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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4-03-08 来源:欧得旅游网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 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 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 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來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來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來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 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 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 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 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 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处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 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 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 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來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査、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眷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蛊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丁-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1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丁•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 [2021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审查

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 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 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 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來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 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 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 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丁•补充学 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 检査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 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 支出。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 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211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 渝科委发[2021] 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21]30号文件、教育部社 科

[20211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 分将

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 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 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 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 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 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十三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 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口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 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011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 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 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 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 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 要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询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 等; 2、 实验、材料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 验

动物的购置、养殖费;

2、 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 备

名称、数量和单价;

3、 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

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 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概,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 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 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 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 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耍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 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 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 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八条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 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 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国家体育总局他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 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 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 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处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 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口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匸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 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 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丁•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 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 水平、促进口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 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 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 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 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 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來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來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替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 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口筹资金到位; 三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口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三对实行总承包的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 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计价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 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 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口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 工艺

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口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 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 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 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 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 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口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 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 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醃和厂房建筑 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口收口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 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 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 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匸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 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托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 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托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 量

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 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

800元/人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夭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 及

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元/人夭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人员800〜1200美元/人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夭的标准执行。会 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夭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夭、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 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 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 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 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 用。

归厂I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 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 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o

第二十六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 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 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 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 利息;

二按规定应在口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以及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 资产使用费;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 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來 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來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 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 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 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 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 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 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 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 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 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口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 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 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的经费來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 规定执行。

6第五章决算编辑

第三十五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 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 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 并在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口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 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 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 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 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 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口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 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 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 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 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 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处院、各省口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 理企

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 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口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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