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4-02-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1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 /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教兴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驻鄂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科普事业是公益事业,提高公众科学技术素养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各类科普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原则,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求实的精神,反对迷信和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和从事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开展科普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将科普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水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 2 / 3

用于科普工作。科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部署科普工作,并开展督促检查,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

3 /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