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杨灿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13期
摘要:十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当前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法律条文难以实施,涉及人员能力不强以及信息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制的角度加以规定,为社区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社区治理简要来说就是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通过共同参与与合作,解决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过程。而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不仅可以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规范社区治理,还可以为社区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因此,本文选择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这一问题进行探究,力图解决社区治理中产生的部分问题。
一、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由此可以推测出政府提出的用法治来推动社会管理及社区治理的设想并不能很好的开展;此外,在具体社区治理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反应出社会管理、社区治理的确不能缺少法治来保驾护航。 1.相关法律难以实施
尽管我国针对社区治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但是这些立法在社区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实施,尤其是关于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支撑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例如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缺乏真正的民主。“在实际选举工作中,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覆盖面为 22%,其余 78% 的居委会都是通过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1]社区居民会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并未有真正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执行一些与社区支撑体系建设有关系的法律法规时,其实际的效果也远远没有设想的那么完美。而在开展法律实施,大量的社会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的消耗也是难以执行立法的重要因素[2]。在现今的社区法律治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实施资源,导致难以立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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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自治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城市居委会没有财政收入,开展工作的一切费用如工作经费、人员津贴、招聘社工费用等都要依托于街道拨款,因此在没有财权独立的前提下就很难拥有独立的事权自治。其次,居委会人员素质、年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社区居民需求。最后,社区治理方式单调乏味,调动人员积极性的水平不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混淆了社区自治组织的定位,这与行政放权不够、行政支持不足有关[3]。 3.公众参与不畅
公众参与一方面可以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社区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途径。从客观方面看,城市居民参与新时代社区治理的理念、方式等都有了很大的不同,无一方面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愿望、参与能力等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另一方面居民参与渠道和参与保障极大的扩展和改善。然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把公众参与确定为决策法定程序”目标而言,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中依然有机制不畅通、互动不顺畅、运行不流畅等丞需解决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依法对公共事务的信息透明公开度低,对公众参与的回应度不够,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不利于现代化城市社区治理效果的顺利实现。[4] 二、强化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的,这种治理不仅是某种行动过程,更是某种结果状态,因此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讨尤为重要。针对上文提出的法律难以实施、社区自制能力不强以及居民参与不畅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加大社区治理的资源投入 保障相关法律实施
针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相关法律难以在现实中执行的问题,政府可以在确保法律法规的质量的情况下逐渐的增加社会资源,来保障立法的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提升立法执行的效果。此外,政府应当采取适度可行的制度激励机制,引用市场和社会资源参与协助社区治理。政府还可以通过提升执法者素质、培养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等措施改善社区治理法律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针对社区治理过程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实施不利导致的社区居民选举过程的不民主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独立于政府和社区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实施过程。 2.提高城市社区的自治能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居委会要想拥有独立的事权自治就必须脱离街道的经济控制。因此,居委会可以引进社会资源,将社区内一些建设、管理项目市场化,进而拥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人员配备方面,居委会可以通过考核上岗方式,进行择优录用,提升社区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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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完善组织制度,创新管理模式来解决管理方式单一的问题。
3.增加社区居民参与渠道及政府信息公开度
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除了有传统的动员型途径、自组织途径和个体行动途径外,居民还可以借助于发达的网络,通过社区网络论坛、社区网等网络形式参与社区法治化治理。因为这种新型的网络型参与不仅大大降低了居民的时间、活动等成本,而且还为居民提供了交流共享的平台,方便居民群策群力科学有效全面的管理社区事务。政府方面也应该增加依法公开的信息量以及适时适度的针对居民反馈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的事务及问题予以回应。通过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吴群刚,孙志祥.中国式社区治理———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
[2]刘金国,蒋立山.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卢剑锋.社区治理的法治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08(4). [4]郭祎.城市社区治理法制化路径探究.[J].宁夏党校学报,2015(6).
作者简介:杨 灿(1992-),北京人,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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