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 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稳健 现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银监会印发的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中国
(银监发 〔 2010 〕
14 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 机束
制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9 〕 70 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 管核
理办法》 (财金〔 2010 〕10 号印发) ,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管理的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 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 。活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 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 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 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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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 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 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 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 。力能和识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
范围: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 1、在岗人员。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 2、非在岗人员。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 在岗人员薪酬结构
第四条 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
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
基本薪酬的确定
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基本薪 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
保障工资
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2 倍 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
津贴
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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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
2 元 。计算公式为:
+1 )—
中断工作的时间) , 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 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
=[ (当年年份— 参加工作年份
] ×2 元
(中间恢复工作年份— 中间停止工作年份) 2、
行(社)龄津贴:从首次参加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包
括从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下同) 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在本系统工作的时间) (社)龄月津贴额为
10 元 。计算公式为:
=[ (当年年份— 参加农村合作
, 每年行
某员工当年行(社)龄月津贴
金融工作年份 +1 )— (中间恢复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 中间停止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 3、
] ×10 元
学历(职称)津贴:二者就高选择一项。津贴标 见准
附表一。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 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 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
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类 程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 享受职称津贴。 第六条
岗位责任薪酬的确定
岗位责任薪酬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 况情考核分配的工资,应按月或按季考核后支付。各单位计该 发项工资,可以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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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价法。由各法人行社对本行的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 价,按员工处理业务的数量计发该项薪酬。
此方法适用于核发柜员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责任薪酬。 2、岗位考核法。计算公式 :为
按月考核发放的:某员工月岗位责任工资 ×岗位系数×月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按季考核发放的:某员工季岗位责任工资 ×岗位系数× 3×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 。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 。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实行全省统一,由省联社每年公布一次, 省联社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50 %计算确定。
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见附表二、三。各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 对除管理一、二岗位以外的岗位进行岗位细分,特别是对客 户经理和柜员要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岗位细分后确定各岗位
的 初 始 系 数 , 最 高 岗 位 的 初 始 系 数 不 得 高 出 基 准 系 数 的 100% 。未对岗位细分的一律执行基准系数。
各行社应制定除管理一、二岗以外的在岗员工岗位系数奖励 晋升办法 ,给予对本系统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 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一位员工每年奖励的岗位系数不 得超过 0.1 。管理一、 二岗在岗员工的岗位系数奖励晋升由省 联社制定办法并组。 施实织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 省联社按年度制定行社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计算。 其他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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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并按 月(季)考核计算。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薪酬。 第七条
效益薪酬的确定
效益薪酬是根据行社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 分配的工资,应按年考核确定并实行延期支 。付计算公式: X=(a ×b)/(1+b) X— — 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 a— — 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 b — — 计提比例。 其中:
1、 A= 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规定计提拨 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 2、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若当年亏损,不 得计提效益工资;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导致亏损。
3、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财务损益表中贷款减值 损失实际数-(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 计划率- 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注:(“本
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业务状况 率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出现负数时则以 “ 0”计算。
- 上年
4.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当年应收利息余额 应收利息余额。
5.效益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公式计算的额度;当年提取的效益 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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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占上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 6、效益工资计提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提留、 定。
计提比例( b )与行社当年执行等级挂钩确定(见附表四) 对各等级行社计提比例的调整由省联社理事会决定。
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由各行社制订考 核分配办法,在全辖在岗员工中分配,没有制订考核分配办 法的单位不得兑现效益工资。 益工资应不低于一般员工的
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分配的效 2 倍 、不高于 4 倍 。行社计算的
。
摊销等财规 度制务
拟发放效益工资总额由办事处按规定审核确认,各行社要严格 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并将办法报省联社人 力资源处审查、备 。案第八条
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
在岗员工当年分配的效益薪酬应实行部分延期支付。延期支 付比例应与本行社(或岗位)风险分类状况挂钩;延期支付 时间不少于三年,或以岗位变动为限;延期支付部分到期兑 现前,应对其进行履职(或离岗)审计和考核,并结合之前 各有关方面(包括省联社及办事处、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 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的各项检查情况,对其进行风 险损失责任认定和在岗考核结果认定,根据认定结论计算扣 减延期支付的效益薪酬,其余部分给予兑现。
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本行社风 险分类情况挂钩(见附表五)
,具体延期支付办法由省联社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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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制定。
各法人行社应制定本行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效益 薪酬延期支付办法,对效益工资的兑现应符合本行社效益薪 酬延期支付的规定。
第三章 岗位变动人员薪酬调整
第九条 起调整薪酬。 第十条
在岗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岗位的下月
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若新岗位初始系
数高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含已获得的奖励系数, 下同),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若新岗位初始系数低于其岗 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仍按其原系数执行。绩效薪酬按新 岗位分配,若经上级组织安排到落后单位帮助工作,两 单个位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可视情况实行过渡(一为 般第十一条
因受到处理而发生岗位变动的,
2 年)。 按新岗位初始
系数执行。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
第四章 非在岗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
酬,只享受内退生活费,其标准按在岗员工基本薪酬的确定 办法核定。内退生活费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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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 享受待岗生活费,其标准应明显低于内退生活费,由各法人 行社自行研究确定。待岗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岗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每月应发薪
酬,其标准为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之和。尚处于试 期用内的在岗员工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的 80% 放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法人行社所辖各单位员工应发基本薪酬和岗
位责任薪酬由法人行社总部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全辖当年应发绩效薪酬总额由法
人行社计算,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核准后由法人行社分配,领 导班子成员分配的绩效薪酬报经省联社核准后发放,除 导领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分配的绩效薪酬由法人行社直 发接放。省联社办事处应将对所辖各法人行社绩效薪酬总额核准 情况报省联社备 。案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核算行为,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 算要求进行提留、摊销,准确反映经营利润。对利润反映不 真实的法人行社,一经查实,所有员工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全 额扣回,并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法人行社每年初应对本行社当年基本薪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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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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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薪酬、绩效薪酬总额作出预测,并报省联社备 。案第十八条
各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对本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各单位不得进行调整;本 办法中明确可由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细、 化决定的内容,各法人行社要进一步明确。
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各项津补贴、地方性工资政策、直 接发放给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专项奖金等工资性支出,或以 其它名目、渠道、方式进行额外变相分配。 第十九条
各法人行社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经本行社章程
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施行,并报省联社备 。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负责解 。释本办法须经省联社社员大会通过,修改亦 。同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 1、学历(职称)津贴表 2、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 3、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 4、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
5、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比 付支期例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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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资总额备案表
7、行社领导班子(管理一、二岗)成员绩效薪酬审 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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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学历(职称)津贴表
学历
初中以下
高中或
元/ 月
大专本科
学士
双本科或
双学士
博士
中专研究生班
职称 津贴0
员以下 10
100
或硕士
助师中师高师 200
240
300
340
400
附表二:
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
岗位名称 管理一岗 管理二岗
岗位人员
董(理)事长、行长(主任) 副行长(副主任) 、监事长及相当 职务人员
管理三岗 管理四岗 管理五岗 管理六岗 客户经理岗
部门负责人(正职) 部门负责人(副职) 普通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客户经理
3.2 2.0 1.4 1.0 1.4 5.5 基准系数 8.0
附表三:
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
岗位名称
岗位人员
基准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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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一岗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
基层二岗支行副行长 (信用社副主任) 、分理处(分
社)主任
基层三岗主管会计、储蓄所主任
基层四岗客户经理、柜员、其他一般业务人员 基层五岗工勤人员
3.8 2.0
1.4 1.2
1.0
附表四:
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 表应
行社等级 计提比例(%)
一级 28
二级 26
三级 23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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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 表应
类别分类标准(同时满足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12 %; 拨备覆盖 率≥180 %;
第一类
不良贷款占比≤2%; 无历年亏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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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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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8%; 拨备覆盖 率≥150 %;
第二类
不良贷款占比≤5%; 无历年亏损挂账。 资本充足率≥4%; 拨备覆盖 率≥100 %;
第三类
不良贷款占比≤8%; 无历年亏损挂账。 资本充足率≥0; 拨备覆盖 率≥50 %;
第四类
不良贷款占比≤15 %; 无历年亏损挂账。 资本充足率≥0;
第五类
拨备覆盖 率≥25 %; 不良贷款占比≤25 %。
第六类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任一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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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各行社类别由省联社按年公 ;布2、以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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