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3.03.21
• 【文 号】银监办发[2013]78号
• 【施行日期】2013.03.2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78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以下简称《指引》)印发以来,对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指引》要求,认真改进绩效考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经营计划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经营计划时未充分考虑市场发展状况,过分强调竞争排名,经营计划指标脱离实际,大幅超过机构的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将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内部业务条线部门在向下分解经营计划和考评任务时,计划越分越大,任务越压越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分支机构面临较大考评压力,经营行为扭曲,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预算与绩效考评的精细化管理,
在向下级机构分解考评任务时,充分考虑其经营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及经营特色,合理确定考评要求。
三、强化风险合规考评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中“重发展、轻风险”,风险管理类和合规经营类指标权重设置较低,不利于强化分支机构的风险合规意识。合规经营类指标设置“重结果、轻过程”,指标单一,不能体现不同机构内部管理的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考评指标权重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确保业务发展建立在合规经营和风险有效控制基础上;优化合规考核指标,将考核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过程与环节中,推动分支机构改善内部管理。
四、科学设置发展转型类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监管导向并结合自身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发展转型指标,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应注重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设置相关指标,引导分支机构提高银行(公司)声誉和形象,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完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薪酬激励过度,绩效薪酬支付与风险暴露期匹配不足,导致经营中过于注重短期业绩,过于倚重“业绩明星”员工,从而放松员工管理,放任不当竞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扣回制度,提高绩效薪酬支付与风险暴露期的匹配度,制定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员工薪酬激励应与其岗位职责相关。
六、加大信息科技对绩效考评工作的支持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信息科技支持不足,不能准确测算业务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考评结果不够准确,不利于有效发挥绩效考评的引导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提升系统在风险计量、内部转移定价和成本分摊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能力,准确计算业务风险成本和资本占用,全面客观反映风险调整后的经营效益。
七、加强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认真落实《指引》要求,不得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不得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不得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八、实施绩效考评内部审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绩效考评管理纳入内部审计,法人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评审计。审计项目既可单独立项,也可根据本机构审计工作安排与其他内审项目合并进行。审计重点是绩效考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等。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在沪外资银行分行绩效考评自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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