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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05 来源:欧得旅游网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三章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发【2016】 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结账:

1.科研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另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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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2.科研项目结题后,任务下达单位(委托方)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没有明确要求的,全部由学校收回,建立 “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安排科教人员的自主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第二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四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资金收支,核对资产账目、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

决算表应根据资金支出明细账如实编报,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审计和财务验收。

第五条 结题项目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结账。

1.每年6月和11月计划财务处两次集中办理结题项目财务结账手续。结题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由学校收回,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2.年度财务决算中,结题科技项目结余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计划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集中结账、收回结余。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主持的科技项目资金仍应由学校管理使用。

经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可以另行指定负责人或指定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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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资金;

学校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余额应全部缴回;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技项目资金由学校收回。

4.项目主持人退休的,其主持和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三章 科技发展基金管理

第六条 “科技发展基金”由学校科学技术研院管理、科教人员自由申请。

第七条 “科技发展基金”主要安排仪器设备的购置、科研基础设施的运转及维护、研究生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启动和匹配等活动支出。

第八条 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科教人员应按填写项目申请、编制资金支出预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研院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九条 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按校内一般预算项目下达给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一般应在2年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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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技部、教育部等各部委创新团队及人才支持计划,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事业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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