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质量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

2023-05-20 来源:欧得旅游网


监督站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符合下列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经理、总监执业印章、法人代表签章)。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签章)。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7、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 1 -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10、初验整改通知单、整改报告。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1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及监理评估报告。

16、拟申报优良工程意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17、甩项说明或报告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1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19、责任主体授权书及终身承诺书。

- 2 -

20、养老保障金缴纳确认证明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五大责任主体共同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

- 3 -

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 4 -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五、质量监督小组在巡回抽查、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发现存在质量隐患问题的,质量监督小组将签发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报质量监督小组。

- 5 -

2.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将对工程存在问题部位进行暂停施工,整改完毕并经复查通过后方能进行下步施工.

3。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拒不执行监督小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实施全面停工、经济罚款、资质处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措施.

六、对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各项措施要求的监督

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3)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4)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签署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章,并将之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5)设计单位对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出具处理措施。

- 6 -

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具体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监督验收人员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其中产权式公寓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

4.质量监督人员在对分户验收抽查时发现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责成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2009年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报告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7 -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表G。0。1-1);

5.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统一标准》表G。0。1—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规划、环保、建筑节能、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备案手续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八、违规处理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

- 8 -

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2.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3.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九、质量保修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9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0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十、我站的拥有权利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10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