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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2021-12-18 来源:欧得旅游网
应急照明小议

民用建筑因其使用功能的不同,对于应急照明也有着不同要求,因此应急照明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是表现在电源的质量、设置的位置及控制方式上,但应急照明设计的总体原则是一致的,那就是安全、可靠、便于管理。多年来,本人涉及到高层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展览厅、剧场、机场大厅、医院等区域的照明设计,最近又一次对照学习《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及其条文说明,对于应急照明作了一个简单的总结,针对自己设计成果中的优缺点,参阅了相关的国家设计标准图集,归纳出几点设计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一些想法。 一、应急照明的条文解释

应急照明是区别于正常照明的一种照明分类,它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

1)疏散照明:为了使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安全撤离到室外而设置的照明。(如疏散通道的出口指示灯、导流标识灯、疏散照明灯)

2)备用照明:正常照明失效时,为了继续工作而设置的照明。(如平时商场、大厅等公共区域顶棚设置的事故灯,与消防有关的设备及控制用房的照明灯等) 3)安全照明:正常照明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医院外科手术室设置的无影灯及辅助照明) 二、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的表C.2.12的规定,以及地方标准对应急照明的设置的补充,北京地区可参考《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 三、应急照明电源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7.2.1规定“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物的电源条件,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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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 疏散照明≤15s; 备用照明≤15s; 安全照明≤0.5s。)

按照本规范条文的解释,当建筑物有第二电源,这时应优先选择第一方式,优点是经济、且持续时间长;当为消防、生产需要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这时应优先选择第三方式,但是它的转换时间比较长,不能作为安全照明的电源,比较适合作为备用照明的电源;当不具备两路电源时,可选用第二方式,当然采用蓄电池也有它的优越性,那就是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转换时间快。综合这些解释及本人的设计经历,我对事故照明设计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1.当具备两路电源或有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时,尽量采用事故照明箱双电源供电的方式,但是对于有些区域、防火分区,位置较偏,且人员流动少时,可局部采取市电+带蓄电池应急灯的方式,以减少投资和线路敷设,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建筑,没有必要保证设计方案的完全一致性。

2.不具备两路电源时,采用正常市电+带蓄电池应急灯是比较可靠、且又经济的方案,但当应急灯的整体数量较多,一般超过100盏时,且位置较为集中的时候,可以考虑采用正常市电+EPS(UPS)集中电源的方案,随着EPS(UPS)的推广,成本正在下降,对应急照明控制和管理要求较高的场所推荐采用。

3.一类建筑的事故照明为一级负荷,而二、三类建筑的事故照明为二级负荷(一类负荷要求双电源、二类负荷要求双回路),因此,应急照明不推荐采用正常市电+集中EPS电源装置+自带蓄电池应急灯的过多的重叠配置,以节约投资。 4.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7.5.5.4有关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一般是大于3小时,是从最不利的供电电源情况下考虑的,规范上同时也提到平时及战时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60min,因此千万注意不可按战时人防要求考虑正常情况应急照明的工作时间,按平时考虑即可,节约投资。

四、应急照明回路组织和控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1.3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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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因此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2.在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二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3.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普通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4.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后,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同要求可采用消防值班室集中控制的应急照明的模式,参见下图(1),也可采用双控开关就地控制的模式,参见下图 (2)。

图(2)

3 图(1)NL1L2L3-24v引自消防控制模块引自保安监控信号DKA2中间继电器QFKA1KMKA2L1L2L3NPE1SBt注:本原理图适用于集中控制的事故照明灯具火灾情况下或保安系统报警后,事故照明灯自动点亮3SBqKM5KMHG2箱上手动控制运行指示保安监控事故自动点亮照明灯具L1L2L3NL注:本原理图适用于就地控制的事故照明灯具火灾情况下或保安系统报警后,事故照明灯自动点亮KA1QFKA2+-24v引自消防控制模块引自保安监控信号_双控开关KM保安监控事故自动点亮DKA2中间继电器KM5.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消防值班室,或配电室集中控制。

6.备用照明为正常电源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在正常电源故障时应用自动投入工作,主要是通过消防控制模块编程控制(包括手动、自动)或直接由硬接线手动控制。 7.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回路宜分开,方便管理及维修。

8.为便于管理和控制,公共建筑楼梯间照明可采用竖向配电,接入应急照明电源,对于高层建筑,人员流动大的情况下宜采取集中控制,如酒店、写字楼等,人员流动少的情况下宜采取声光控制,如住宅(消防电梯前室事故照明除外),火灾情况下自动投入工作。多层建筑的控制方式较多,集中控制、就地双控、声光控制等,可视情况而定。 五、线路敷设和保护

1.火灾应急照明的线路应按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敷设。

2.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火灾应急照明采用的导线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对于一类建筑宜用耐火型导线,对于二、三类建筑,在线路已作防火处理的情况下,宜用阻燃型导线,以节约投资。

4.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5.应急照明不应使用调光装置。

6.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为保护消防人员安全,火灾疏散照明在规范允许的持续工作时间后可予以切除。

7.分散安装的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宜设置电源鉴别(充电)线。 六、应急照明布置

1.应按规范要求布置火灾应急照明,保护足够的照度和可视距离。

2.疏散指示照明的布置应与土建、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保证火灾时防火卷帘,防烟垂壁等设备工作后仍保持有效。 七、新光源的应用

1.应急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节能新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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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用自发光型疏散指示照明时,应保证在环境背景亮度下的可视距离; 3.歌舞娱乐场所由于白天不营业,无正常的激发照明,不应使用自发光型产品作为疏散照明。

5.自发光型标志照明在重要建筑和场所,不能代替火灾疏散照明,仅可作为辅助的疏散照明。

八、事故照明设计中易出现的问题及误解 1.公共区域的正常、事故照明区分不清;

错误做法:对于公共区域,如一层大堂,一般情况下灯具的数量及种类较多,考虑到人口较为集中,且火灾情况下又为疏散出口,因此所有灯具都由事故照明箱提供电源,这样照明控制及后期维护比较方便。

错误原因:按规范要求,火灾情况下应按区域切除非消防用电,以减少火灾蔓延的可能,要求消防设备用房照明100%的投入使用,而公共区域的照明应按比例投入使用(照度满足疏散要求即可),目的为了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运行,上述做法显然是将正常照明的级别上升到事故照明的标准,正常、事故照明区分不清,高于规范的要求,造成浪费。

解决方案:装饰照明均由正常配电箱供电,集中控制,选择部分使用寿命较高、容量较小、接近疏散通道的同一类灯具作为疏散照明灯,满足疏散照度要求即可,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单独配电,灯具可采用双控开关就地控制或在消防值班室集中控制,同时在消防编程时,将此区域的正常照明放置在后期切断,即可满足此功能区域的要求。

2.带蓄电池的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由普通配电箱供电时,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一般认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1.3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条文解释为,若消防设备与非消防设备混接,当非消防设备故障时,可能会对消防设备的投入使用产生影响,因此很多工程师认为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作为消防设备就应该由专用回路的供电,不应与正常照明灯具混接。

个人分歧:我认为不带蓄电池的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由专用事故照明箱(双路电源或单路电源+EPS)的专用回路供电是非常合适的,因为不带蓄电池的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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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本身不带有第二路电源,性质与消防泵、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一样,供电回路的专用可以的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但是对于带蓄电池的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来说不应强制要求,当事故灯与正常照明灯共用一个回路,事故照明灯的投入使用,受到线路的影响较小,在小范围内忽略正常电源故障及火灾事故先后出现的特殊情况下,个人认为回路上的灯具加上电池的容量不超过线路所能承受容量的60%(考虑预留)、用电设备包括电池的数量不超过25个时,这种方案时可以采用的。

适用范围:对于面积较大的开敞式区域,带蓄电池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的数量较多,宜采用专用回路的供电,疏散照明灯接入一个回路,便于集中控制,安全性高,可以作为夜间值班照明使用,疏散指示灯的安装高度一般低于2.4米,需增加PE线,可接入一个回路,便于接线及控制。对于分区面积较小,带蓄电池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的数量较少且分散的区域,如小型办公楼、住宅楼的地下室、走廊等处,采用混接的方案比较合适,事故照明可作为平时照明使用,线路施工方便、节省。当然任何方案都不是唯一的,应该结合建筑物的类别及运行安全性来考虑。

3.集中控制的回路上既有正常照明又有带蓄电池的事故照明;

错误做法:公共区域走廊、大厅的灯具为集中控制,考虑消防时对为事故照明的要求,个别灯具加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也接入此回路,以满足平时、消防时的需要,如图(3)。 错误原因:疏散照明灯,疏散指示灯接入的是控制线,如图(4),电池的充放电受人为控制的影响较大,较为混乱,失去了断电情况下事故照明立刻投入的使用要3E3传达室图(3)室内景观EEE前E 6 厅求。这种做法常发生于事故照明较少,且无第二路电源的区域。 解决方案:

1)如图(5),增加一根电源充电线,断路器作为定期充放电使用。 2)事故灯由单独回路供电,或接入就地控制的灯具的回路。

LQFKM电池eNPE图(4)

LLQF2充电线KM电池eQF1NPE图(5)以上总结及个人体会结合了规范的条文、其他电气工程师的意见,所提出的错误做法及误解是查阅了以往的实际工程总结而成,时间仓促,若有不足之处及错误认识,还请及时指出。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王甫

20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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