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的政策思考
作者:石茹雪
来源:《教育界·上旬》2013年第17期
【摘 要】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它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具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于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充实师资来源等方面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笔者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教师资认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从政策法规的出台到逐步走上正常化已经历了十余年的时间, 在实施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需要得到及时地解决,以促进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实施 问题 思考
随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现行的教师管理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教师入口把关不严,教师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等。随着教育部新的教师管理措施的出台,这一现象将成为历史。今年 8月份,教育部在全国选择两个省份启动了实施新入职教师资格考试和在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和定期注册的办法,准备今年先选择两个省份试点,明年再推动个省份试点,预计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性常态制度建设。注册制度将逐渐严格,这样就可以让部分达不到教师标准的教师退出教师队伍。此项改革非同寻常,将会逐步推动,平稳操作。以往新教师入门由省级教育部门命题考试,以后将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且,在职教师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注册考核,不达标者将退出。新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师德业务考核及教学工作量等考评内容。在职教师三年一次的考核,也并非重新进行一次资格考试,而是随着教师工龄的提升,难度不断增加。现行发放的教师资格证书并无时限规定,只要求教师完成工作量,基本考评合格;而教育部的教师资格考试,两年一次,层层升级,不讲师德一票否决,这将会给教师带来竞争压力,促使他们投入更多精力去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教育界人士指出,首次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可以让更多愿意从教有能力从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但考核标准不应该简单量化,还应建立配套评价机制 。 1 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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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从政策法规的出台到逐步走上正常化已经历了十余年的时间。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国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从事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
1.2 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正在从只对教师进行学历认证,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才进行资格考试过渡到统一的考试模式中来,但多数考试流于形式,一般是只要参加考试基本都能过关。其次,由于一些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资格认证的考核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认证机构对部分资格申请者存在一定的偏见和歧视。 《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专业课程门类和课程学分积累等事项,即使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注重的也只是答卷结果,而不是过程或实际能力,使得考核没有以一种客观的、统一的标准方式进行,更不用说考核的公正性、精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最后,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 其他情况下申请人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就终身有效, 也就是说我国教师资格实行终身制。 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参加进修, 无论进修的实质如何、 考核成绩的结果如何, 均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 这势必弱化教师进修的自觉性、积极性,影响进修的质量。 教师的终身制严重影响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
《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认证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其具体条件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有进一步说明。教师资格认定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随着中国社会开放程度的逐渐深入,以及引进人才力度的不断加大,大批华侨、华人和外国人到中国工作,这当中的一部分人就会在中国的各类学校当中任教,如果教师资格认定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那么对这部分人教师资格的认定必然会出现空白。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标准过低。学历不仅体现了教师接受教育的多少,也反映了教师专业化的程度。 1.3教育教学能力应进一步细化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虽然对普通话水平、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做了具体要求,但对教师承担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并未做进一步规定,只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这必然会造成各省、直辖市之间的不统一,而且其科学性也很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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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不健全
考试所指向的对象过于狭隘。事实上我国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是针对那些不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人员,属于补偿性考试。考试内容不能反映教师职业专业化的要求。目前我国各地进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内容主要是侧重于非师范专业所欠缺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反观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成熟的国家,申请教师资格认证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考试组织管理混乱。现在的教师资格考试极为混乱,有的实行省级统考,有的实行地市级统考,有的实行县级统考,有些地方科目设置为两科,有的地方为三科,而且其名称、标准、内容、考试大纲、试题也完全不同。
允许不同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的相互替代存在问题。《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总共有七级: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2改善现状的措施
2.1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尽量遵循这样的优先序列
学期初期 、学期中期、 期末、 中考时期,以求最大程度地减缓教师培训的工学矛盾,提高参培率。其中,短期集中培训以7天为宜,最多不超过10天;置换脱产研修以3个月为宜;远程培训学时可适当缩减,以24学时左右为宜。
2.2在培训项目的整体设计上,多考虑地方实际,按需求调查分配参训名额
增加班主任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参训名额;按年龄学历等进行分类分层次培训;培训管理者培训、培训者培训先行,便于各级培训者对项目有更加全面细致的理解和把握。此外,可以考虑顺应基层需求,参考山西、陕西、湖北等几个省份的成功经验,在本年度的国培计划项目设计中增设农村骨干教师教学援助项目,邀请全国名师与省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组成讲师团,采用公开课、示范课、评课、观摩、研讨等方式,送教下乡、送培到县。设计这样的项目,一方面直接深入基层,给更多农村教师创造和名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教师的工学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国培计划和名师工作室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2.3置换脱产研修属于新生事物,要加强与其他项目省的沟通交流
学习参考如两次置换(在城市教师和师范生之间进行第一次置换,在城乡教师之间进行第二次置换)等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积极探索精心组织完善实施细节,让农村教师从偏远地区走出来,把新理念新方法学到手,带回去,扩散开,真正实现国培计划培养种子教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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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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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岳中方. 专业化背景下教师资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D] . 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 2005: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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