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作者:李珂
来源:《传播力研究》2020年第10期
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青少年犯罪现状主要是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暴力犯罪突出、团伙犯罪增多,犯罪具有盲目性、冲动性等特点。据有关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有一部分属于团伙犯罪,而团伙化的犯罪形式可能带来的危害将严重大于单个的犯罪行为,这就必须要引起相关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的重视。笔者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运用犯罪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针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青少年;团伙犯罪;成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10-0-02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概念
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概念,存在许多种观点。但从本质上来说,青少年团伙犯罪是根据犯罪主体的年龄特点以及数量和犯罪的组织形式总结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将14岁作为开始负有部分刑事责任的年龄,故笔者在这里将青少年认定为14至25岁[1]。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体多为三个以上青少年组成,以集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点的犯罪群体。这种团伙形式的青少年犯罪,与一般的青少年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具有结构松散、组织成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组织内部往往没有犯罪集团那样严格的组织纪律的束缚和严密的等级秩序的划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对象与计划,总体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模仿性强,暴力性突出
处于14至25岁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正处在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其中,学会模仿他人,开始独立活动是社会化的表现之一。犯罪青少年往往意志力很不坚定,十分崇拜那些比他们强大的人,他们往往在某些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兴趣爱好容易一致,这就使他们在团体或是小群体中与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相处,就会受到传染和影响,进而模仿他们的不良行为。此外,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暴力性也越来越突出,通过对犯罪少年的调查,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往往存在逞强好斗、冲动易怒、做事不计后果等特点,团伙成员往往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表现出对暴力的热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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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逐渐向低龄化趋势发展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于2014年在我国12个省区对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这4类群体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其中,对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16岁犯罪占35%,15岁犯罪占3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上升,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仅为12.3%[3]。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的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三、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 (一)个体因素
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各方面迅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某些青少年由于受到个体、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强烈的叛逆心理和反叛意识。这一部分青少年往往很难在家庭或学校生活中找到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共同的需要就促使他们组成了团伙,甚至是犯罪团伙,通过违法犯罪来满足他们异常的共同需要。其次,青少年往往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这也是造成青少年团伙犯罪率上升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家庭因素
在影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众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其中影响最深的原因之一。家庭中父母的行为方式、言行举止等各个方面都时时刻刻地对青少年起着引导作用。首先,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同的教养方式会培养出不同性格特点和行为方式的孩子。生活在专制型家庭教养方式下的青少年往往会形成冷漠、偏激等消极心理,会对身边的人产生敌意,更有甚者喜欢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放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往往对生活缺乏激情,对事情缺少责任心,容易造成孩子情感淡漠、放荡不羁的性格特征。溺爱型的家庭教养方式会使孩子有着较强的占有欲,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冲动等特征[4]。
四、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司法保障体系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法律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打击违法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首先,应当加强未成年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系统。笔者认为,介于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年龄小,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有较大的改正空间等原因,应当给予青少年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措施。但是这种保护不是放任其犯罪,免除其社会责任,而是给以其他方面的惩戒以示警戒作用。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家长监护等作用,让那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在社区矫正中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实行社区矫正既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滥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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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刑法的过于严苛。另一方面,由于少年犯罪在主观恶性、行為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都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应当将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做区别化的处理[5]。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体系,专门针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制定一部专门的部门法,这样既有利于法律体系的专门性和完整性,又有利于对青少年进行专门的保护。 (二)重点打击青少年团伙犯罪中的成年组织者、领导者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51.9%的团伙中有成年人参加。其中,由成年人组织或领导的占14.4%[6]。这就说明有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中离不开成年人的教唆和组织,所以对于这一部分人应当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间接正犯,他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由于未成年人具有年龄上的优势和易欺骗性,常常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处罚。另外,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头目实行严厉政策,也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团伙犯罪内部区别对待,团伙中的一般成员大都法治观念薄弱,基于从众心理参与团伙犯罪,主观罪恶性不大,尤其是青少年或未成年人,易于教育改造,可以从宽处罚。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头目,就应当发挥刑法的严厉性,以实现刑法的均衡化。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青少年团伙犯罪已然成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大趋势,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之单纯的个体犯罪更为严重。我国虽然也加重了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和整治,但仍然只停留在表面,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尤其是我国对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立法模式仍属于附属立法模式,这与我国现阶段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相矛盾,不利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和矫治[7]。总的来说,现阶段我国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增加,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地努力去预防和矫正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彭妍.青少年团伙犯罪中从犯犯罪的原因探究——基于社会互动理论视角[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
[2]李方方.少年团伙犯罪研究——以重庆某地调查数据为切入[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3]靳高风,解希红.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
[4]韩刚.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家庭因素[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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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锋.社会支持视角下青少年团伙犯罪防治研究——以杭州市萧山区为例[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2017.
[6]姚兵.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闻静,张连华.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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