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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伟、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12-19 来源:欧得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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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6292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翠翠,女,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高伟。 被告董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伟、董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佳佳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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