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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3-10-01 来源:欧得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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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韩丹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6期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主要是出现了很多侵犯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的现象,这样对网络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我们必须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来规制这些侵权行为。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网络隐私权以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提出规避侵权行为的建议,以期达到一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效果。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90-02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人信息以及私人的网络生活安宁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禁止他人非法侵犯、搜集、窃取、利用、复制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其中也包括第三人下载、传播、转载其所获取的他人隐私等行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活动领域。例如QQ、MSN等聊天工具的账号和密码、淘宝账号和密码、个人电脑上所存储的私人信息等。在现代社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制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具体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以及规制措施,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要是指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通过侵犯、搜集、窃取等手段在互联网上获取当事人的网络隐私,以及第三人通过下载、传播、转载其所获得的他人的网络隐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体而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获取

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获取其网络隐私即会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非法获取的手段有很多,主要包括搜集、窃取,这主要是强调获取信息的秘密性。 (二)非法传播

非法获取他人网络隐私是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非法传播其获取的隐私也是构成侵权的。非法传播的手段主要包括复制、公开、转载、下载。此处传播的主体主要是指获取当事人网络隐私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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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形式

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种形式,还包括泄漏、知悉、利用等其它形式。在现实当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网络隐私的手段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几个要件,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学说。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包括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而四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包括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从我国的规定以及实践来看,我国赞同四要件说。因此,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违法性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同时该行为也是符合侵权法所规定的侵权情形的。在侵犯网络隐私权当中,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包括未经当事人同意窃取、搜集、知悉、利用、传播、下载、复制他人隐私等行为。 (二)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网络隐私侵权来讲,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某种隐私权受侵害的事实发生,或者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导致他人网络隐私权受损便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使得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利益发生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前者主要是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而受到的直接损失以及既得利益损失,例如应该增加的财产利益由于侵害行为而没有增加,以及被侵害人的将来必然会得到的利益无法得到等。后者在网络隐私侵权当中主要是指人格权的受损。例如“网络人肉搜索”以及“艳照门”事件给当事人精神以及名誉方面所带来的压力以及损失。损害事实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仅有侵害行为,而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失,那么侵权行为也是不成立的,侵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就是受侵害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而不是其它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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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侵害人的损失,而不是其他人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引起受侵害人的损失,或者受侵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侵权行为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网络侵权当中,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会引起其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害行为都会引起其赔偿责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赔偿责任会因为一些正当的事由而减少或免除。侵权法中规定的一些免责事由仍然适用于网络隐私权侵权当中。如果某一侵害行为是由于合理的理由而引起的,那么其行为将不会成立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这里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同意、法律的规定、其应有的知情权以及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当侵权人在这几种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时,其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损害事实发生以后,侵权行为人是否赔偿的原则。我国侵权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三种归责原则。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当中应该使用哪种归责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赞同后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中主观过错是首要的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我国侵权法当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即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网络隐私权是由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时,必须负有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侵权行为要件的举证责任,否则其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

再者,我国的侵权法规定了动物致害、高危作业等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些特殊侵权,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网络隐私方面的侵权不属于特殊侵权,因此应当归于一般侵权,故而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我国目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就是很好的证明。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具体言之,我国目前保护网络隐私权现状的表现如下: (一)立法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只是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按照侵犯名誉权行为处理。网络隐私权也是如此,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将网络隐私权乃至整个隐私权归于名誉权来保护已经无法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受害者的目的。网络技术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不给网络隐私权明确的立法保护是完全不符合我国实际的。 (二)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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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但是事务都是辩证的,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绝对不容忽视的。人们越来越娴熟的使用网络,这样,“人肉搜索”等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现象会由于非法获取他人网络隐私手段的复杂化而普遍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网络隐私权保护造成一定障碍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体制不健全的主要表现之一。

(三)司法效率低

由于网络侵权所引起的诉讼案件数量是非常多的,但是司法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办案效率却不高。首先,当事人起诉后,举证责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而出现了困难。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网络隐私权,而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利,这样,法官在判案时,缺乏具体的判案所需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三,网络适用范围特别广泛,异地侵权的现象便会出现,而且侵权者的人数也是很难确定的,这就导致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的管辖法院难以确定。 五、规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普遍发生必然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会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因此,针对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缺陷的现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笔者看来,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来规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一)立法方面应加以完善

鉴于目前我国立法尚未确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立法机关应当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来分别加以保护,同时也应规定侵犯隐私权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例如,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失标准由行为人进行赔偿;造成非财产损害的,应视损害程度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同时规定行为人也可以财产的形式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这样能够使得规制网络隐私侵权有法可依,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以及社会稳定的效果。 (二)参考国际判例完善司法

判例是法官将一般和抽象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结果,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判例是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科学有效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完善司法制度,提高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司法效率。例如在责任承担方面,美国规定了代理责任。代理责任是指侵权的后果虽然不是由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其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控制能力,并且从中获取一定利益的人,不论其对侵权行为是否知情,均应负责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使网络隐私权受侵犯的当事人及时有效的获得应有的赔偿,能够充分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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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教育

网民在公民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网络必须有网民的适用才能得到普及。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往往是网民,网民缺乏法律知识以及自律能力等原因都会造成其无形中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近年来,有些网民盲目从众,无视法律法规,对网络上争议的问题进行大力炒作,这样很容易造成无辜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从而给自己带来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在法制社会当中,应当加大对网民的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宣传真正达到人人懂法、守法,减少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依法治国理论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的来说,立法、司法以及法制宣传方面的完善对于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仅仅靠这些法律方面的措施是不够的。公民加强道德素质、网民自身积极采取保护隐私权的措施以及网站等载体及行业的自律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社会各方面共同协调发展以及完善才能够真正的促进网络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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