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审批
一、内容
凡在我市区域内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粤环法〖1997〗3号)
三、程序
排污许可证参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市、镇分级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申领;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领。
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所需资料: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最后页加盖环保分局初审意见)
(2)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将上述资料自行或委托环保分局报送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监督管理科收齐有关资料,经核实申报内容后,根据其审批允许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全市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总量规划,确定该申请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发给《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尚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在试产和限期治理期间,可以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除无需提供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环境保护达标核准意见)外,其余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监督管理科将根据其试产期限或限期治理的时间要求,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已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建成环境保护设施,通过市环保局“三同时”竣工验收(或环境保护达标核准)后,可以向市环保局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与所需材料与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同。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地环保分局参照市环保局办理程序自行制定。
四、办结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不符合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同时”验收条件与程序
“三同时”验收条件与程序
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其环保设施必须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验收。
一、“三同时”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方案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运行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75%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试运转期开始设立)。
二、“三同时”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监督管理科审核有关资料,并到现场检查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4、监督管理科组织市环保局有关科室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5、由监督管理科科长、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签发验收报告。
三、“三同时”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加盖环保分局意见和公章);
2、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
3、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批复意见(原件);
5、承担环保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设计单位还需提供到我局注册备案的文件);
6、环保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发布时间:20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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