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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企业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2022-07-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资金运用的规范和操作制度。鉴于此,我们必须在彻底摸清现有资金运用底数,采取有效措施清收逾期资金,尽可能化解已存在的资金运用风险的基础上,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运用质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以达到防范资金风险,争取收益最大化的巨的。应该看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负债业务与投资业务并驾齐驱早已成为一种潮流,保险资金运用作为保险经营的生命线已形成一种管理理念。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适当时机,放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是可能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更有利于做到保险资金来源与运用在期限构成上与数量上的对称,使其在满足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真正实现增值、增效。二、承保风险一保险原理是基于一种大数法则,也就是说保险是处于同质风险下的投保人中多数没有遭受损失的人对少数遭受损失的人的经济损失进行的共同均摊。因而合理的保险经营,需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合同数量作保证,达不到这种承保标的数量要求,保险公司就会失去经营基础。但是保险企业除了要面对外部的竞争压力,还有来自内部的要求放弃“承保选择”的压力,如果屈服于这些压力,不能充分准确地评价保险标的的危险种类、危险程度以及保险金额是否恰当而盲目承保,必然会带来比随意调整保费费率或扩大优惠条件争抢保户更大的风险。从这一点看,就需要我们各级保险干部牢固地树立风险意识、效益意识,彻底转变过去粗放经营的老观念,在保费任务日渐繁重的今天,更要强调走集约化、科学化、效益化的经营之路,区别对待、甄别承保,加强对基层展业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杜绝那种不认真履行承保、核保手续贸然承保而使保险公司蒙受不应有损失的做法发生。三、保险欺诈风险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以夸大、虚构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是一种针对保险企业的智能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手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目前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呈急速上升的趋势。这方面,我国尚未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据美国《国际论坛先驱报》报道,一九八九年全美国因保险诈骗而导致内蒙古保险’󰀀58的赔款支出高达60亿美元。我国《保险法》第113条规定,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九九七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就保险诈骗罪作了专门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新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此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这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学习、宣传《保险法》、《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广大保险员工的保险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而学法又是知法、懂法的前提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对提高广大员工的学法热情,在目前来讲无疑是一项良好的举措。四、应收保费中存在的风险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责任即开始生效,保险费无论是否实际收到,都将纳入当年业务收人,也就是说除了照章纳税之外同时还要支付20%的分保费。“应收保费”收不回来,对保险公司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特别应提及的是“应收保费”潜在的风险还在于,尽管保险人实际未收到保费,也要承担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过过程中,一些基层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对一些长期欠交保费而又出险的保户,采取了以赔款抵补应收保费的做法,这样做即使公司垫付了管理费用,又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更有甚者,应收保费也为个别保险业务人员、保险公司提供了贪污、挪用保费,弄虚作假,和设小金库,帐外帐的机会,他们或采取利用应收保费不人帐或少人帐的漏洞,催收未出险已到期或者临近到期的保费不交还公司而中饱私囊;或采取提存呆帐准备金的办法,将应收保费进当年财务决算消化,待日后追回人小金库、帐外帐。为此,我们各级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首先应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其次应建立起一整套对应收保费从催收到诉诸法律的程序,以及提取呆帐一1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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