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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公司章程

2021-10-22 来源:欧得旅游网
茶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 、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 、 、 。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权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并增加相应的股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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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货币 认 缴 出资额 实 缴 出资额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出资时间 1 货币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货币 货币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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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任免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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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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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签字盖手印)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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