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浅谈法律英语术语翻译

2020-07-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浅谈法律英语术语翻译

作者:高钜博

来源:《科技视界》 2014年第30期

高钜博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摘 要】本文探讨了法律英语术语的概念、分类、翻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翻译策略,并结合相关研究和理论,探讨了译者在翻译过程应起的作用,指出译者应当知识渊博并且能够巧用词汇才能传达原作的意图并满足读者的需求。

【关键词】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策略

0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腾飞,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中国同外国的接触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在许多法律事务中存在冲突。因此,法律翻译在联系不同文化的国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英语术语翻译复繁冗杂,有自己特定的要求、功能和原则。法律英语术语作为特定语言,为确切表达特殊的法律概念,其含义必须明确、清晰。译者在翻译英语术语中必须配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本文介绍了法律英语术语的概念和分类以及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此同时,笔者进一步探讨了影响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的因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 法律英语术语的概念和分类

1.1 法律英语术语的概念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用语。法律英语术语通过系统的专业词汇来准确表达特殊意义。法律英语术语的来源是多样的。有些法律是从古代法律延续下来的,例如英语中的“exile”,“ransom”,

“summons”和中文中的 “自首”、“大赦”、“诉状”。另一方面,其他法律英语术语也借用外国语言,如“statute”,“assize”,“warrant” 源自法语;“de facto fort”和“proviso”源自拉丁语。

1.2 法律英语术语的分类

通常有两类法律英语术语。一种是涉及法律事务的术语。以“intent”为例,它意味着一个人犯罪时的心态以及由此推断出其所体现行为的状态和情形。其次,这个词用在侵权的陈述中,表示其欲望导致他的行为后果。

另一类法律英语术语则是由法理学者研究出来的用来表达特定的法律概念。然而现在,这些特殊词汇已经被人们接受并且广泛使用。如“murder”、“crime”、“write”、

“sentence”、“fine”。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这种法律英语术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依据法律英语术语的意义结构和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四类:常见术语,特殊意义词,特定法律术语,舶来词。

1.2.1 常见术语

这类词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不代表绝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这类词不仅常用于法律语言中,在日常生活中也有广泛的应用。比如说,conduct(行为),write(签字),goods(货物),signing(签署),insurance(保险),gambling(赌博)等;第二类词只代表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现行的法律知识,使得其在不同领域得到广泛推广,例如,punishment(惩罚),sentence(判决),robbery(抢劫),contract(合同)等。

由于此类法律英语词汇被律师和公众广泛使用,所以此类法律英语词汇具有共同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1.2.2 特殊意义词

这种法律英语术语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通常在法律层和普通层使用,可以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类是词义扩展的术语。此类单词目前在许多领域可以扩展,同时具有普遍意义。以“alibi”为例,在法律英语术语中它意味着“提出的不是在犯罪”。但是词义扩展后,现在的意思是“借口”。其他词汇例如“statute”(法令)在日常生活中指“学校或公司的规定”;“code”(法典)则代表着日常生活中的电信代码。

第二类是意义缩小词。相对于第一类来说,这类法律英语术语最初用于日常生活中,现在其适用范围缩小,其意义只限于法律体系的领域。“Box”在日常中意思是“容器”,但现在它只在法律英语术语中表示“证人席、陪审席”的意思。

1.2.3 特定法律术语

由于此类术语具有典型的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所以它是标准的法律术语。例如,

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ecidivism(累犯),bigamy(重婚罪)。这类术语的意义和称谓均是唯一的,其定义也是准确的。

1.2.4 舶来词

随着政治,经济和科学的发展,法律被应用于更多的领域。它已经成为一门特定的课程。法律体系的一些新的分支和相关课题已经形成。例如, sadism“虐待狂”源于心理学,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则源于地理学。

2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问题

我国具有悠久的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的历史。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从外语翻译成中文。与此同时,许多民事法律也被翻译成外语。每一个国家的法律语言都是这个国家最正式、最规范的语言。原则上讲,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清晰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李克兴,2013:100-107)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法律英语翻译中仍然存在的各种问题。以下简单列举一些法律术语翻译中的问题:

2.1 拼写或语法错误

拼写和语法错误是最常见的问题。翻译时,任何人甚至是教授都有可能出现单词拼写错误或是误用语法的问题。这些错误是很普遍的,甚至可以在打印成稿的文件中找到此类错误。中国著名的翻译家,段连城教授称之为“首发症状”。

2.2 省略或扩大法律英语术语的含义

许多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存在遗漏,添加或随意改变原文含义的问题。如果我们像翻译一般英语那样按照法律英语术语字面意思逐字翻译,可能会出错。因此,当我们翻译法律文本时,有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删除或添加一些词,以此来使其符合我们的传统习俗理解下的规则条款。然而,在某些场合,译者的删除或添加过多,可能会改变原文的意义。

例1:翻译“Equity does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时,有的译者加上“侵犯了人们的权利”,这就使翻译改变了原句的宾语。

例2:翻译“more and more of cases worked their way up to the High Court from state and federal tribunals”。翻译此句时,译者容易忽略关键词“联邦”。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联邦最高法院收到联邦和州法院送来的越来越多的案件”。

2.3 缺乏理解的翻译

通常,法律英语术语单词并不难以理解。它们通常是常见词或简单词。然而,部分译者非常武断,开始翻译时没有深入的思考,进而导致许多失误和翻译错误。

例1:“The Third Circuit has expressly rejected this approach, stating that it flies in the face of the spirit and purpose of Rule 52(2)”

译者翻译为“第三巡回法院已表示拒绝采用这种做法,并声称这种做法在规则52(2)的精神和宗旨面前逃脱了。”

在这个例子中,译者将“The Third Circuit”翻译为“第三巡回法院”,但正确的含义应是“联邦上诉法院第三巡回审判庭”。另一个错误是,译者将“to fly in the face of”理解为“escaping from the present”。但它的确切含义是“to resist, to oppose with violence, to set at defiance”。

例2:199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手册》中将“物证”翻译为“material evidence”。在这个翻译中,将“物”翻译为英语中的“material”,将“证”译为“evidence”,尽管看起来非常正确,然而实际意义却相去甚远。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应译为“evidence having song log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consequential facts or the issues”。“物证”在汉语中也有同法律英语术语等价的特定含义。这才是“真正的证据”。

2.4 文化多样性导致的错误

翻译时,译者往往由于对不同国家的文化知识缺乏了解而导致犯错误。通常各国都有多种多样的法律和语言文化。如果翻译时不对外国文化背景进行深入的思考,翻译就会出问题。任何语言都不仅仅是简单的字母、单词或句子,而是包括了特定的历史、哲学、艺术学和民族心理学。各种语言都有其自身的文化表达,翻译时应特别注意。文化差异是翻译过程中最大的障碍,翻译时不小心就会犯错误。例如,我国一些学者将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翻译为

“burglary”。然而,“burglary”的定义是“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 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 inside”(晚上蓄意撬门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重罪);而在我国刑法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意味着某人未经允许或无正当理由闯入他人住宅。因此我们应该把“burglary”理解为“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2.5 违反特定的法律术语的含义

有些译者通常使用几种法律英语术语表达的一个法律概念。然而,这些法律英语术语在中文中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侵犯版权”中的“侵犯”一词,译者往往将其翻译为“prejudice”或者“infringe”。然而,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侵犯”意在强调夺取别人的权利,它与“知识产权”相关。而“prejudice”强调对任何现有的权利或赔偿的侵害。此外,许多词在一般层面和法律层面都有完全不同的含义。一个法律词语只是一个标签,它可以代表着丰富的法律含义。(陆文慧,2003:267-268)下面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它。

例1:defense

一般意义:攻击的反义词;

法律意义:“答复”或“答案”的同义词;指被告和他们的辩护人;也指辩护或辩解以减轻罪责。

例2:discharge

一般意义:卸载,摆脱烦恼,自由的同义词;

法律意义:“避免”的同义词;“执行/履行”的同义词;宣告无罪,释放,无罪的同义词。

例3:case

一般意义:一组特定环境下的特定实例的或有代表性的样本;

法律意义:诉讼,起诉;法律依据;所提出的论据,律师的诉状,诉状双方技术方面的僵持。

例4:consideration

一般意义:注意,考虑,思考;

法律意义:无论是给予或由各方接受,以换取双方的相互承诺。(Enrique Alcaraz,Brain Hughes,2008:159-160)

3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策略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在法律英语翻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术语翻译的质量和准确性影响到整个翻译的质量。如果法律术语翻译准确,法律翻译就不会出现大的错误。反之,如果译者译错法律术语,就会导致法律英语翻译错误,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我们翻译法律英语术语的能力。

3.1 解释法律英语术语的含义

一些法律英语术语具有相当丰富的本土特色,可能无法找到相应的词来进行直接翻译。在

这种情况下,译者可以进行解释,帮助读者了解这些词的含义。这种策略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

例1:一些词典翻译中将“yellow dog contract”直译为“黄犬合同”。这很难让中国读者理解其准确意义。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这样一个概念,读者无法猜测它的含义。相反地,一些词典将其翻译灵活地解释了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它们将其翻译为“(劳资签订的)劳方不加入工会的合约”。

例2:在“plea bargaining”的翻译中,陈忠诚教授也使用了解释的方法。一些学者将“plea bargaining”译为“认罪请求”或“认罪请求协议”。然而,经过深思熟虑,陈教授把它译为“关于(被告如何)认罪与(司法当局如何)处置的谈判”。这个版本是非常合适的。因为其解释是基于短语意义得出的结论,并且读者很容易理解其意义。“plea”是检察官指控被告的有罪答辩,“bargain”应该指“交易”。现在,我们习惯于把“plea bargaining”译为“辩诉交易”。

3.2 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英语中的很多具体条款,在汉语中找不到恰当的词来与之匹配。有时译者发挥翻译主体性,通过其读音进行翻译,例如“sofa”、“coca-cola”、“kongfu”。但这种策略的使用非常有限。如果应用于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容易引起麻烦。因此建立本土文化中未曾出现的新词非常重要。

翻译中的“deposition”,陈忠诚教授将其译为“庭外采证”。因为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deposition”的解释如下:

①证人庭外证言,减少记录(法庭书记员使用)以在法庭或发现目标后使用。

②会议记录之类的证词。

由此可知,“deposition”是英语国家法律程序中特有的法律术语,发生在法庭审判之前,不同于中国法律中的证词,因而其真正意义为(在法庭外作的)证词。(Torbert,P.M,2012:13-14)

另一个很好的例子是“Anti-trust law”的翻译。“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律体系中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当时并没有适合的词与之对应。然而译者将此翻译为“反托拉斯法”却被中国读者接受并成为一个法律术语。

3.3 提高译者自身能力

法律内容的广泛性要求译者必须博览群书。(李克兴,张新红,2005:51-53)译者是读者理解中国和外国法律内容及术语的桥梁,在中外交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具有多重身份,译者不仅是读者,还是创作者和研究者。他们不仅要对外国文化背景有深刻的理解,同时要精通法律知识,掌握法律英语术语。

4 结语

本文探讨了法律英语术语的特点以及翻译的主要问题和基本策略,分析了此类翻译中常见的问题,并结合相关研究和理论,探讨了译者在翻译过程应起的作用,希望能对搞好法律翻译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Enrique Alcaraz,Brain Hughes. Legal Translation Explained[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159-161.

[2]Torbert,P.M.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M].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13-14.

[3]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51-53.

[4]董晓波.法律文本翻译[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06.

[5]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7-268.

[6]李克兴.高级法律翻译与写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0-107.

[责任编辑:汤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