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1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开凿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2 层之间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 3 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4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5 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6 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7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山、下8 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9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10 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11 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必须按规程设躲避硐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12 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41条 13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煤矿安全规程》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44条 14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15 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 16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17 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20m内巷18 道净高必须加强支护,巷高不低于1.6m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19 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 20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 第53条 21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煤矿安全规程》 第53条 表1-1 开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使22 用单体液压支柱时,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 第54条 23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采煤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 24 使用滚筒式机械化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69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 25 制定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26 的维修,巷道的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 27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立井井口、煤仓必须设有防止28 人员、物料坠落或煤、矸堵塞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97条 第99条
表1-2 通风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100条 2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煤矿安全规程》 程要求 第101条 3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煤矿安全规程》 须在2℃以上 第102条 4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以《煤矿安全规程》 及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安第103条 全生产要求 5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4条 6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煤矿安全规程》 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第105条 测风纪录 7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煤矿安全规程》 授权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106条 8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煤矿安全规程》 系统 第107条 表1-2 通风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9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8条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10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煤矿安全规程》 第109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11 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消防洒水管路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0条 12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1条 13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煤矿安全规程》 区通风 第113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14 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3条 15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4条 16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煤矿安全规程》 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116条 17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7条 表1-2 通风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煤矿安全规程》 18 风窗等设施必须并符合有关要第118条 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119条 19 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0 矿井必须具有符合实际并按《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绘制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120条 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21 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浓度不得超限 《煤矿安全生产 条件评价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22 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程要求。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要第121条 求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23 施,反风量及反风时间符合规程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反风设施和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 第122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装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24 度计等。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第123条 表1-2 通风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25 矿井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煤矿安全规程》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第124条 26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煤矿安全规程》 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27条 27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煤矿安全规程》 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28条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28 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煤矿安全规程》 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第128条 29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煤矿安全规程》 实行风电闭锁 第128条 30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在《煤矿安全规程》 进风流中 第132条
表1-3 瓦斯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1 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 第133条 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2 过或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3 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技4 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35条 第136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0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1条 5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9条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检验,并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定;矿6 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煤矿安全规程》 第149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 表1-3 瓦斯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7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 第177条 8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 第179条 突出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9 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0条 突出矿井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10 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0条 突出矿井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11 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0条 表1-3 瓦斯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2条 12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3条 13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14 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应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煤矿安全规程》 第184条
表1-4 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必须对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1条 2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煤矿安全规程》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第152条 3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煤矿安全规程》 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第69条 喷雾压力符合要求 4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喷雾洒水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71条 5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4条 6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4条 7 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煤矿安全规程》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第154条 8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4条 表1-4 粉尘防治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运输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9 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4条 10 工作人员应配防尘保护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4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11 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5条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12 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5条 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煤矿安全规程》 13 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第154条 置或除尘器 14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6条 15 煤矿必须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第739条 第740条 16 粉尘采样器、粉尘测定仪和测尘人员配备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 第740条
表1-5 防灭火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1 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 2 木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煤矿安全规》 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第216条 得小于50m 3 矸石山或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 《煤矿安全规》 第216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4 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217条 5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3《煤矿安全规程》 第218条 矿井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6 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219条 7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煤矿安全规程》 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20条 表1-5 防灭火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8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1条 9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煤矿安全规程》 并按要求储存消防器材 第225条 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10 料库、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6条 11 矿井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8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12 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8条 1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的矿井,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9条 表1-5 防灭火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14 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自然发火期确定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煤矿安全规程》 第230条 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煤矿安全规程》 15 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第232条 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16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17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 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第233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240条 18 《煤矿安全规程》 第241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19 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460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20 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461条
表1-6 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1 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2 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防治水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煤矿必须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3 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 第253条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煤矿安全规程》 第251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254条 4 井口和工业场地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煤矿安全规程》 第255条 5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有关规定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煤矿安全规程》 第256条 6 水煤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煤矿安全规程》 第259条 7 《煤矿安全规程》 第260条 表1-6 防治水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8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278条 9 主要泵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279条 10 主要水仓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280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11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 《煤矿安全规程》 第28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12 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煤矿安全规程》 第460条 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13 主排水泵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
表1-7 安全监控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评价 结果 1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7条 煤矿必须建立瓦斯监测监2 控系统,分站设置和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必须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及时校验传感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8条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 3 掘进工作面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8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5 连接及功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0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159条 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6 使用和维护以及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2条 第164条 第168条~第170条 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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