹“至正徳中,止因躁进无耻之士干求权幸而图速化,吏部以其年资尚浅无可奈何,或以佥事升参议,或以参议升副使,而祖宗之成法坏矣”。这也是河南按察使由布政司左、右参政补授者较多的主要原因。
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还遵循地缘因素,由本省官员或邻近省份的官员简任者较多。嘉靖四年以前,政府规定省级官员“就于本省及附近省分转迁,不必骤更数易,以致奔走废事”。嘉靖六年,又“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佥事内有资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升补”。嘉靖时期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胡世
宁陈奏“各处有司官员该升者皆宜佥注本省及邻省相近地方”,目的是为了避免选任官员“到任迟误,地方缺官日久,废政殃民”。胡世宁认为布政司和按察司官员的迁转,“如参议升参政,参政升布政使,又如佥事升副使,副使升按察使,及因才性所宜,二司更互改升者,皆只于本处衙门迁转,不宜南北交迁,使其终岁往来道途”。万历时期的内阁首辅张居正深有同感,定各衙门“长官有缺,即以佐贰官代之,不必另索其属官。有谙练政事尽心官守者,九年任满,亦照吏部升授京职,髙者即转本衙门堂上官、小九卿堂上官,品级相同者不必更相调补”,他还特别强调“各处巡抚官果于地方相宜久者,或就彼加秩,不必又迁他省。布按二司官如参议久者即可升参政,佥事久者即可升副使,不必为小转之法互迁数易,以滋劳扰,如此则人有专职,事可责成,而人才亦不患其缺乏矣”。张居正认为巡抚官是一省之封疆大吏,其久任有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布政司和按察司官员宜简任本省或邻近省的官员。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的确遵循这种规律,列表如下:
由表1可见,河南省级官员由本省或邻近省份的官员简任者具有绝对优势。相对于河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北直或本省,或邻省。不仅如此,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籍贯的要求同样遵循优先简任邻近省份的官员这一规则。
二、明代省级官员的籍贯
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的籍贯没有制度条文的规定,但也按照一定的规则选任。明代的官员选任严格遵守籍贯回避制度,即禁止官员任职籍贯所在地。洪武年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不再限制南北,但不能涖任本省。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官员几乎没有任职本地之人,只有几个特例。永乐二年(1404)七月升刑科给事中杨恭为陕西右布政使。杨恭,陕西朝邑人。河南开封人许廓于宣德五年(1430)二月以行在工部左侍郎身份巡抚河南。但是,明统治者任用官员之时也考虑了地缘因素,邻近省区籍贯的官员成为首选。何朝晖在研究明代县政时总结出明代县官“在遵守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尽量将官员安排在靠近原籍的省份就职,使之能够很快熟悉当地风土民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回避制度带来的弊端”。
明代河南巡抚的籍贯在以上述文献及《明督抚年表》为主要参考资料统计得出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北直、山东、浙江、南直、江西,分别为23人、22人、17人、14人、14人,总计90人,占巡抚总数的75℅。相对于河南,北直、山东、南直是邻近省区,而浙江和江西是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区。何朝晖认为浙江、江西等省之人任职于远距离省份的较多,显示其较高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才外溢倾向。文化发达,进士相对就多,这些人才任职于邻近省区会有剩余,必然会向远距离省份扩展。因此,明代省级官员的籍贯分布除邻近省份之外,浙江、江西、南直等经济文化相当发达的省区也在其中。
明代布政使和按察使的籍贯与巡抚的规律一致。以上述资料统计,明代河南左布政使的籍贯主要集中于南直、江西、浙江、北直、山东等省,分别有24人、23人、21人、18人、17人,计有103人,将近左布政使总数的70℅。与巡抚的主要籍贯来源相同,只是五个省份的人数多寡顺序有了变化。明代右布政使
主要分布于北直、浙江、南直、山东、山西五省,依次为32人、29人、27人、21人、19人,约占右布政使总数的71℅。明代的按察使主要来自南直、浙江、山西、北直、江西、山东等六大省份,分别为24人、24人、22人、21人、18人、15人,计有124人,占按察使总数的72℅还多。浙江、江西二省的人才外溢倾向显著。
明代中期以后,省级官员的数量逐渐增加。正德前后,省级官员的数量差别显著,正德以后较之前几乎多出三倍。以上述文献参考资料综合统计,正德前后,河南左布政使分别为42人和108人;河南右布政使分别是42人和139人;河南按察使分别为47人和125人。而从时间长短计算,洪武元年到弘治十八年共有138年,正德元年(1506)至崇祯十七年共有140年。也就是说,正德前后的时间长短几近相同。在基本相同的时间里,省级官员的数量前后差距却如此之大。其实,省级官员数量明显增加初见于成化、弘治年间。正德以前,河南左布政使的42人中任职于成、弘年间的占24人;河南右布政使的42人中任职于成、弘年间的有28人;河南按察使中的47人中任职于成、弘年间的占32人。成化、弘治年间的省级官员约占正德以前总数的四分之三。成化、弘治时期是东南各省经济迅速发展的开端,经济的发展带动文化的繁荣,因此,这一时期,东南各省人才济济,为省级官员储备了充足的力量,增添了新鲜的血液。除此之外,“景泰解额体系的推出和平稳运行”是成化、弘治以后省级官员逐渐增多的又一主要因素。景泰以后,科举制度渐趋固定化,科举人才逐渐增多。关涉科举制度的问题,就不得不论及省级官员的出身情况。
三、明代省级官员的出身
明代选官采取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之法。学校、科目、荐举、铨选是其选择的主要手段。学校与科目的关系密不可分。明代公立学校包括国学和府州县学,府州县学的诸生只有进入国学者才具备授官的资格。进入国学者通称为监生,举人称举荐,生员称贡监,品官子弟称荫荐,捐赀称例荐。其中贡监又有岁贡、选贡、恩贡、纳贡之分;荫荐包括官生和恩生。举荐仅在国初盛行一时,随着后来科举考试的恢复,举荐逐渐淡出明代选官的范围,省级官员中进士出身者占据绝对优势。
明政府对官员出身的要求规定“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由举人、贡生选。京官五府、六部首领官,通政司、太常、光禄寺、詹事府属官由官荫生选。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由监生选。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此其大凡也”。此项规定中没有涉及京官六部、省级长官和佐贰官的出身。但外官中知州、知县已然规定从进士中选任,那么省级官员的长官和佐贰官就可见一斑了。
上文已述,明正德前后河南省级官员的数量差距甚大,之后比之前多出三倍,并且这种增加趋势在成化、弘治时期就相当明显。这与他们的出身有着密切的关系。
由表2可知,河南巡抚进士出身者将近总数的96℅;河南左布政使进士出身者约占总数的95℅;河南右布政使进士出身者占总数的94℅;河南按察使进士出身者约占总数的96℅。由此可见,省级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大都出身进士。而仅有不多的非进士出身者又几乎都在明前期任职。
明前期社会人才匮乏,洪武三年乡试录取500名,至宣德以前变动不大。正统时期政府开始拟定大规模调整乡试解额体系的计划,到景泰时期,国家大量增加南北各省乡试录取名额成为现实。景泰四年(1453),南北各省共录取乡试名额为1155名,较之国初增加了655名。乡试解额的增加为进士的增多提供了有力保证,进士额数也随之增加。这种乡试解额的调整大量填充了各级官僚队伍。省级官员在成化以后迅速膨胀与此时期的科举考试录取名额的增加是一致的。省级官员的增多使其流动性增强,以致后来的兵部尚书韩邦奇、内阁首辅张居正纷纷强调久任。
明代自开科以来,江西、浙江、南直等东南各省较之他省就多。在明初三科最高级别的科举考试中,江西、浙江等省的实力非常明显,北、中部省区难以望其项背。何炳棣先生还特别强调:“如果进士的产生并不考虑各省的人口数,那么,自明初迄至1439年,江西居于全国首位。”景泰四年(1453),科举考试录取名额虽然在南北各省都有增加,但在北直、南直、江西、浙江等省增加的数量尤其显著,乡试分别加额35人、35人、30人、30人,高于其他各省,在原本解额数量就多的基础上更加领先于其他各省。景泰五年录取的进士额数,南直64人、江西68人、浙江46人,较之前科都有大幅度增加。北直是京畿重地,增加数量较多无可厚非。南直、浙江、江西等省主要因为经济迅速发展,人才日益增多。从国家整体取士制度而言,景泰以后大量增加了额数,任职省级官员的人数随之增加。从各省分配的额数而言,南直、浙江、江西等省一直是科举大省和人才荟萃之地。这就是反映省级官员出身进士,并且籍贯除邻近省区之外,多来自浙江、南直、江西等省的主要依据。
明政府在选任省级官员方面是以如何更有效、更合理地运作地方政务为主要依归,虽然其最终目的是为统治阶级自身服务,却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以致此种选任方法被其后的清政府所继承。
注释
①周勇进:《明末兵备道的职衔与选任——以明末档案为基本史料的考察》,《历史档案》2010年第2期。②《正德大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页。③《明世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2237页。④《明神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5910页。⑤《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⑥《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315、1716、1675—1676、1715页。⑦《明一统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72册,第312页。⑧《嘉靖河南通志》,河南大学图书馆影印本,1987年。⑨《雍正河南通志》,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⑩焦竑:《国朝献征录》,学生书局,1965年。谈迁:《国榷》,中华书局,1988年。吴伟业:《绥寇纪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
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6年,第30页。雷礼:《国朝列卿记》,《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年。承泽:《春明梦余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8册,第459页。《明孝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939页。《明熹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4037页。韩邦奇:《苑洛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9册,第652页。《万历大明会典》,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第104页。胡世宁:《胡端敏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8册,第691页。本表主要根据《明实录》、《明史》、《明一统志》、《嘉靖河南通志》、《雍正河南通志》、《国朝献征录》、《国朝列卿记》综合统计而成。《明太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576页。《陕西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2册,第657页。《明宣宗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校本,1962年,第1485页。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4、33页。吴廷燮:《明督抚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汪维真:《明代乡试解额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13、120、120页。何炳棣:《科举和社会流动的地域差距》,《历史地理》1993年第3期第11辑。《江南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0册,第584—585页。《江西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14册,第729页。《浙江通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2册,第439—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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