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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工程项目综合分析题集

2022-02-21 来源:欧得旅游网
cheng

综合分析题

1、某分部工程施工网络计划,在第4天下班时检查,C工作完成了该工作的1/3工作量,D工作完成了该工作的1/4工作量,E工作已全部完成了该工作的工作量。

问题:⑴绘制实际进度前锋线。

⑵如果后续工作按计划进行,试分析C、D、E三项工作对网络计划工期的产生有什么影响? 答案:⑴网络计划前锋线比较图

⑵通过比较可以看出:①工作C实际进度拖后1天,其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均为2天,既不影响总工期,也不影响其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②工作D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同,对总工期和后续工作均无影响;

③工作E实际进度提前1天,对总工期无影响,将使其后续工作F、I的最早开始时间提前1天。 综上所述,该检查时刻各工作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无影响,将使工作F、I的最早开始时间提前1天。

某基础工程由4个施工过程组成,分为4个施工段,其流水节拍天数见下表。 1 2 3 4 施工过程 施工段 挖土 垫层 基础 回填 3 2 4 2 4 2 4 3 4 2 4 3 3 2 4 2 问题:⑴计算流水步距; ⑵计算总工期; ⑶绘制流水施工横道图。

答:⑴流水步距用取大差法计算。该法的要点是:各队的流水节拍累加,形成数列;前后队的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做流水步距。计算如下:

挖土 3 7 11 14

垫层 2 4 6 8

基础 4 8 12 16

回填 2 5 8 10

上述数列上下相减后取大差可得;挖土和垫层的流水步距为8天;垫层和基础的流水步距为2天;基础和回填的流水步距为8天。

⑵工期计算如下:ΣΣ(8+2+8)+(2+3+3+2)=28天 ⑶ 施工过程 挖土 垫层 基础 回填 施工工期(d) 2 1 4 6 2 8 10 3 1 12 2 14 4 3 1 16 4 18 20 1 22 24 26 28 2 某建筑群共有4栋相同的装配式住宅楼工程,一栋楼的施工时间见表。 施工过程 施工时间(d) 基础工程 5 结构工程 10 装修工程 10 室外工程 5 问题:⑴计算总工期; ⑵绘制流水施工横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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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本工程的4栋可作为4段。以5d为流水步距,组织的作业队数见表

施工过程 作业队数 工期计算如下: ('-1)×(4+6-1)×5=45d 施工过程 基础 结构 作业队 1 2 3 装修 室外 4 5 6 进度(d) 5 1 10 2 1 15 3 2 20 4 3 1 25 4 2 30 3 1 35 2 40 4 3 45 4 基础工程 1 结构工程 2 装修工程 2 室外工程 1

某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4月1日和9月30日。业主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及项目构成情况,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三标段工程造价为4150万元,第三标段中的预制构件由甲方提供(直接委托构件厂生产)。第三标段施工单位为C公司,业主与C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⑴开工前,业主应向C公司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预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等额扣还,四个月扣完。

⑵业主根据C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按月支付工程款,保留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保留金按每月产值的10%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⑶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月付款凭证最低金额为350万元。第三标段各月完成产值如表所示。 单位 4 5 6 7 8 9 产值 月份 C公司 构件厂 480 685 560 275 430 340 620 180 580 问题:⑴业主支付给C公司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⑵4、6、7、8月底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是多少?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是多少? 答:⑴业主支付给C公司的工程预付款为C公司所承担部分的合同价的20%。即 3355.00×20671(万元)

式中,C公司所承担部分的合同价为:4150-(275+340+180)=3355.00(万元) ⑵①工程保留金额为:3355.00×5167.75(万元) ②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应扣的预付款为:671.75÷4=167.75 ③监理工程师给C公司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4月底 480.00-480.00×10432.00(万元)

由于432.00万元大于每月付款最低金额350.00万元,故4月底实际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432.00万元。 6月底 560.00-51.25(即167.75-48-68.5)-167.75=341(万元)

由于341万元低于合同规定的月付款凭证最低支付限额金350万元,故本月暂不支付。 7月底 430.00-167.75=262。25(万元)

由于6月底未支付工程款,故7月底监理工程师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41+262.25=60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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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 620.00-167.75=452.25 (万元)

某市一商品住宅小区E1号住宅楼,6层内浇外砌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7361.7㎡,总长度78.55m,房屋基础为砖砌条形基础,砖10,砂浆M7.5,基础埋深1.9m,地基为强夯地基。

该工程于2006年开工,2007年底竣工,主体结构采用C25混凝土,砖砌填充墙,在主体结构施工中,3层混凝土部分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对实际强度经测试论证,能够达到使用要求。

问题:1、该工程验收时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如何处理? 2、该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处理,为什么? 3、试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答案:1、不符合要求的处理:①经返工重做,应重新进行验收;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设计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该质量问题可不作处理。原因是混凝土试块强度不足是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测试论证后能够达到要求,因此可不作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某高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137500㎡,地下3层,地上25层,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完成桩基工程后,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委托给了专业设计单位,并自行决定将基坑的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土方开挖到接近基坑设计标高(自然地坪下8.5m)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并要求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后在恢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中未能考虑这一因素造成的。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于是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

问题:⑴请指出上述整个事件中有哪些做法不妥?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⑵三级安全教育是指那三级?

⑶本事故可定为哪种等级的事故?请说明理由。 ⑷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谁?请说明理由。

答:⑴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①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②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包单位;③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设计单位索赔。

⑵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⑶本起事故中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应定为三级重大事故。因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认定为三级重大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②重伤20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⑷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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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建筑工程原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双代号)如图所示,该工程总工期为1年,在工程按计划进行14周后(已完成A、B两项工程施工),业主向承包方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项目N,该项工作要求在F工作结束以后开始,并在G工作开始前完成,以保证G工作在E和N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根据承包商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该项N工作的施工时间约需9周。 G E C J L ④ ⑦ ⑧ ⑩ 4 7 7 6 I 6 M B A ① ② ③ 11 12

3 4 6 8 K H D F ⑤ ⑥ ⑨ 8 6 10 10

问题:⑴在原计划中,增加一项新工作N(即在双代号网络图中增加一项新工作6—7,施工持续时间为9周)后,监理工程师应否给予承包方以工期延长?延长多少?

⑵原计划中,工作C、F、J三项均为土方工程,土方工程量分别为7000m3、10000m3和6000m3共计23000m3.增加的工作N也是土方工程,其土方工程量为9000m3.所以土方工程量增加后总计为32000m3.比原来的23000m3增加了39.1%。根据合同规定,工程量增加超出25%时,双方可以从新确定其单价,经协商,新的土方工程单价可从原来的15元3增加到17元3。试问调价后的土方工程总费用应为多少?

3、按照原施工计划,C、F、J三项土方工程均使用一台挖土机先后施工,所增加新的土方工程项目N仍拟用该台挖土机施工,现承包方提出,由于增加N工程后,使租用的挖土机增加了闲置时间,要求补偿机械闲置费用(按每台闲置1天为800元计)。试问业主是否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多少? 答案:⑴采用三步计算法:62-52=10周

⑵总费用23000*(1+25%)*15+[32000-23000*(1+25%)]*17=486500元 ⑶应给予补偿费用=4*7*800=22400元

4、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综合楼任务,建筑面积109828㎡,地下3层,地上26层,箱形基础,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地处城市主要街道交叉路口,是该地区的标志性建筑物。因此,施工单位在四化工过程中加强了对工序指令的控制。在第5层楼板钢筋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整个楼板受力钢筋型号不对,位置放置错误,施工单位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返工处理。在第10层混凝土部分试块检测时发现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实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强度达到了要求。由于加强了预防和检查,没有再发现类似情况。该楼最终顺利完工,达到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

问题:⑴说出第5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的要点。

⑵第10层的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处理?原因是什么?

⑶对该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处理?原因是什么? ⑷该综合楼达到什么条件后方可竣工验收?

答:⑴第5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的要点:①按施工图核查纵向受力钢筋,检查钢筋品种、直径、数量、位置、间距、形状;②检查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构造钢筋是否符合构造要求;③钢筋锚固长度,钢筋加密区及加密间距;④检查钢筋接头:如绑扎搭接要检查搭接长度,接头位置和数量(错开长度、接头百分率);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要检查外观质量、取样试件力学性能试验是否达到要求,接头位置(相互错开)数量(接头百分率)。

⑵第10层的质量问题不需要处理,因为虽然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强度满足要求可以予以验收。

⑶如果第10层实体混凝土强度经检测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应返工重做或者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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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点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⑴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⑵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⑶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⑷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⑸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⑹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做废标处理。

⑶①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⑷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⑸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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