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律⼗⼋种·⼯律·原⽂及翻译 秦律⼗⼋种秦律⼗⼋种·⼯律 原⽂
為器同物者,其⼩⼤、短⾧、廣夾(狹)必等。 ⼯律。 译⽂
制作同⼀器物,其⼤⼩、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 原⽂
為計,不同程者⽏同其出。 ⼯律。 译⽂
计帐时,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项内出帐。 原⽂
縣及⼯室聽官為正衡⽯贏〈羸〉(纍)、⽃⽤(桶)、升,⽏過歲壺〈壹〉。有⼯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律。 译⽂
县和⼯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桶和升,⾄少每年应校正⼀次。本⾝有校正⼯匠的,则不必代为校正。这些器物在领⽤时就要加以校正。 原⽂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任其(假),如從興戍然。⼯律 译⽂
在都⾢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样。 原⽂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顣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假)⽽⽽⽏(無)久及⾮其官之久也,皆沒⼊公,以齎律責之。 ⼯ 译⽂
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不能刻记的,⽤丹或漆书写。百姓领⽤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武器⽽上⾯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录者注)责令赔偿。 原⽂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罹弥。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糞者,靡锲渚谩
9佥m告(假)器者⽈: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無)責也,吏代賞(償)。⽏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译⽂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标记。不能刻记的,⽤漆书标记。有借⽤官有器物的,归还时,标记相符才能收还。器物破旧⽽加处理的,应磨去上⾯的标记。官府应告知借⽤器物的⼈:器物⽤旧⽽恐标记磨减的,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报请重新标记。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法辨识的,令以钱财赔偿。借⽤器物的,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的有罪。如借⽤者死去或犯罪⽽未将器物追还,由吏代为赔偿。不得擅⾃借⽤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毁损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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