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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23-11-10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0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制度、严管理、严分析、严考核、严处理,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奖罚分明。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局及各单位的控股企业。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局属各队(公司、院、厂)及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度初与一局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实现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及管理目标。 第六条 每年度末由局安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本规定进行考核。各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局主管部门。局主管部门将根据自查报告及当年度全局各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或抽查情况,年终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局安委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只对局属二级单位和局控股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考核,局原则上不越级进行考核。

第八条 局根据全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国家和总局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专项要求,不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安全管理专项活动。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参加,对活动的开展情况局将组织检查考核,并按活动要求提出表彰和奖惩意见报一局安委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奖励范围:

1、根据局长年初与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年终考核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可以对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

2、在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3、认真组织实施局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单位和集体并取得明显效果及优异成绩的,经局考核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4、在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实施效果进展明显,成绩突出;

5、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及在事故抢险或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有功,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典型。 第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评比条件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责任落实; 2、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资料齐全、规范;

3、生产、施工现场符合局“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要求;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生产活动正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安全隐患整改彻底;

6、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7、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在同行业或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并工作成绩显著的;

2、个人所从业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生产场所、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规范化管理工作突出;

3、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知识,技术业务能力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精神; 4、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

5、在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肇事故及在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中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损失,做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见附表1

第十三条 局颁发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主要应奖励给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对“大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第一责任人在获奖后不再享受奖给单位和集体的奖金。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奖励不再同时享受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如果奖励低于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合格的奖励,可以按奖励额高的标准兑现。各项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和挪作它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处罚的范围包括:

1、发生事故(包括工亡、重伤、对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性火灾及爆炸事故等);或发生未遂事故,造成较大群众和社会影响的; 2、千人负伤率超标; 3、粉尘合格率超标; 4、新增职业病患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及隐瞒事故真相的; 6、在履行安全职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的; 7、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以指令书限定时间为限); 8、“三同时”和“五同时”实行中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9、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未执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存在较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10、各种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基础资料、报表、事故处理等管理中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处罚标准见附表2、3、4、5。

第十六条 在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考核中,考核在93分(不含93分)以上为责任制考核合格,考核在91分至93分为考核基本合格;考核在90分及其以下,每减少一分,在局经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扣一分;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度单位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各种先进和荣誉的评比资格。

第十七条 对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当年发生2人以上(含2人)工亡事故及3人以上(含3人)重伤事故或者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免除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的当年资本授权经营责任奖或目标管理责任奖,建议给予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一局的有关规定,按照人员管辖权限,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以上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有意隐瞒事故或扩大事故事态的,干扰事故调查的,阻挠对事故责任者处

理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除依照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在发生的一次事故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既有死亡又有重伤的,对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每次对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冶勘一安2004[21]号文件中的安全检查评分标准,逐项确定处罚金额后累计计算,以合计金额进行当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处罚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在通知下达后20日内上交局财务部门,(20日起,局安全处及时到财务处核实)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局安全处督办,财务部门配合),逾期一个月未交或拒交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金单位不许报销。否则加倍追加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事故对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事故统计及处罚范围包含在生产作业现场内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劳务关系的各种从业人员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非常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其他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为中国冶勘一局内部规定。

如果发生的各种事故有各级政府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理决定执行。

各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奖惩事项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安全罚款专款专用(由局财务建立专户核算),用于奖励先进、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冶勘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安全处。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中国冶勘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冶勘总局一局各单位及合资联营企业(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局所属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行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局、队及各单位、各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三月前编制完毕,下达到下属单位。

第八条 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各单位领导及以上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特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局负责组织,各单位要保证所要求人员及时参加;其他安全技术工种的培训和复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天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

第十条 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核,局、各单位和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规定的学习日内进行安全学习教育,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阶段进行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和全体保护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1、凡新入厂的职工,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分厂)、班组(工段)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跟班上岗,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 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周,教育内容: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劳动安全知识、厂规、厂纪; ② 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 ③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事故教训、典型案例教育; ④ 安全知识电化教育,参观相应生产场所。

3、二级(项目、分厂)安全教育,教育时间3天,教育内容如下:

① 本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的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 ② 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③ 结合本单位特点,学习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抢救知识;

④ 历年事故案例教育(包括重大险情事故)。

4、三级(班组、工段)安全教育,时间为1天,教育内容如下: ① 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② 本岗位的生产规程及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③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使用; ④ 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经工段、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须在指定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5、三级教育考核情况,要逐级填写在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经安全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本工种享受的劳保待遇。

6、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分配工作,谁分配、谁负责。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属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2、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

3、特殊工种复核性教育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每年至少组织1—2次。

特殊工种复核性教育.内容是与本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过的事故案例。

特殊工种复核性考试成绩要填入操作证内,复核考试不合格者,除不准上岗外,还要进行补考,两次补考不合格者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四条 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1、各单位安全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内容是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化作业程序、典型事故案例、安全录像、电影。

2、全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要记入安全教育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地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本知识以及有关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厂长、基层管理骨干、安全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内容: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系统工程,事故预测、预防,劳动环保法令、方针、政策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等。

2、各单位领导的安全教育由各局安全管理部门与局人事部门组织,采取轮训或自学的方法,学完规定的安全知识教材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任。

3、各单位项目经理、技安干部的教育,均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组织,局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轮训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4、生产班组长的教育, 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组织,每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学习不少于16个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教育 1、班前教育内容

① 班组长、安全员的班前讲话要讲明当班生产或检修作业的特点、条件、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② 指明班内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落实互保对子。 ③ 检查作业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④ 传达上级指示及有关事故教训。 2、安全活动日

① 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项目、班组要认真组织安全活动。

② 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定,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讨论检查本班组本岗位的不安全因素,讨论一周内班组发生过的违章现象,险情事故及教训等。

③ 安全活动日记录要认真管理,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列入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凡属脱岗1个月以上的生产、运行、维修工人的复工,上岗前一律进行复工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复工再教育者不准上岗。

第十九条 凡属调换工种与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规程教育和熟悉现场教育,讲解安全须知等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教育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安全教育职责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局院安全部门、队(厂、院、公司、校)安全部门负责统计、汇总;车间(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收集汇总各班组安全教育卡。

第二十四条 局院,队(厂、院、公司、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由人事教育和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总局及局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人事教育和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和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理阻挠安全部门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安全部门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报执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突破传统的事故隐患治理观念,弥补以往隐患治理过程中治标不治本的不足,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及时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危险源(点)进行辨识,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危险源控制系统,将事故隐患治理发展到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局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在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各生产、施工、办公、生活基地等领域进行危险源(点)的辨识与控制,必须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和预测性的原则。要以安全科学理论作指导,真正揭示系统危险、危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以定性、定量的概念清楚的给以表达;对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研究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清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出现的条件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模式。

第三条 危险源(点)辨识依据。 (一)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二)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第四条 危险源(点)的控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文件《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发的《安全评价》;

5、地质勘查、岩土工程、矿山、地理信息工程、机械加工、物业管理、超硬材料合成与制品、爆破等安全规程; 6、其它法律法规、标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局各改制企业。

第二章 危险源(点)

第六条 在生产、施工及生活基地的设计、建设、运行、退役全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场所、岗位、机台等,这些作业场所、岗位、机台等所引起的事故频率较高并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机械设备破坏事故、环境和职业病危害等,是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重点控制的部位。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附注。

第八条 危险源的分类。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第九条 危险源(点)的等级划分。

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或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引起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严重职业病危险源(点)等; 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大或容易导致重伤、残疾、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较严重职业病危险源(点);

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和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容易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场所、岗位、机台,一般职业病危险源(点);

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场所、岗位、机台。

第三章 危险源(点)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条 危险源(点)的确定:

(一)局属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每季度应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分公司、分院、车间应每月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车间班组应每周确定一次本单位危险源(点)及其分级,工程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安全检查后,确定本项目的危险源(点)及其分级;

(二)局属各单位应参照危险源(点)的划分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和发生的事故案例等进行系统分析、研究、选点、布点、建档、控制;

(三)危险源(点)应设挂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三级以上危险源(点)必须按级设标志牌,内容包括:名称、危险等级、危险因素、预防措施、责任人; 第十一条 危险源(点)的控制:

(一)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局属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必须绘制该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分析控制图,详细列出各项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

(二)各级危险源(点)的防范措施,应根据本单位历次事故教训和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程序进行制订;

(三)在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熟悉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变更时,必须经过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按照危险源(点)的不同级别分级落实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负责人:

1、一、二级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安全部门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

2、三级危险源(点)由分公司、分院、车间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 3、四级危险源(点)由项目部、班组落实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和控制;

(五)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由责任者每周组织检查一次,要随时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纪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院、中心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开展重大危险源(点)安全评估。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测。局及各公司、院、中心等可以组织局内、外安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内部安全评估,供危险源(点)辨识、检测与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参考。

第十三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经安全评估、检测,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集中整治。整治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

第四章 危险源(点)的申报、升降级与增减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积极落实人员,建立危险源(点)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管理系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及时收集、

更新系统中的危险源信息,按照局的统一部署以及技术要求,认真做好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局传送有关数据资料,以便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所属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及人员确定后,申报公司、院、中心安全技术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该危险源(点)升级,同时所属单位必须修改危险源(点)的危险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加强控制,并更换新的危险源(点)标志牌。

第十八条 经技术改造或采取安全措施在一定时期确保有效抑制其潜在危险的爆发而减轻其危险程度的危险源(点),所属单位可以向上级安全技术部门申报,将该危险源(点)级别降低,并修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更换新的危险源(点)标志牌。

第十九条 危险源(点)经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彻底消除潜在危险时,可向上级安全技术部门申报撤销该危险源(点)。

第二十条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等,出现新的危险源(点)时,所属单位应及时确定新增危险源(点),按规定列入控制范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院、中心职责:

(一)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点)控制管理领导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正确辨识和确认所属的危险源(点),并对危险源(点)信息进行登记、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其所属的每个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并提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对策措施。

(三)采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字制度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等。

(四)负责制订现场应急计划,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应急的教育与演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计划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辅助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场外应急计划。

(五)建立各单位和分公司、分院、车间及项目部、班组三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十二条 局安全处职责:

(一)负责全局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指导、检查、评定、考核以及防患措施的审查等工作。

(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现状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管体系。为建立和完善局和各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

(三)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四)建立和完善局、局属各单位及分公司、分院、车间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五)将局属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纳入当地监管网络,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检测评估、整顿整改和有效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资产管理处、企业策划处、保卫处、人事教育处以及技术主管部门要协助、配合安全处对重大危险源(点)的检查、测定、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责任。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主体,要加大整改和监控投入,消除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要认真履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职能,监督责任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监控,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一级危险源(点)由局安全处会同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负责定期检查、评定。 ·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危险源(点)由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局安全处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三级危险源(点)由分公司、分院、车间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局安全处及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四级危险源(点)由项目部、班组负责定期检查、评定,各公司、院、中心等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分公司、分院、车间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三级以上的危险源(点),各级组织在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作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做到共同管理控制。

第三十条 负责危险源(点)辨识、控制、检查、管理的单位或责任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为失职,应以此标准按照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在本规定颁布后三十日内报出本单位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辨识与控制登记表,并分析总结危险源情况,绘制各类分析图表,编写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重大危险源分析报告。以后每季报局安全处一份;遇新增加一、二级危险源(点)或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需要升级时必须及时向局安全处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危险源(点)辨识与控制登记表

附注: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如果单元内危险物质达到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就是重大危险源。

危险源(点)辨识与控制登记表

单位: 危险源危险因素 危险级别 责任人 序号 (点)名称预防控制措施 检查纪录 及位置 备注:1、每季初5日前向局安全处报上季报表 2、危险源(点)的升降级需重新登记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中国冶勘一局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保障职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填写事故报告书;做好事故结案和材料归档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事故原始资料,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数据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三)从抓安全技术措施入手,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同类事故或类似事故的发生。应用安全系统工程,进行事故预测预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局系统内各企、事业单位。合资、股份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伤亡事故分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第五条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

(一)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碾、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或在起重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雷击; (六)淹溺;灼烫;火灾;

(七)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上坠入坑内等; (八)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土石塌方等; (九)冒顶片帮;透水;放炮;

(十)火药、瓦斯(包括煤尘)、锅炉、容器及其他爆炸;

(十一)中毒与窒息(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十二)其他伤害。

第六条 事故原因分析:

(一)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保险、连锁、信号等)缺少或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环境不良;

(五)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健全、不具体、不可行; (六)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 (七)劳动组织不合理;

(八)对现场生产、施工工作缺乏经验、缺少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九)技术和设计上有错误;

(十)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训练,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及技术知识;

(十一)没有或不认真实施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十二)其他。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按规定积极进行处理:

(一)轻伤事故,应逐级上报,在24小时内报告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技术部门; (二)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一次伤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单位第一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职务或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用电话、传真或其他最快速办法,报告一局安全处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三)一局安全处接到死亡事故、一次伤亡三人以上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一局局长和中国冶勘总局;

第八条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生产、施工基层单位填写“事故登记表”,除留存外,应分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和安全技术部门。

第九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要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组织调查: (一)发生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并且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安全管理部门。

(二)发生重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局安全处,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事故结案后5天。

(三)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发生虽无死亡人员,但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由各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局事故调查组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局,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事故结案后十五天,并由局及时报送总局。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局长负责组织安全、技术、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和工会组成调查组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总局请示汇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局领导班子和总局时间不得超过事故结案后二十五天。

对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加重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及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上报范围包括:是指与我局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发生的事故。凡超过上报范围的伤亡事故费用不得在本单位内支出。其中对分包方且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应将法人资格证书、相应资质和所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一并报局安全处。 第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第十四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中,要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专门调查,逐项核实,将统计结果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后果(损失大小和性质)及责任者的认识态度(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等),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和局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一)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发生事故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或局调查组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应报各单位或局安委会结案。

第十九条 结案后应将资料归入安全技术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事故档案由事故单位永久保存。

第四章 事故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状况和伤亡情况。在统计工作中,要逐步做到安全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局安全处。有无重伤、死亡事故,都应按时上报报表。填写报表要做到认真、准确、内容齐全,经领导审核,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局安全处要定期进行伤亡情况综合分析。每半年通报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时上报总局。

第五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而且保证落实执行。对于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等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也必须及时相应补充完善。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必须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 对于由于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生产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要编制夏季、雨季、冬季生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系统安全工程,采用安全检查表、安全信息反馈单、事故树等方法,进行事故的预测、预防,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查明生产作业环境的事故隐患,分析原因,恰当地评价其危害程度,吸取事故教训,从工程技术、教育和管理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在防范措施中,要注重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要把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到首位,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制定的防范措施,必须确定实施措施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并记入“事故调查报告书”中。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验收,并记入事故档案。

第六章 工 伤认 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条 工伤认定的其他事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省、行业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局原有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规定,为强化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2006年2月27日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队伍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生产、交通(设备)、火灾爆炸、职业危害、环境破坏等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受到处罚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勘一局所属各单位、各改制企业及与一局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一、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年交纳3000元; 二、100人以下的单位,每人每年交纳2000元。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交纳

一、风险抵押金在每年一局局长和交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全额交到局资产管理处。

二、风险抵押金由交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交纳,不得在财务部门以任何形式报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二级单位或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责令交纳;拒不交纳的,不享受局安全生产的奖励,年底经营业绩和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奖不予支付,发生事故以后按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加倍处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与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每年由一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风险抵押金交纳单位依据一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字[2005]93号文)和当年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

二、年度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单位,将交纳单位负责人的风险抵押金与应享受的安全生产奖励一同返还和发给其本人;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扣分的单位,90分及其以下,每减少一分,扣减风险抵押金的2%;考核在80分及以下的(如存在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等),每减少一分,扣减风险抵押金的5%;直至扣完为止;

四、因发生事故等原因受到局安全生产处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处罚的金额小于风险抵押金的,充抵风险抵押金。受处罚的金额大于风险抵押金的,多出部分由本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补交;

五、因发生事故等原因受到局安全生产的处罚与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扣减的风险抵押金不重复计算扣罚额;

六、风险抵押金每年在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成以后,在安全生产奖励发放时同时返还交纳单位负责人;

七、因为企业结构调整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局对原风险抵押金交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或基本合格的风险抵押金返还其本人,有扣罚的在风险抵押金中充抵;

八、结构调整后的单位或单位新任职的主要负责人上任后,要及时与局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第四、五条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所扣罚费用可以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在事故抢险救灾中,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

二、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人员的奖励; 三、事故调查、技术鉴定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 四、其它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可以使用的安全生产投入项目。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交纳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重大事故(包括一人以上死亡事故、两人以上重伤事故、新增职业病患者、重大交通(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千人负伤率和粉尘合格率超标等),当年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0%。

第九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风险抵押金的扣罚意见,交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执行。

第十条 局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风险抵押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安全技术通过改善生产技术工艺、改进生产设备(设施)、增强工程技术手段、增加安全系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等解决生产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机制,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的本质安全,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及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为此,局决定制定并实施中国冶勘一局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局规定认真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技术、质量、安全责任人及其各管理部门和各分公司、分院、分厂、车间、生产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因为技术措施不当引发人身安全和技术、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严格贯彻“三同时”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做到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三同时”原则同时完善。

第四条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其技术规范。

第五条 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机械自动化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提高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地质勘探、岩土施工、建设工程以及所有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七条 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能使用。

第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提出,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防止一般化,

1、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不同工程的特点可能造成的施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施工安全;

2、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如:立体交叉作业、滑模、网架整体提升吊装等可能给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帮助安全施工;

3、针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给施工人员可能带来哪些危险因素,从安全保险装置等方面采取技术措施。

4、针对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可能给施工人员造成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防护措施,以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及发生其他伤害事故。

5、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给施工人员、周围居民或周围建筑物、各种设施带来危害,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困难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给以保护。

第三章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必须有生产施工总平面图,在图中必须对危险品油库、易燃易爆材料库、电气设备及配变电设备以及材料、构件的堆放位置,塔式起重机、井字架(或龙门架)的位置等按照施工要求和安全要求明确定位,并提出具体要求。

矿山开采还必须有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的井上(井下)对照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第十条 对下列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可能引起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的工程:

2、可能引起冲击地压、瓦斯及矿尘爆炸、井喷、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工程; 3、可能引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的工程; 4、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作业;

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0.00以下结构施工;

6、模板(含支撑系统)工程;起重吊装、群塔作业工程;脚手架工程; 7、拆除、爆破工程; 8、防水及水下工程; 9、主体结构、装修工程;

10、临街防护、临近外架供电线路、地下供电、供气、各种管线;毗邻建筑物防护;施工洞口及临时的防护方法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

11、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施工的工程; 12、大中型设备安装工程;

13、粉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作业及其场所; 14、其他危害等。

第十一条 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遇夏季生产施工时,要有预防中暑措施;

2、遇雨季生产施工时,要有:(1)防触电措施;(2)防雷击措施;(3)防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倒塌及槽、坑、洞、沟边坡坍塌的措施。

3、遇冬季生产施工时:要有:(1)施工现场及人员生活区取暖设施安全运行措施,煤炉防煤气中毒措施,电气取暖(含电褥)防触电措施;(2)钻塔、塔吊、临建等的防风倒塌措施;(3)斜道、爬梯、通行道、作业面的防滑措施;(4)现场防火措施;(5)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 野外地质勘查、测量与物化探项目等要依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四条 第十条所列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必须按照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要求进行编制,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正副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质量责任。各单位要制订明确的分工规定,分级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八条 各具有独立生产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成立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或者经过注册的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于重大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经过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技术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需要提交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并组织实施时,应由技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给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第十九条 对第十条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爆破及可能引起爆炸的工程、可能引起井喷的工程、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工程等特殊和危险因素较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按原编制与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括、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生产施工项目负责人、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并向工程项目的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第二十三条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或工长要向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施工队伍或工种配合生产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第二十五条 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生产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的安全交底(班前安全会)。

第二十六条 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按照局制订的规范,由项目经理对其进行认真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要针对生产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并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1、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特点; 2、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 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4、生产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有关的安全操作和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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