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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细则

2022-11-10 来源:欧得旅游网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

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

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范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

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由

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 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

理体制改革范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

量 100 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 1000 千瓦以下泵站、灌溉 面积 2000—10000 亩灌区、日供水规模 1000 立方以下的集中式 供水工程、5—10 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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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社会化、

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 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

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

公共安全范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

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章 2 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

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

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

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

点、热点问题。指导管护人员安全技术的实施,组织管护人员按 时参加学习、培训,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转。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镇农业办公室。

第八条 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

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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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

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镇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各行政村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和调整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数据库;

负责指导各村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作为管理经费的拨付依据;负责水事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视各

村具体情况,设有专人具体负责水库、堤防、水闸的维修养护管

理;负责指导村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对塘坝、 灌区、泵站、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参照制定相应养 护、考核、奖补等标准,组织对其进行检查、验收、考核,并以此 作为拨付经费补助的依据;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小型水利工程维修 养护补助经费的单位进行审核、上报;配合相关执法工作,协调 解决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 责维修养护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镇水利部门负责对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监管和绩

效考评。年终根据考评成绩进行费用拨付、本村小型水利工程项 目的申报。考评成绩与管护人员工资挂钩,对成绩不合格的管护

人员予以辞退,取消村级下年度项目申报。对重点村庄、重点水

利设施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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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3 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制

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做好工程巡视检查,随时掌握工程运行

状态;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工作,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协助做好防汛工作,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按照制 定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令,做好工程调度运行工作;协助维护正 常的水事秩序,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石挖砂、倾倒垃圾和渣土、 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实施工程维修保养,消除工程 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安全运行;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的归 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管护分为一般巡查管护、

年度巡查管护和特别巡查管护。

一般巡查管护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具体

规定检查的时间、部位和内容,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

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塘坝及河道堤防等涉及人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的工程,每周巡查不少于 1 次,汛期每天 1 次,高 水位及出现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时,应增加次数,每天至少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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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巡查管护要求:每年汛前后、台风期前后、用水期前后

和冰冻严重时,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或专门的年度巡视检查,一

般每年不少于 2 次。

特别巡查管护要求:当遭遇到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持

续高水位,达到警戒水位等情况,出现危险迹象或发生比较严重

的破坏现象时,应组织特别巡查,必要时进行连续监视。水库、 塘坝放空时应进行全面巡查。

每次巡查均应按巡查内容和要求作出记录。巡查记录应及

时整理,并将每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

问题或异常现象,应及时复查。一般巡查管护中发现异常现象时, 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年度巡查管护和特别巡 查管护结束后,应写出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 措施,并根据设计、施工、运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方 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做到及时消除表

面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水利工程设

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管理、防护人员要及时将水利隐患 消除在萌芽之中,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分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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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保养和日常巡查管护两部分。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各管理单位根据

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相

应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承担,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实行工程项 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 执行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保养符合我市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镇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养护由镇水利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成立小型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队伍,管护队伍的工

作职责和具体巡查管护范围由镇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日常巡查 管护队员由镇政府负责聘用,汇总后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得随意 更换。

小型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队员的聘用标准为:热爱公益事

业,身体健康,具备并能正确使用基本通讯工具(如手机,发送手

机短信等)和基本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摩托车等),无固定工作, 年龄不超过 50 岁,就业困难者优先。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年度管理计划备

案制度。镇水利部门负责年度维修养护管理计划,报市水利局、

财政局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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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计划的编制应遵循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维修养护管理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执行情况,

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的基本

情况,本年度巡查管护队员的聘用、培训、考核情况;下年度维修 保养管理要点、内容、主要措施,下年度资金计划安排,下年度 巡查管护队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计划等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维修养护管理计划、年度竣工验收并交付使

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范围及数量由镇水利部门根据本镇的实际情

况于每年 10 月底之前提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管理经费筹措、标准与使用

章 5 章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

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财政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对仅承担防洪

除涝任务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其

它各类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工 程运行管理者筹集资金与财政补助经费比例原则上为 1:1。工程 性质由镇提出初步意见,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认定。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 2:1:1 的比例共同承

担。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罚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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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青岛市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第二十二条 维修养护管理经费分为维修保养费、巡查管护

费两项。

维修保养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施工养护费用,该费用以定

额标准进行计算。该项费用申请支付和入账资料需提供施工合

同或协议、现场施工签证或工程结算签证、工程费用结算票据、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

巡查管护费主要用于支付巡查管护队员的生活补助和意外

保险费,比例为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 20%。该项费用申请支付和

入账资料需提供管护队员选聘备案名单或工作补助发放台账、 意外保险保单或相关票据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

顺利实施,每年将根据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需要,

结合当年行业或市场相关定额标准对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 护定额标准进行调整核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维 修养护管理经费,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正常养护。

第二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申请拨付程序和入账资

料应符合财政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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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管护费在各镇(街道)完成管护队员选聘、备案后,由市

财政局于每年年初统一拨付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负责

制定考核发放制度,根据考核情况按月进行发放。

维修保养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发生并结合考核验收情况,

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统一拨付到各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鼓励利用冠名权、开放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小型水

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镇党委政府将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

工作情况纳入全镇对各村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层层签订目标

责任承诺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套取养护资金,工

作责任心差,因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启动问 责机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考核验收制度,

考核验收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计

分方法分为日常检查得分与年度考核得分。日常检查得分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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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得分占 40%,即考核验收得分=日常检查得分×60%+年

度考核得分×40%,考核验收得分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日常检查由镇水利部门负责,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各

责任单位要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镇水利部门牵头,纪委、财政、

审计、建委、土地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于每年 11 月底之前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考核验收实行百分

制,满分 100 分。90 分(含 90 分)以上为优良,70 分(含 70 分)以

上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为优良等次的,全额发放养护管理经费;考核为合格等

次的,发放不超过全额的 80%,且每减少一分降低一个百分点;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发放不超过全额的 60%,且每减少一分降 低一个百分点,同时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考核验收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日常维修

保养、水事秩序、经费设备档案资料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每年考核结束后,对突出完成年度养护任务、

考核验收得分 95 分(含 95 分)以上且排名前 2 名的责任单位,

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每年主汛期前由养护管理

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已维修养护的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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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养护管理经费

的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暂未纳入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

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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