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合 同 书
各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第一条合伙宗旨: 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县兄弟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
酒后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长途代驾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0.5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0.5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0.5万元。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0.5万元。 (十)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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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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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合伙时的合伙基金进行结算,不得参与分红,如遇亏损,按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为合伙负责人,具体分工如下:
(二) 全权负责合伙企业对内对外的一切事务,内容如下:
1.与公司签订合同。
2.制定企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企业内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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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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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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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公司留存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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