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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技术规范

2020-12-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A.3 紫外线消毒的效果监测

A.3.1 紫外线灯辐照度值的测定 A.3.1.1 监测方法

A.3.1.1.1 紫外线辐照计测定法

开启紫外线灯5 min后,将测定波长为253.7 nm的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 m的中央处,特殊紫外线灯在推荐使用的距离下测定,待仪表稳定后,所示数据即为该紫外线灯的幅照度值。 A.3.1.1.2 紫外线强度照射指示卡监测法

开启紫外线灯5 min后,将指示卡置于紫外线灯下垂直距离1 m处,有图案一面朝上,照射1 min,紫外线照射后,观察指示卡色块的颜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读出照射强度。 A.3.1.2 结果判定

普通30 W直管型紫外线灯,新灯管的辐照强度应符合GB 19258要求;使用中紫外线灯辐照强度≥70 μW/cm2为合格;30 W高强度紫外线灯的辐射强度≥180 μW/cm2为合格。 A.3.1.3 注意事项

测定时电压220 V ± 5 V,温度20 ℃~25 ℃,相对湿度<60 %,紫外线辐照计应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指示卡应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A.3.2 生物监测法

空气消毒的效果监测 按A.6的要求执行。 A.3.3 注意事项

A.3.3.1 紫外线灯在投放市场之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A.3.3.2 紫外线消毒效果监测时,采样液(平板)中不加中和剂。 A.4 手和皮肤消毒效果监测

A.4.1 手的消毒效果监测

应遵循WS/T 313的要求 A.4.2 皮肤的消毒效果监测 A.4.2.1 采样时间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作用时间,达到消毒效果后及时采样。七步洗手后

A.4.2.2 采样方法

用5 cm×5 cm的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皮肤处,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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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内,及时送检。不规则的皮肤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A.4.2.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震动20 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 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 ℃~48 ℃的营养琼脂15 ml~18 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 ℃±1 ℃温箱培养48 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数计算方法见式(A.1):

平板上菌落数×稀

细菌菌落总数(CFU/

释倍数 ...................(A.1) 2

cm)=

采样面积(cm2)

A.4.2.4 结果判定

皮肤消毒效果的判定标准遵循WS/T 313中外科手消毒卫生标准。 A.4.2.5 注意事项

采样皮肤表面不足5 cm×5 cm,可用相应面积的规格板采样。 A.5 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监测

A.5.1 采样时间

在消毒处理后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采样。 A.5.2 采样方法

用5 cm×5 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 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或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4个规格板面积,被采表面<100 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 cm2,取100 cm2,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 ml无菌检验用洗脱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表面采样。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A.5.3 检测方法

充分震荡采样管后,取不同稀释数倍的洗脱液1.0 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 ℃~45 ℃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 ml~20 ml,36 ℃±1 ℃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5.4 结果计算

A.5.4.1 规则物体表面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计算方法见式(A.2):

平均每皿菌落数×洗脱液稀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

释倍数 .........(A.2) 2

(CFU/cm)=

采样面积(cm2)

A.5.4.2 小型物体表面的结果计算,用CFU/件表示。 A.5.5 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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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1 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5 CFU/cm2。

A.5.5.2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10 CFU/cm2。 A.6 空气的消毒效果监测

A.6.1 采样时间

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采样。 A.6.2 监测方法

A.6.2.1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用房可选择沉降法或浮游菌法,参照GB 50333要求进行监测。浮游菌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监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0.8 m~1.5 m高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 min。房间面积>10 m2者,每增加10 m2增设一个采样点。

A.6.2.2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采用沉降法:室内面积≤30 m2,设内、中、外对角线三点,内、外点应距墙壁1 m处;室内面积>30 m2,设四角及中央五点,四角的布点位置应距墙壁1 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Φ90 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 m~1.5 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A.6.2.3 将送检平皿置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若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6.3 结果计算

A.6.3.1 沉降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 /(皿·暴露时间) A.6.3.2 浮游菌法计算公式见式(A.3)

采样器各平皿菌落数之和

(CFU) 空气中菌落总数×1 000.............

(CFU/m3)= (A.3) 采样速率(L/min) ×采样

时间(min)

A.6.4 结果判定

A.6.4.1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GB 50333。

A.6.4.2 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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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 min·直径9cm平皿)。

A.6.4.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 CFU/(5 min·直径9 cm平皿)。 A.6.5 注意事项

采样前,关闭门、窗,在无人走动的情况下,静止10 min后采样。 A.7 消毒液的监测

A.7.1 常用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库存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依照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测定可用上述方法,也可使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剂浓度纸(卡)进行监测。

A.7.2 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测定 A.7.2.1 监测方法

A.7.2.1.1 用无菌吸管按无菌操作方法吸取1.0 ml被检消毒液,加入9 ml中和剂中混匀。醇类与酚类消毒剂用普通营养肉汤中和,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和过氧化物消毒剂用含0.1 %硫代硫酸钠中和剂,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用含0.3 %吐温80和0.3 %卵磷脂中和剂,醛类消毒剂用含0.3 %甘氨酸中和剂,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可在中和剂中加入吐温80至3 %;也可使用该消毒剂消毒效果检测的中和剂鉴定试验确定的中和剂。

A.7.2.1.2 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1.0 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 ℃~45 ℃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 ml,36 ℃±1 ℃恒温箱培养72 h,计数菌落数;怀疑与医院感染爆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消毒液染菌量计算见式(A.4):

消毒液染菌量(CFU/ml)=平均每皿菌落数×10×稀释倍数………(A.4) A.7.2.2 结果判断

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 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 CFU/ml。 A.7.3 注意事项

采样后4 h内检测。 A.8 清洁用品的消毒效果监测

A.8.1 采样时间 消毒后、使用前进行采样。

A.8.2 采样方法 布巾、地巾等物品可用无菌的方法剪取1 cm×3 cm,直接投入5 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生理盐水中,及时送检。

A.8.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 s或用力振打80次,取采样液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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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致病菌。

A.8.4 结果判定 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A.9 致病菌的检测

当怀疑被某致病菌污染时,或怀疑医院感染与某致病菌有关时,致病菌的检测依据污染情况进行相应指标菌的检测。检测方法参考相关标准。

C.6 紫外线消毒

C.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C.6.2 紫外线消毒灯要求

C.6.2.1 紫外线消毒灯在电压为220 V、环境相对湿度为60 %、温度为20 ℃时,辐射的253.7 nm紫外线强度(使用中的强度)应不低于70 μw/cm2。 C.6.2.2 应定期监测消毒紫外线的辐射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C.6.2.3 紫外线消毒灯的使用寿命,即由新灯的强度降低到70 μW/cm2的时间(功率≥30 W),或降低到原来新灯强度的70 %(功率<30 W)的时间,应不低于1 000 h。紫外线灯生产单位应提供实际使用寿命。 C.6.3 使用方法

C.6.3.1 在室内无人状态下,采用紫外线灯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消毒。灯管吊装高度距离场面1.8 m~2.2 m。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1.5 W/m3,照射时间≥30 min。

C.6.3.2 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对空气及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其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

C.6.3.3 消毒时对环境的要求 紫外线直接照射消毒空气时,关闭门窗,保持消毒空间内环境清洁、干燥。消毒空气的适宜温度20 ℃~40 ℃,相对湿度低于80 %。

C.6.4 注意事项

C.6.4.1 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C.6.4.2 用紫外线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当温度低于20 ℃或高于40 ℃,相对湿度大于60 %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C.6.4.3 采用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应使消毒物品表面充分暴露于紫外线。 C.6.4.4 采用紫外线消毒纸张、织物等粗糙表面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且两面均应受到照射。

C.6.4.5 采用紫外线杀灭被有机物保护的微生物及空气中悬浮粒子多时,应加大照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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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4.6 不应使紫外线光源直接照射到人。 C.6.4.7 不应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 C.6.4.8 紫外线强度计每年至少标定一次。 C.10 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制

根据产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0.2.2 消毒方法

C.10.2.2.1 浸泡法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含氯消毒剂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 mg/L的消毒液浸泡>10 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分支杆菌和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 000 mg/L~5 000 mg/L消毒液,浸泡>30 min。

C.10.2.2.2 擦拭法 大件物品或其他不能用浸泡消毒的物品用擦拭法消毒,消毒所用的浓度和作用时间同浸泡法。

C10.2.2.3 喷洒法 对一般污染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400 mg/L~700 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作用10 min~30 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结核杆菌等污染表面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 000 mg/L的消毒液均匀喷洒,作用>60 min。喷洒后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人员应离开现场。 C10.2.2.4 干粉消毒法 对分泌物、排泄物的消毒,用含氯消毒剂干粉加入分泌物、排泄物中,使有效氯含量达到10 000 mg/L,搅拌后作用>2 h;对医院污水的消毒,用干粉按有效氯50 mg/L用量加入污水中,并搅拌均匀,作用2 h后排放。

C10.3 注意事项

C10.3.1 粉剂应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水剂应于阴凉处避光、密闭保存。使用液应现配现用,使用时限≤ 24 h。

C10.3.2 配置漂白粉等粉剂溶液时,应戴口罩、手套。 C10.3.3 未加防锈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用于金属器械的消毒。加防绣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器械消毒后,应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干燥后使用。

C10.3.4 对织物有腐蚀和漂白作用,不应用于有色织物的消毒。

C.11 醇类消毒剂(含乙醇、异丙醇、正丙醇,或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 C.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物体表面及诊疗器械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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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 使用方法

C.11.2.1 手消毒 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含醇类手消毒剂,手消毒方法遵循WS/T 313的要求。

C.11.2.2 皮肤消毒 使用70 %~80 %(体积比)乙醇溶液擦拭皮肤2遍,作用3 min。

C.11.2.3 物体表面的消毒 使用70 %~80 %(体积比)乙醇溶液擦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 min。

C.11.2.4 诊疗器具的消毒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70 %~80 %(体积比)的乙醇溶液中消毒≥30 min,加盖;或进行表面擦拭消毒。 C.11.3 注意事项

C.11.3.1 醇类易燃,不应有明火。

C.11.3.2 不应用于被血、脓、粪便等有机物严重污染表面的消毒。 C.11.3.3 用后应盖紧,密闭,置于阴凉处保存。 C.11.3.4 醇类过敏者慎用。 C.12 含碘类消毒剂

C.12.1 碘伏

C.12.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皮肤、黏膜及伤口的消毒。 C.12.1.2 使用方法

C.12.1.2.1 消毒液配制

冲洗黏膜时,根据有效碘含量用灭菌蒸馏水或纯化水,按照稀释定律,将碘伏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2.1.2.2 消毒方法

C.12.1.2.2.1 擦拭法 皮肤、粘膜擦拭消毒,用浸有碘伏消毒液原液的无菌棉球或其它替代物品擦拭被消毒部位。外科手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擦拭揉搓作用至少3 min。手术部位的皮肤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3遍,作用至少2 min。注射部位的皮肤消毒,用碘伏消毒液原液局部擦拭2遍,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口腔黏膜及创面消毒,用含有效碘1 000 mg/L~2 000 mg/L的碘伏擦拭,作用3 min~5 min。

C.12.1.2.2.2 冲洗法 对阴道黏膜创面的消毒,用含有效碘500 mg/L的碘伏冲洗,作用到使用产品的规定时间。 C.12.1.3 注意事项

C.12.1.3.1 应置于阴凉处避光、防潮、密封保存。

C.12.1.3.2 含乙醇的碘制剂消毒液不应用于黏膜和伤口的消毒。

C.12.1.3.3 碘伏对二价金属制品有腐蚀性,不应做相应金属制品的消毒。 C.12.1.3.4 碘过敏者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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