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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2023-05-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

高万钧 陆晓东 查公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社会融资渠道的拓宽,

一种新生行业〔小额贷款〕悄然在我市兴起,为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该行业的兴起,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引导和标准民间借贷行为、推动就业、增加地方政府税源和财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我们进行具体的税收征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中,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定位不明、税收政策界定不明晰、税收负担重、支持“三农”力度不够等等,影响了该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税收征管带来困惑,成为涉税行业管理“盲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从政策、制度层面尽早研究解决。下面就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些思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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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与银行相似,但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标准、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的一种新型经营性的组织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二、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问题

截至2012年底我市共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11户,除留坝、佛坪、镇巴三县未注册外,其余各县均存在。注册资本金5.81亿元。2011年共入库税收收入93.4万元,其中入库企业所得税29.1万元、营业税42.5万元。2012年入库税收收入818.83万元,其中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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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454.54万元,营业税234.05万元。2012年比2011年入库税收增长776%。2011年企业所得税奉献率最高达19%,最低为0。2012年企业所得税奉献率最高达15.85%,最低为4.41%。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界定问题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金融办,对其是不是金融企业没有相关政策界定,因此一些适用于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成为日常税收征管的难点。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等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和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同样是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现象,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全市11户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报表比照发现,大多数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做纳税调整,交纳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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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政策口径执行难把握,存在征管漏洞。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照财税字[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该优惠政策界定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产业项目,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70%以上。按照陕西省《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规定,其贷款业务要面向三农,且不低于70%在贷款用于三农的规定中,“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内容应把握的口径,税收实践中很难把握。在对部分公司贷款发放明细查看中发现,大多数借款人为个人,其是不是用于三农税务机关无法核对。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理解不同,计算方法也不统一。贷款公司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与管理带来很多困惑。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动用资本金而向银行融资发放贷款利息支出影响税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有个别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未全部使用注册资本金发放贷款,而是向银行借款再发放贷款,在没有动用资本金向银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在税前扣除,对其他企业就不公平。如果不能扣除又无相应的法律依据,造成了税收漏洞。

〔四〕小额贷款公司于其他行业相比税收负担重,影响企业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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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该行业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较低,营业利润较大,经过计算全市该行业营业利润率平均达47.5%。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17.3%,企业所得税平均奉献率8.7%。同时营业税及附加的负担率,造成该行业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五〕企业会计核算不统一。从目前我市11户小额贷款企业财务报表来看,一些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些企业执行小企业准则,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给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报表也不统一,造成税源管理难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税收征管漏洞原因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是产生税收征管漏洞的主要原因。对照有关政策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实质上经营的却是贷款这一金融产品,面临的是和一般公司完全不同的市场和经营方式。身份地位的模糊,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如果严格按照政策执行,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税负偏重,利息收入的20%左右用来缴税。二是不能享受国家关于支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得不到国家给予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

〔二〕监管归属不清,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是产生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因素。政策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在小额贷款公司“三个不低于”政策执行、界定上由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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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到目前为止,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工商、公安监管,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监管。目前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各县没有成立金融办,没有专业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监管还比较薄弱;同时由于监管力量不够和经验不足,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形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空白。

〔三〕制度建设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6年,政策规定颁布也有4年,无论是机构数量、资本总额,还是贷款余额,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时至今日,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一部委规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各地也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没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统一规章制度,这也是造成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制度建设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

〔四〕合规经营意识不高,违规操作时有发生,给正常税收征管设置了屏障。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只注重短期的风险和效益,缺乏合规经营理念,即使国家有规定,内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运作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有的为客户发放用于在大银行“倒贷”的贷款;有的为客户发放用于注册资本验资的贷款;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偷逃税款和逃避监管,违规账外经营;有的违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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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不存”的高压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处于襁褓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种种不标准的操作,也引起了人们对整个行业风险的担忧,损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地位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有效途径。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身份问题,是当前影响其发展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机构性质定位问题得到解决,其余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如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企业,那就可以执行金融企业相关税收政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建议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其法律地位、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标准、行为准则、监管主体和处罚规定,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进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监管体制, 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有效手段。根据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建立风险处置预案,防范可能引发的各类金融风险。一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其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行为偏差。二是建立社会化的评级体系,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对经营稳健、管理标准、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转制村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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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建立惩罚和强制退出机制。对于达不到监管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予以撤销关闭。四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三个不低于”政策执行、界定联合年审领导小组,出台联合年审方法及规定,防止不符合“三个不低于”政策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三〕加强税收宣传力度,使经营者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经营者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着力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服务业务标准、数据模型建设、权益维护等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一是有针对性细化税法宣传和辅导。结合“纳税人学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专业化辅导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提高财务人员办税能力。二是组建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税务干部管理队伍,建立开发一套小额贷款公司涉税风险数据模型。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涉税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切实躲避涉税风险。三是开展特色纳税服务,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将税收政策及时在内网和外网予以公布,让纳税人在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政策,学习税收政策,从而有效降低该行业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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