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结案管理
(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四)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律师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律师承办。
(五)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当事人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力予以满足。
(六)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代为办理。
(七)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八)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九)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十一)本所根据对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一)单位或个人聘请我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少于一年,但在合同中须写明期限。
(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二份,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收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常年法律顾问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双方协商先交纳一半,其余部分年内补足。
(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人报酬按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考核结算,根据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分期支付,不得提前领取。
(七)合同生效期内,顾问单位要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或到期不继续签订合同的,承办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汇报情况,保证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正确性。
(八)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经常走访顾问单位,主动热情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同顾问单位的联络网络,听取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九)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往来文件都应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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