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安全用电是金昌热电联产建设工程按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参与建设的单位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为了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施工用电的管理、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金昌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务必遵照执行。
1.3现场施工用电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区管理。建设单位与金昌热电联产工程部签定供电合同。
1.4金昌热电联产工程部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所界定的范围,负责施工用电主干线的建设和管理,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承包合同所界定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安全管理)。
2. 责任区划分
2.1 施工用电责任区的划分:
2.2 业主单位负责施工用电的统一管理,全面合理的进行施工电源系统的规划、布置,全面掌握施工用电。
2.3 10KV架空线路的停送电由金昌热电联产基建工程部向金昌供电公司申请办理,线路调度及10KV架空线路检修维护工作由金昌供电公司负责。厂内部分1OKV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由金昌发电公司热电联产工程部负责。各施工单位负责从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以后的配电线路、电盘、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以跌落式开关上触头为界)。
2.4 业主单位负责厂区主干道的照明线路、灯具的维护、管理。各施工单位负责各施工区道路、生活区道路以及工作面的照明线路、灯具的维护及管理。
3. 用电管理
3.1 业主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工程管理部,各施工单位须设专门的管理部门,并应设专门负责人。
3.2 用电审批程序
3.2.1 各施工单位需要在一级配电盘用电,应书面提出申请(包括: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使用电缆截面),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报基建工程部备案方后可实施用电。
3.2.2 在二级配电室及以下用电,由用电单位向其所辖上级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辖上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电。
3.3 用配电管理要求
3.3.1 各施工变压器与10kv线路采用跌落式保险和避雷器组成的保护,以防止过负荷和过电压,跌落式保险按照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的1.1-1.2倍选择。
施工配电室采用简易房或砖混房,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用电负荷配置配电盘柜,配电段设总电源开关和负荷开关,其中电源开关和负
荷开关选用带有保护功能的万能式空气断路器,电源开关容量必须大于变压器额定电流,其它负荷开关根据用电负荷选用合适的万能式空气断路器。配电盘电源柜及馈线柜应有电源指示灯,每个馈线柜内应有电度表。配电室应标示明显的回路编号各回路名称,墙上应有醒目一次接线图。
配电室内应配备必要的专用的工具、绝缘操作用具和停送电操作记录薄,施工现场的所有用电设备的门栏应保持良好状态,悬挂相应安全警示牌,并配备足够的干式灭火器。
3.3.2 二级配电盘的连接电缆不得架空敷设,电缆埋入地下的深度一般不得低于0.7m。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符合本工程的统一规范规定。
3.3.3直埋电缆的所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视,发现在电缆埋设区域有施工的挖掘机等车辆时,要告知司机电缆的埋设位置和注意事项。一旦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电缆,任何人有权制止作业。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员,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立即通知电缆埋设所属单位的电工切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只有在得到电缆所属单位用电专职负责人“线路已停电”的当面答复、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电缆的搭接恢复工作。
3.3.4 二级配电盘至三级配电盘线路尽可能采用暗敷,当不能采用暗敷时,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3.0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6m。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体导线。
3.3.5 配电盘、控制箱及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需可靠接地。所有负荷开关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3.3.6 需使用行灯照明时,在特别潮湿地点,金属器皿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其他地点不得超过24V。
3.3.7 各施工单位用电设备投运前,应提前通知业主进行验收,并提供设备试验及计量表计校验报告。涉及10kv线路停电接线等需业主协调的工作,至少提前一周书面提出,以便业主工作联系。 3.3.8变压器和配电柜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我公司不向任何施工单位提供任何型号的变压器和配电柜及其相关的附属设备。
3.4 施工供电按区域实行委托管理,受托单位为本区域的最大用户。受托单位负责该区域内供电的统一管理,在送电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
3.5 该区域内的非受托单位需就近申请用电,取得受托单位的同意即可。
3.6 业主的归口部门统一负责与外部的协调,并按年度制定总的计划下各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应遵守互助、互利、安全、节约的原则,制定各自的计划,送业主单位的归口部门审批,用电的调配由业主统一负责。
3.7 受托单位在本区内进行不影响主干网安全运行的检修工作时,可自行安排,否则应事前通知业主的归口部门,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取得业主单位的许可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3.8 由于施工的需要,需要中断供电或停电时,须提前一周向业主归口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办理工作票后执行。施工完(注销工作票)即恢复。
3.9 业主因工程建设需要对主干线系统改线或在主干线上进行检修等作时,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各施工单位,以便各施工单位做好充分的准备。
4 计量、收费
4.1 电费实行统一向供电部门交费、结算,各施工单位采用向业主交费结算的方式。总计量表设在金昌供电公司城东变电所内,由业主与供电部门共同抄记。各分区内总计量表计为计量依据(计量表计精确度为0.5级),由各施工单位主管人和业主单位主管人共同抄记。
4.2 收费的标准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定期结算(月、季)。同时随电网公司收费标准变更而调整,并及时通知各用电单位。
4.3 各种损耗(包括变压器损耗、线损等)按计量的实际发生量分摊,超计用电按计划外标准收费。
4.4 计量装置必须经过供电部门或质监部门校验,并有铅封,计量装置的安装、拆卸、更换、移位等需以书面形式报金昌热电联产工程部批准。没有书面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安装、拆卸、更换和移动计量装置。安装和更换计量装置以及计量装置移位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由用电单位自行支付。
5 罚 则
按照第八章《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施工用水用电相关条
列考核
6 附 则
6.1 本制度由金昌热电联产基建综合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6.3 对违反本制度之行为,由工程管理部考核各施工单位。 7 附件
7.1建设施工用电月报表(见本节附件1) 7.2配电装置示意图(见本节附件2)
7.3建设施工用电管理协议(见本节附件3) 7.4施工单位用电布置示意图(见本节附件4)
附件1:施工用电月报表
施工用电月报表
用电单位: 用电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抄表日电表读电表底本次电电表常本期用电线损电核定电期 数 数 度 数 量 量 量 核实应交电费: 电价(元/KWh): 注:应缴电费=[(电度表读数-电度表底数)×电表常数+线损分摊]*电价 本表一式三份:金昌发电公司财务部、金昌热电联产工
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部主任(签章): 工程部 填表人(签字):
附件2:配电装置示意图
变压器四周必须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变压器基础图
附件3:
建设施工用电管理协议
为加强金昌热电联产工程施工用电管理,根据《施工用的管理制度》保障用电设施的完善特制定本协议,建设(甲方) 、建筑施工单位
(乙方) ,共同就 工程建筑施工用电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保证按《施工用电管理制度》规定管好建设施工用电,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缴纳电费及用电消耗月报表,甲方定期抽查工程施工用电情况。
二、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每月25日前)到金昌热电联产工程部缴纳当月施工电费,逾期不办理缴纳手续的,按用电总量的五至十倍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处理。 三、乙方应按照施工用电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计量用电表必须是合格产品,并且要求出具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应作好用电设施审查工作,对用电提出书面审查见意,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和落实,否则按照施工用电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就金昌热电联产工程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照施工用电管理制度继续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第六节 施工用电用水考核
第一条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程及本规定,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各自范围内的用电设施做到精心维护、及时检修、管理有序。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将对责任方处以lO0-100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 第三条 施工电源用电布设(包括线路改线),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供电方案实施竣工后未经验收而运行,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条 严禁非电工拆卸、安装用电设施,违者被罚款100-300元。
第五条 加强现场管理,保护现场直埋电缆及其地面标牌,对损坏直埋电缆等设施的视情节处以300-1000元罚款,并限期恢复。 第六条 加强厂区道路照明及施工照明管理,及时维护,确保道路、施工作业面照明正常。否则,对责任单位每检查发现一次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未按施工用水管理制度办理施工用水的相关手续,擅自
在主管道阀门后接水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每次罚款1000元,同时该时间段内的用水量按所接管最大流量的2倍计取;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搭接施工供水管道的施工单位,亦按此考核。
第八条 各施工用水单位在基建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及用水设施,视情节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此对工期进度造成影响,同时执行施工进度的考核。 第九条 未经金昌热电联产基建工程部同意,擅自切断水源或者自行供水,一经发现和查实,每次罚款2000~5000元;擅自安装和拆除施工用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浪费水资源,一经发现和查实,按照偷水行为进行处罚,每次罚款1000—5000元,其用水量按照其最大用水量的双倍收取水费,并由金昌热电联产基建工程部裁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 计量表计安装前必须校验合格(必须有合格证),并且具有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未及时更换校验合格的表计和未通知管理部门)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按其最大用水量的双倍收取水费。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的分摊水量由该用水单位全部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规定的日期(每月6日前)交纳水费,不能按时交纳水费手续的施工单位,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滞纳金)按水价的五倍至十倍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下发的工程联系单后必须按工程联系单规定的日期完成施工用水的完善工作,若未能及时完成,需按工程联系单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视情节建设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确保本施工和生活区域的水管、阀门不得泄漏,如出现水管、阀门泄漏应及时进行消除。分表和总表之间的水管出现泄漏的情况时,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抢修,如不及时组织人员抢修或不听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对抢修的安排时,该单位承担当月总表和各分表的计量差的全部费用。
附件4:施工单位用电布置示意图
制图王克炜西大门北采石场甘五(二)武二食堂、寓所公司甘一北甘二建八冶630甘一东东大门施工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申请流程图
用电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 工程部批准变压器安装位置 施工方购买材料等准备工作 向基建工程部提出停电申请 基建工程部向上级单位报送停电申请 工程部得到上级单位停电批准 基建工程部向供电公司申请送电 施工单位报送结束工作票 基建工程部检查验收合格后 用电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设备 用电单位办理工作票开工手续 工程部向各单位下发停电通知 基建工程部向各施工发出送电通知 基建工程部和各施工单位完成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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