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沙红山南萤石矿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一、总 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规范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施工事故的控制管理,加强对电力建设事故的预防、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控制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建设事故的发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管理制度适用于A公司及各分包单位承包A公司的工程项目,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人身事故和电网事故。
三、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安全生产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6、《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7、B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四、事故类别划分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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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5)重、轻伤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人身事故。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电网事故的划分
(1)特大电网事故:发生大面积停电的事故。
(2)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造成输电运行线路倒杆、塔的事故。 (3)一般电网事故: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造成输电运行线路短路接地、烧断导线,导致跳闸的事故。
五、事故归属
1、总包单位管理员造成的事故,为管理单位事故。 2、分包单位施工造成的事故,为分包单位事故。
六、安全生产人身事故的调查组织
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和负责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B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重、轻伤事故则由公司调查组负责全面的调查工作。公司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接到施工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伤、轻伤事故的报告后,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根据现场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并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事故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七、电网事故的调查组织
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和负责组织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特大、重大电网事故的调查,执行《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
管理制度》;B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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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电网事故则由公司调查组负责全面的调查工作。公司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接到施工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发生一般电网事故的报告后,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根据现场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并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事故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安监人员填写。
调查小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分包单位、部门、施工队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相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交通事故的调查组织
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
九、火灾事故调查组织
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工作。
十、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事故调查组组成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事故调查组
必要时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责任认定工作。
十一、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联系。
十二、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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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及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十三、 事故发生报告和事故现场的保护
1、各分包单位、班组,在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将所发生的事故一切情况,报告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和工程部,由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决定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方。
2、如有发生人身伤害,施工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以最快的速度正确地进行救治伤员,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在救助过程中应防止伤员的二次伤害,并保护好现场。
3、事故发生后,如: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大型工具损毁等。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要求施工队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好施工现场,将发生事故的现场用 安全围栏围住,在调查人员还未到达之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移动工作现场的任何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待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和工程部相关领导前来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和拍照。
4、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外地工程也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等待调查处理。若公司调查人员无法到现场调查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用相机拍摄好现场发生事故的图片,写出事故经过,事故经过用文字和图片的形式上报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
6、人身伤害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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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处理流程图
人身伤害突发事故 救助行动 现场保护 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十四、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现场标志 环境保护 现场监测 相片录像 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图
审理内批报完告成书事 》,故并调事 行提查事故交并故调安撰 调查全写查小生《组 事产进领故导调 小查组处事故部门(班组) 于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通知公司领导 和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 查事安机故全制调生查产小领组导,小启组动成调立事故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7天(注1)组处质给事长罚量技故3天内 审审及术调(注1) 批批安质查表全量组》监及将报察安安全生安部全事全据监故产领导生此察调小组审产填部查批 领写部资导《,料小安技移未通过 组全术交事故调查组继续通过 审批通对有关责任过后 人和责任部门进行处罚和教育 调查,重新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注1:如事故由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主导调查,则不受7天和3天的时间限制。
十四、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班组)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事 故
报告书》。《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起止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点周围的环境状况;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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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部门(班组)必须注意收集并向事故调
查组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部门对事发现场所做的勘查笔录及证人询问记录;
(二)工程报建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表》、报建图纸等; (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合同,承包工程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四)证明线路或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确切数据,该数据应经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如区、镇级安委会)签章确认;
(五)《工程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电力线路安全防护通知书》等; (六)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
十六、 事故调查的要点 (一)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或紧急抢修等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事故抢修后退出的废旧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或事故部门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确认无可利用作为事故分析或安全展览的价值时,方可处理。 (二)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经过;
(2)事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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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情况记录; (3)有关设备运行、巡视、检修、试验和验收的记录;
(4)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遥调、遥视、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定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整理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 (5)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期、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8)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及协议情况;
(9)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证人材料搜集
事故调查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向事故部门、有关部门及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事故有关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五)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所在地的所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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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放电痕迹、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小动物痕迹、设备受潮或污秽的痕迹、电弧烧伤的痕迹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以上内容可采用照相或录像的形式。 (六)事故图
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损坏设备位置图等。
十七、 事故原因分析
(一)属于下列情况者定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二)属于下列情况者定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情况。
(三)事故调查组或其授权人员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或其授权人员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四)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十八、 事故责任分析
(一)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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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根据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三)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四)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要追究责任部门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章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责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十九、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裁决。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通过《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后,事故调查组应将有关事故调查资料移交至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需移交的资料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书》。 (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及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
(六)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条件和设备设计资料、使用说明书等。 (十)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
(十一)对于涉法事故,还应移交第三者财产损失及费用清单(注明规格型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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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数量、损失程度)、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公安局或法院事故检验鉴定书、法院判决书或县以上安委会调解书、政府部门事故情况调查报告(责任人和原因认定)、医院或法医鉴定书、涉法人身事故的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收费依据、其它相关的费用凭据、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持下与受害人(或法定继承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受害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收款依据。 (十二)其它有关事故的资料
二十、事故调查相关规定及处罚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技质安监部可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所发生事故的相应分包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责任处罚。
(一)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处罚3000元。
(二)没有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安全监察部、工程部的或者绕过安全监察部直接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处罚2000元。
(三)故意破坏现场的,给予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处罚2000元。
(四)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该工程项目阻碍、干涉调查人员处罚1000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给予处罚1000元。
(六)要求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经过,不写或拖延时间上交的,给予处罚500元。
二十一、 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及其批复填写《安
全处罚审批表》,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待批复后,将《安全处罚审批表》送处罚执行部门、事故责任班组或个人。
二十二、 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或个人,在收到《安全处罚审批表》后,若有不服
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申诉。申诉裁决期间不影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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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处罚审批表》的执行。经裁决需变更或撤消原处理决定的,若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已作出处理,应予变更或消除。
二十三、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在事故处理结案后,技术质量及安全监察部应将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资料及《安全处罚审批表》、有关事故的通报、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有关事故资料及时交由综合部进行归档。
二十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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