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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2022-07-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概念

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指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的证据。这一概念揭示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收取主体是森林公安机关;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的;

(三)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作用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

(四)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必须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收取。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种类

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因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实际上就是证明森林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任何一个森林刑事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

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在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来反映的,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又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据此,我们可以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和主观证据。同时,为了证明罪重、罪轻,为法院公正量刑提供依据,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还应当包括情节证据在内。

(一)主体证据。主体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主体证据既包括书证如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精神病医学鉴定书、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经营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等客观证据,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身份情况的供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一般以客观证据为主。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主体的要求。

(二)行为证据。行为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都离不开其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方法和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对这些行为事实要素我们就要通过行为证据反映出来。行为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结果证据。结果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结果的证据。行为与结果均属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鉴于犯罪结果在森林刑事侦查中认定犯罪的特殊地位,故将二者区别开来,以便于审查和判断证据。结果证据主要是通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以查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四)主观证据。主观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的证据。主观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的罪过形式,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如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放火罪有主观故意,失火罪属过失,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要求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五)情节证据。情节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事实的证据。量刑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反映出来的,其证明的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定罪、量刑情节要素,以准确定罪和量刑。

对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量罚情节事实进行划分,旨在全面反映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与量罚情节,强化侦查人员头脑中的犯罪构成观念,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能够以强烈的犯罪构成理念去收取、审查、应用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更好地提高定罪的质量和效率。

必须指出,上述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量罚情节事实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和情节证据,仅是一种证据内容上的划分,并非一律要求侦查人员在收取定罪证据时要相应形成单一形式的独立证据。事实上,侦查人员所收取的一份书证、一份口供、一份证言,是可以反映多个内容、证明若干个事实要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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