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一、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共266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101项,一般项目165项。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应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缺陷项目,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四、发现的缺陷,如果在申请认证的各剂型或产品中均存在,应按剂型或产品分别计算。
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
(一)未发现缺陷的,通过药品GMP认证。
(二)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10项,企业改正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后,方可通过药品GMP认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具检查确认报告,并附企业缺陷改正情况或说明。
(三)发现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11项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
1
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
序号 条款 检 查 内 容 机构与人员 1 *0301 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2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0302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0401 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0402 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0403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0501 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0502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0601 企业应具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的技术培训上岗。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应均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应按本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2 *0602 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0603 0604 0605 *0606 0607 15 16 0608 0701 厂房与设施 17 0801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净选药材的厂房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0901 0903 1001 1101 1102 1103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301 34 1401 35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1501 气洁净级别。 3
36 37 38 39 40 41 1502 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1503 无菌制剂应实时监测动态条件下的微生物数。 1504 *1505 1506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1601 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1602 1603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或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规定,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2 43 44 1604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45 1605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 46 1701 47 48 49 50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1801 内不得设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1903 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应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独立的*2001 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2002 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4
51 52 53 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应分开,应装有独立的专*2101 用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它药品使用同一设备*2102 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2201 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2202 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应严格分开。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及灌装应彼此分开。 *22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54 55 56 57 58 59 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2205 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循环使用,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2206 *2207 各类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应符合特殊要求。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的设备应专用,应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0 61 62 63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应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2208 分开,卡介苗生产设备要专用。 *2209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应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应只生产一种制品。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不得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64 2210 65 66 67 68 69 *2211 *2212 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检测试剂,在使用阳性样品时,应*2213 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设施。 *2214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应只允许指定的人员进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使用专用5
设备,应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70 *2216 未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71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2217 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 72 73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2219 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2220 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2221 2301 2401 2402 *2501 260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2602 82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2701 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2802 2901 3001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应分室进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83 84 85 86 87 *30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应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88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设备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3102 生产批量相适应。 3103 3104 3201 3202 3203 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使用蒸汽灭菌。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等物质脱落。 无菌药品生产中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减少连接或焊接。 无菌药品生产中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3204 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 3205 3206 3207 3208 3301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原料药生产中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贮存。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应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3402 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保温循环。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3403 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 *3404 3405 *3501 3601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制备后4小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应定期校验。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7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3602 3603 3604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非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3605 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3701 3702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应设专人专柜保管。 物料 115 116 117 118 119 3801 3802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应有能准确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的相关记录。 原料药生产中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3803 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3804 *3901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具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3902 《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应符合药品进口手续,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3903 非无菌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3904 4001 4002 4003 400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经过批准。 药品生产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 毒性药材、易燃易爆等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鲜用中药材的购进、管理、使用应符合规定。 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供应商应经评估确*4101 定。对供应商评估情况、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购买合同等资料应齐全,并归档。 4102 购进的物料应严格执行验收、抽样检验等程序,并按规定入库。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4201 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确保不合格物料及不合格产品不放行。 4301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 130 8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4302 4303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应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贮存应按规程进行养护。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贮存、保*4401 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402 4403 4404 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应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137 应建立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4405 传代谱系、菌毒种应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应建立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的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4406 性)、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应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4407 4501 *4601 4602 4603 4701 4702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药品标签、说明书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标签、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标签、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标签、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或专库存放,应凭批包装指令发放,应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标签应计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4703 *4704 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卫生 148 149 4801 4802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9
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150 4901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51 4902 152 4903 153 原料药生产更换品种时,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4904 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5001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154 155 156 157 在含有霍乱、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5002 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101 5201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 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 洁净室(区)应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菌操作区人员数量应与生产空间相适应,其确定依据应符合要求。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158 5202 159 5203 160 5204 161 5301 162 163 5302 5303 164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5304 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10
应穿着无菌防护服。 165 166 5305 5401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 生产生物制品的洁净区和需要消毒的区域,应使用一种以上的消毒方式,应定期轮换使用,并进行检测,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170 5601 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和对生物制品质量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进行质量检验。 应建立员工主动报告身体不适应生产情况的制度。 验证 174 175 176 177 178 *5701 *5702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应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生产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167 168 169 5501 5502 5503 171 172 173 5602 5603 5604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应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5703 (分装)系统。 *5801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 企业应建立变更控制程序,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5802 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变更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合理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5901 验证数据应真实完整,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对验证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并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6001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物料采购、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11
179 180 181 182 6101 6102 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183 6103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记录。 184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处方和确定的批量,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6201 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6202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应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批生产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 185 186 6203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6204 *6301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药品注册申请资料和审批文件。 *6302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计划、原始数据和分析汇*6303 总报告。 *6304 每批产品应有批检验记录。 6401 6402 6501 6502 6503 6504 6505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分发、收回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应有责任人签名。 生产管理 199 200 201 *6601 药品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6602 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6701 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12
正常产品处理。 202 203 204 205 6702 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或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6801 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6802 6803 批生产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原料药应按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批生产记录应反映生产的全过*6804 程。连续生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6901 药品应按规定划分生产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7001 7002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并将相关记录纳入下一批生产记录中。 生产中应有防止尘埃产生和扩散的措施。 *7003 不同品种、规格、批号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7004 或混淆的设施。 *7005 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7006 7007 7008 7009 *7010 7011 *7012 7013 7014 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无菌药品生产中,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非无菌药品液体制剂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 原料药生产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药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7015 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3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7016 *7017 7018 7019 7020 7021 7022 7023 7024 药品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应建立原料药生产发酵用菌种保管、使用、贮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中药材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含有毒性药材的药品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应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应在一起洗涤。 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应露天干燥。 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 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中药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应做到药透水尽。 *7101 应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 7102 工艺用水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定期检验,检验应有记录。 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已包装产品的数量;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正本);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药品零头包装应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原料药生产中,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应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质量管理 234 7201 235 236 7202 7203 237 7301 238 239 240 *7401 *7402 7501 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并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有与药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应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14
241 242 243 244 245 7502 7503 7504 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应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使用由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统一制备、标化和分发的国家标准品,应根据国家标准品制备其工作品标准。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包括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应符合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发放。 *7505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物料和中间产品使用、成品放行的决定权。 *7506 246 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7507 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成品检验结果等。应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7508 质量管理部门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并有对不合格产品最终处理的决定权。 247 248 249 250 251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7509 并按试验原始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如对物料进行部分检验的,应要求物料供应商提供全检报告并确认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7510 如有委托检验,其被委托方的资质、协议应符合规定。 *7511 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7512 原料药生产用的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并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对生物制品原材、原液、半成品及成品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定。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质量管理部门应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具有调查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并履行质量否决权。当变更供应商时,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企业应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 产品销售与收回 252 253 254 255 7513 7514 7515 7516 256 7601 257 7602 258 每批药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7701 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收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15
259 7801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或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260 7901 261 7902 262 263 264 8001 8101 8201 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有详细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对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检 265 266
8301 8401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执行规范要求的全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缺陷进行改正。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1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