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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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法学研究 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方宏伟 内容提要 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应考虑到司法改革的理论需要。司法改革需要一种根 基性、从价值到操作并融入中国国情的理论。学者们曾运用问题对策路径、参考借鉴路径、司法 权分析路径、法社会学路径、决策分析路径,探讨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问题,产生了很多研究成 果,但由于研究路径的内在限制或运用缺陷,这些成果尚不能满足司法改革需要。笔者主张采用 以行为主义为主导,融合各种路径的研究方法,为司法改革提供理-Te! ̄据;这种进路的研究将显 现强大的理论解释力和实践应用价值。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研究 理论需求 研究路径 方宏伟,江苏行政学院讲师 210004 研究路径是研究目的导向下的研究思路的展 开,直接决定研究范围、研究结论和研究结果的适用 司法改革的前提首先必须明确是司法的哪个环 节出现了问题。在没有理论帮助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从司法的外在表现判断司法需要改革,即司法的外 在表现令人失望,必须改变,这些表现可能源自法 性。十几年的司法改革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 果,但得到理论界普遍认同lll和被实务界接受嘲的并 不多。为此,有必要梳理分析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研究 路径,探讨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价值和适用用途,从 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的角度,探讨应该选择怎样的研 究路径。 一官、法院内部管理、审判方式、司法体制等多重因素。 从表现本身无法直接推理问题症结,即使作出判断 都是直观的、碎片式的,是缺乏说服力的。所以,司法 改革研究必须寻求一种揭示司法运行内在规律的彻 底的、系统的理论。 正如临床医生从病灶中判断病因必须依据根基 、研究路径选择的理论考量 司法改革研究是为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所 以,在探讨司法改革研究路径之前,必须明确司法改 革需要怎样的理论。 1.选择研究路径需要有助于构建一种根基性理论 性的生理学原理,不仅要先了解各种器官正常状况 下各种指标范围,而且要知道各种器官间的关联关 系以及器官与外界影响因素的关系。司法改革研究 也需要弄清楚决定司法理想结果的各种条件、各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67)阶段性成果。 一73— 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条件的理想状态、以及营造各种条件的影响因素及 其状态,也即司法的结构及运行的机理。 举措就无法确定,而且总目标应当用能固定内涵的 确定语言表述出来,否则,由于含义游离不定,仍然 明确司法运行的各种条件、状态、机理对司法改 革的价值在于:其一,我们能精准判断司法什么环节 出现了问题,应该将该环节沿着什么方向和遵循什 无法作子目标的分解和改革措施的设计。我国司法 改革的总目标设定是混沌不明的,学界以司法公正 作为目标,实务界以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作为目标[51, 但什么是司法公正?怎样的形态才是司法为民?这两 个概念的内涵都有待充实。 3.选择研究路径需要有助于融入中国国情的思考 么样的标准进行改革。其二,可以防止解决旧问题引 发新问题。如当前普遍认为“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 化”导致的司法不独立是当前司法存在的核心问题, 主张进行以司法独立为方向的司法改革。但也有人 担心解决了司法干预,会引发“司法独裁”四。根据常 识判断这种担心完全有可能。又如有不少人主张用 司法职业化以应对司法能力不高和司法职业道德低 中国司法改革的任何理性设计都应当受制于中 国的司法环境,不顾环境限制研究的改革理论就没 有实施的可能性。 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必须与政治改 革保持系统上一致性。政治秩序是整体社会治理的 宏观秩序,司法秩序是政治框架决定之下的微观秩 序,任何威胁到政治根本价值和秩序安排的司法改 革依据理论都会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现实的政治 架构是各群体的利益分配的集中体现,所以,政治改 革的动力只可能来源于根本利益的博弈,不可能是司 法改革的倒逼。那种要求政治改革适用司法改革,或 以司法改革推动政治改革的设计没有现实可能性[61。 下的问题,但职业化可能带来“社会与司法疏离”[41的 问题,违背司法民主化的价值诉求。显然,司法独立 与司法监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都必不可少, 关键是协调,不能有所偏颇,明确各种条件的理想状 态就可以为改革这些条件设定大致边界。 2.选择的研究路径需要有助于构建一种从价值 到操作的理论 司法改革形式上是操作性的,即运用现有资源 条件重塑司法良好运行的条件,但本质上又是价值 性的,即要解决如何运用资源以及运用资源创设需 其次,司法改革理论所确定的改革路径要考虑 到时空背景。所谓“时”是指要保持改革前后司法制 要怎样的条件。价值性是渗入操作性之中,两者是融 为一体的。 度的衔接性,“空”是指地域性制约因素。考虑时空背 景就是要遵循“路径依赖”的规律。保持改革前后司 法制度的衔接性可以控制制度的剧烈变化,剧烈的 制度变化不仅浪费“沉淀资本”,而且还需投入新的 构建成本。空间的地域性制约因素影响最大的莫过 于现存社会司法文化(人们对司法观念、思维与行为 司法改革的价值性集中体现在每个环节改革的 目标上,每个环节改革都有自己的目标,如司法独立 是保证独立判断,职业化保证法官的职业思维,证据 和辩论制度改革是为了查清事实。每个具体环节改 革的目标是不同的,但应是在一个总目标统领协调 方式)对新司法制度的适应性,社会所拥有的司法文 化是在改革前司法制度下形成的,剧烈的变化要求 快速调适,这必然与社会司法文化变迁的相对缓慢 性形成冲突,其后果就是改革初期的制度虚置。 之下。是总目标层层分解结果。换句话说,每一层级 目标实现都取决于下层级的目标一操作的保障,下 级目标一操作是上一级目标的展开,所以总目标的 设定至关重要。 不同改革总目标设定,直接决定司法职能,司法 二、当前五种研究路径述评 最高人民法院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71。在 与法律的关系,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司法机关与立法 机关的关系,法官的职权、职责、能力,进而影响到法 院系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诉讼制度。比如将司法改 革的目标设定为维护政治利益,那么司法的职能就 是秩序控制,只能严格执行政治层面制定的法律;如 果目标设定为维护一种正义秩序,那么法院就应当 制约政治权利,就应该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就可以引 用制定法以外的正义的法律渊源。 1999年稍前及随后三个五年期问出现了大量司法改 革研究成果,检索和梳理这些文献,大致可以分析出 五种研究路径。 1.问题对策路径。即问题——原因——对策的 研究思路,早期的研究大多遵循这样的路径。如针对 司法实践中出现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 题,认为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是产生这些 如果没有总目标的设定和分解,具体司法改革 问题的原因,由此提出了重新划分司法管理辖区、改 ・---——74・---—— 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法学研究 革司法领导方式、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等改革措施。 这种研究是建立在研究者的直觉基础之上的, 说服力不强。其一,没有说明问题和原因、原因和对 策之间对应关系是否为真。也就是说,没有从理论上 说明,所发现的问题就真的是所指明的原因造成的, 所提出的对策就真的能纠正产生问题的原因。其二, 因果联系中存在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根据一果多 因,这种研究思路不能证明某一问题仅仅源自研究 者所指明的那个或那些原因,因此,所提出的对策对 消除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否充分?所提出的对策会不 说,不是纯而又纯、绝对而毫无例外的,无论英美或 其他国家强调司法独立,也允许社会一定程度的诉 讼参与,允许政治对司法体系的组织与监督。有些国 家允许法官采用立法之外的渊源,有些国家强调立 法对裁判规则的主导性。任何原则或价值如果走向 极致,都会产生负面效应,都需要其他原则加以协 调。所以,我们的司法改革与其说是寻求普世价值, 倒不如说是寻找普世价值在中国适当的表现形式和 合理的例外,这是从普世价值本身无法寻找的。参考 借鉴路径习惯于用普世价值去权衡、批评一切具体 制度,造成对一切例外可能的全盘否定嘲。 至于法治先进国家的具体做法,我们有必要记 住达玛什卡的告诫:“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范往往 是相互关联的,”“在折服于一项外国规范的魅力之 前,改革者们首先应当认真思考这项与本国的整个 规范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改革 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与某一特定国家司法管理模式所 会产生新的司法问题?显然,问题对策路径不能明确 回答上述疑问。其三,有研究简单化的倾向。原因可 能是多层级的,即可能存在产生原因的原因,产生原 因的原因的原因,直到推导对策,也即可动用手中资 源进行解决这一最终层级。所以,三级推导模式过于 简单化。 问题对策路径的不可信源于缺乏根基性理论基 础,不能回答“为什么”。换句话说,问题对策路径只 有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参照理论模型才能 发现真问题,找到真原因,提出真对策。当然,问题对 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 机械的 引进不仅会水土不服,难以“存活”,而且会打破现有 制度体系的协调性。法治先进国家的做法给我们的 价值可能是其内含的管理思路和技术构造。 策路径也不是毫无价值,它可以为我们深入研究提 供引导,研究成果大多是先有直觉,在验证、修正直 觉的基础上形成的。 2,参考借鉴路径。这种研究路径是先预设一个 3.司法权分析路径。陈瑞华教授的著名论文《司 法权的性质》㈣可以说是这种路径分析的经典。论文 源自对司法改革传统的“问题对策型”研究路径不 满,认为“有明显的功利色彩”,“少有高屋建瓴的理 论加以指引”,“对司法的内在规律缺乏认识”,从而 未经论证的参考借鉴标准,然后对照中国的司法现 状,发现不吻合之处即称之为中国的司法问题,同时 借鉴标准就是解决对策。参考借鉴标准的来源大致 有两种,一是国际司法公约和专家的权威论述,多为 原则形式呈现,有人称之为“普世价值”;二是法治先 进国家的做法,可以是司法原则,也可以是具体制度 设计。这种路径或作为单独、整体的研究方法,或穿 插在其他研究路径中研究具体问题时使用。 提出从司法权角度研究司法改革的路径。司法权分 析路径是先描述司法(权)的内在结构和功能,从保 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角度,分析司法的结构应在 何种状态、体制下运行,以及如何组织司法(权)的结 构。很明显是一种结构——功能式的研究方法。 结构——功能式研究路径是政治学…】和社会学㈦ 先来看普世价值和法治先进国家的的司法原 则。首先得承认它们对中国的借鉴价值,因为制度作 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其首要的基础在于合法性,某一 原则之所以成为“公”约内容,专家的论述之所以视 为“权威”,某些国家的司法原则之所以视为“先进”, 就在于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全球国际化背景之下, 一广泛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可以从功能定位推导 出结构特征,再从结构特征推导结构内在要素的形 态。内在要素形态才是司法管理的具体标准,是动用 现有管理资源达到的直接目标,也是司法改革实践 所需要的可操作性的研究结论。 陈瑞华在论文中并没有将这种路径和方法贯彻 到底,推导到结构特征就戛然而止,得出司法管理需 要六大程序特征、一大管理体制特征和四大组织特 些普遍的价值观会趋同化,中国人也不可能置之 度外。但要看到,普世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各国是 不同的,英国是议会至上前提下的司法独立,而美国 征的结论【I3】。这些特征仍然是原则性的,可以说是对 司法普世原则的论证。对司法改革来说,它可以起到 方向性研究的作用,加深人们对“司法内在规律”的 则是宪法价值加司法审查式的司法独立。而且任何 普世价值或原则表达的是整体核心的特点,也就是 一75— 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认识。但它的不彻底性也是明显的,我们从原则性表 应该说,对司法改革的理论需求来说,这是一种 述中“能了解多少关于组织安排可行性的信息?”【 换 很好的研究进路。首先,司法改革追求的就是一种理 句话说,原则性表述并不能告诉我们具体怎么做。管 想的法官决策,研究如何保障法官作出符合要求的 理中的“原则”,“它们实际不过是描述和诊断管理状 决策就是司法改革研究内容,两者在研究对象上有 况的准则,却被当成‘管理原则”’,“管理研究的正确 契合性。其次,这种研究进路有很大的容纳空间,司 途径……要求我们用一整套准则去分析每种管理状 法体制、诉讼制度、法官等内容都可以作为决策保障 况;要求我们通过研究搞清楚几条相互排斥的准则 条件纳入研究范围。其三,沿着寻求某种质量的决策 所占的权重。”[151 需要怎样的保障条件这一逻辑推演思路,一直推演下 4.法社会学路径。司法改革在中国提出和实施 去,可以得出“落地”性结论,即达到具体的、可操作的 不久,就立即成为法社会学关注的焦点 。法社会学 措施的结论层次,这是正是司法改革所需要的结论。 视野中的司法改革研究,其目光主要聚集于司法外 决策分析路径可以用两种方法展开,一是以形 的社会环境与司法的关系;从司法的实效性出发,强 式性理论框架展开,即从宽泛的司法决策人手,不考 调传统文化、现实社会背景等因素对司法运行及其 虑需要怎样的决策,研究决策机理和条件,即追求形 结果的影响;主张“借助中国的本土资源”【l71建立现代 式上的理论模型。另一种是对决策进行价值填充,即 司法,反对盲目地制度移植。 从追求理想的司法决策人手,讨论需要怎样的保障 法社会学研究司法改革一般有如下特点,其一, 条件。显然,后者对司法改革来说,才是彻底的研究, 以描述某一具体司法现象为切入点,分析这一现象 研究结论才具有直接指导性。就这一点而言,现有的 背后的社会学原因,遵循从具体到一般,小中见大的 研究都存在缺陷。钱卫清的著作完全是一种形式性 逻辑进路。由于具体司法现象不可能涉及所有司法 理论框架,没有价值导向。张千帆的论文讨论了司法 因素,所以落入其视野的总是部分的司法内容,得出 决策的价值要求,但在理论推演中没有将价值一以 局部的结论。也就是说,研究进路决定了法社会学方 贯之地融人手段之中[191。 法不可能同时得出整体性的结论。其二,其关注于司 可以说,现有的各种司法改革研究路径都有某种 法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一种外部眼 合理性,能解决司法改革研究中的部分问题,同时也 光,不涉及司法内部,而司法改革恰恰要重塑司法内 均有不足。我认为,任何一种研究路径都不能满足整 在构造。法社会学可以告诉我们环境会对司法形成 体性理论需求,需要整合各种研究路径的优点。这里 某种影响以及影响的机理,但不能告诉我们需要改 提出一种在行为主义中融合其他研究方法的研究路径。 革哪些司法因素,以及向什么方向改革。其三,法社 会学是对司法现象进行社会学取向的分析解释,属 三、一种行为主义主导的研究进路 实证研究,在于揭示现象与社会学因素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是以“商品”作为切人 和机理,强调客观性;而司法改革需要的是向什么方 点和核心概念,围绕“商品”展开了劳动价值论、剩余 向改、如何改的理论,要进行价值考量。当然实证研 价值理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现代西方经济 究揭示的原理可以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实现提供方法 学从商品交换人手,分析并产生了供给与需求、均 依据。显然,尽管法社会学方法有关司法研究可以揭 衡、价格、货币、金融、贸易、经济增长等理论。政治学 示司法运行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提醒司法改革中要关 围绕国家权力、法学围绕公民权利,从价值论、运行 注和吸收本土因素,但由于其视角和方法的独特性, 论、保障或控制论等角度展开了各种条件下命题研 决定了它不可能单独承担起司法改革研究的任务。 究。切入点的概念往往表达了某一研究领域的本质 5.决策分析路径。钱卫清的著作《法官决策论: 现象或核心事物。围绕切入点的概念向外进行各个 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和张千帆的论文《转型中的人 方面、各层次的研究,就是理论的涉及范围,探究的 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是从法官的 是这一本质现象或核心事物与其他现象与事物的关 决策人手讨论司法改革的问题,也是这种路径仅有 系,以命题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命题是真的,我们就 的两个研究成果。围绕法官决策这一核心概念,两者 是揭示了某一方面的规律,是科学的。所以,构建某 讨论了影响决策的条件是什么?前者还用大篇幅讨 一理论体系,首先要选准切入点,它直接决定了理论 论了法官是如何决策的lJ81。 可能的涵盖面和解释力。 一76— 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法学研究 1.以司法裁判行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方法整体上是行为主义的,在具体细节问题上不排 除其他研究方法。库尔特・勒温用函数B=f(PE)表示 普遍的行为规律,“B”指人的行为产出,“P”指人的个 性,“E”是指人所处环境_砌。整个行为科学就是在这个 命题之下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行为科学中有许多 我认为司法改革研究的切入点可以选择司法裁 判行为。 其一,司法裁判行为是司法管理的核心对象。我 们评价司法公正状况其实就是在评价司法裁判的行 为,人们总是在某一司法裁判行为基础上评判个案 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司法改革研究可以在这个框架 之中填充价值因素进行展开(见下图)。 的公正性,在个案基础上评判整体司法公正性。司法 裁判行为在我国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实体和 程序公正也取决于裁判行为的状态。司法裁判行为 与其他诉讼行为有主从关系,司法裁判行为是诉讼 行为中唯一具有主导性、能产生独立社会、法律意义 的行为,其他诉讼行为存在、价值及功能设定都是依 附于裁判行为,为裁判行为服务,因此,所有司法改 (1)价值论。研究司法改革,先要确定向什么方 向改。要对司法公正进行更深入具体的研究,要对当 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公正进行专门研究。马克 斯・韦伯所主张的司法形式主义I2】1,哈耶克认为“司法 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不断展开的行动秩序” 、当代 美国还有实用主义观点、程序主义观点[2.31。从中国当 前发展来说,中国需要确立怎样的司法公正?这是个 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司法伦理学研 究的课题,也是司法改革研究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只 革的目标都趋向于裁判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裁 判行为是司法改革的中心和枢纽。 其二,以司法裁判行为为切入点可以构建完整 的司法管理理论。由于司法裁判行为是司法管理的 中心和枢纽,从司法裁判行为出发进行理论拓展,就 可以构建完整的司法管理理论。探讨需要怎样的司 法裁判行为,可以建构司法管理价值论;探讨司法裁 判行为的构成、形成、运行,可以建构司法裁判行为 本体论;探讨如何产生司法裁判行为,有哪些因素对 裁判行为产生影响,可以建构司法裁判行为保障论, 将实践管理措施纳入研究范围。换句话说,司法公 正、法官素质、诉讼制度、法院内部管理、司法体制这 些影响司法裁判行为的因素都可以纳入研究视野, 实现理论完整性。更为有价值的是,由于理论都是从 有这个问题明确了,我们才能确定需要怎样的司法 裁决行为。 (2)本体论。司法裁决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思维判 断活动。司法思维判断需要哪些信息资料和怎样的 思维方式?达到价值论要求的司法思维判断又需要 哪些信息资料和怎样的思维方式?这是本体论要回 答的问题。本体论研究思维判断机制,司法裁决行为 司法裁判行为这一确定的视角出发,因此可以使整 体理论保持融贯性和系统性,防止理论观点的矛盾。 其三,以司法裁判行为为切人点的司法改革理 论拥有很强的解释力。司法改革理论的价值在有效 地服务司法改革实践,有效地服务的基础在于理论 的构成要素、结构及运行方式,确定司法改革研究的 最基本的要点和框架,奠定整体司法改革研究论域 的基础。本体论研究可以克服当前问题对策式和参 考借鉴式研究碎片化的倾向。司法裁决行为是行为 的一种,有着行为共同的结构形式,只是在构成要素 上有所不同,本体论研究可以在行为科学中吸收借 鉴相关的成果,确定结构、因素和论域。 (3)条件论。条件论是本质论的逻辑深化,其范 围和价值由本质论研究确定。条件论是从应然角度 研究支持符合价值要求的司法裁决需要怎样的动力 条件、保证条件。如法官应具备何种能力、动机和德 能为改革实践提供具有描述性功能的、有操作价值 的信息,从而发现实在问题及有操作意义的解决方 法。司法裁判行为是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可观察 的的事实存在,又由于它和价值问题的可转化性,如 公正、效率都可以转化为裁判行为的状态,从而使抽 象的理念、原则实在化,理论始终被控制在实在的事 实层面进行讨论。事实层面不仅可以作定性描述,还 性、何种理性以加工案件信息?需要怎样的诉讼方 式,有利于法官事实感知和再现?需要怎样的法律渊 可作程度化描述,这样可以防止理论的虚化,增加理 论对实践问题的解释力。 2.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的研究路径 源和规则推理以获得个案裁判标准?需要怎样的技 术设置以消除直觉、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对判断的误 导。司法权分析路径和应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相 所谓“以行为主义为主导的研究路径”是指研究 一77— 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 关成果可给予这个理论板块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4)保障论。这是在司法与外围环境的接触面展 开的研究。外围环境与司法条件并不总是协调的,司 义路径是从行为者、环境与司法裁决关系角度人手 进行的研究,理想的行为者个性、动机和行为环境 (也即条件)就是司法改革追求的直接目标,而现有 法需要法官持公正司法的动机,而法官作为有多种 身份的社会个体,有利益和情感需求,可能持偏私动 机;司法要基于事实和规则的判断,而政治和人际的 力量有时有干预的企图。保障论就是研究在现实资 资源是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在运用资源塑造条件中 必须考虑资源现状和资源特点,如在引导法官动机 中,就必须考虑到中国人人际交往的“内外有别”、 “和合性” 和法官作为公务员的政治价值取向,研究 中国化的法官动机管理模式。研究法官事实判断和 规则选择就要联系我国的诉讼制度、成文法传统和 解释制度,考虑它们的合理性、缺陷及其完善方法。 源条件下,如何保障司法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方式 有三种,一是创造条件,二是阻却障碍,三是激励引 导。司法要求与环境资源既可能有一致性,也可能存 在冲突,法社会学路径可以引导我们思考如何利用 一条件不像原则,本身就是具体的、接“地气”的;同时, 司法条件有多种,在考虑塑造每一个条件中,可以将 多种本土因素考虑到其中。可以说,从行为主义人手 研究中国司法改革,中国化的思考已内化在理论思 考之中,这是这种研究路径与生俱来的特点。 (3)改革的阶段性。司法改革不仅需要从宏观手 致性(本土资源),而参考借鉴发达国家技术经验 可以帮助我们规避可能的冲突。但不管按何种路径 研究保障措施,都有可能难以取得各方面尽于完美 的改革方案,因为司法外围的环境有自身的形成逻 辑,与司法运行要求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司法改革 应追求相对合理主义的观念是中肯的[241。 3.行为主义主导的研究进路的中国价值 段上着眼,更需要在微观措施上人手。宏观体制和法 律原则为微观措施提供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充 分了解微观措施要求的前提之上的,否则宏观保障 的合理性就得不到证明。毫无疑问,微观层面的研究 具有优先性。正如贺卫方所讲,“制度建构也仿佛积 薪,需要累积性的努力。如果具体制度的建设长期被 忽视,只是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改革,那 么,改革充其量只能获得一些表层的成果”i261。 司法改革的行为主义主导的研究进路展现出了 许多未曾研究的课题,如果将这些课题研究透彻,对 解决当前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价值。 (1)改革的共识性。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迫切需 要的是改革思路的共识性,而改革思路的共识性又 取决于理论方案的共识性。许多司法改革的举措建 议之所以引起争论,在我看来是缺乏共同的理论基 我国司法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领域,得出 础,争议各方分别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去分析和看待 同一举措建议。如总结西方国家经验得出理论,这种 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深层理论的国别化应用,相对于 具体措施它是理论,相对于更深层的理论,它又是应 的结论不是要求改革政治体制,就是要求修宪修法。 这个层次改革牵涉的利益面很大而且带有根本性, 所以一时进展不快,很多人就认为司法改革搁浅或 推进不下去,改革没有空间。我们不否认宏观层面需 要改革,但在宏观改革困难的现实下,我们可以着眼 微观改革,将司法的基础建设夯实打牢,等待时机再 进行宏观改革。行为主义的进路从研究微观的行为 用。所以这是一种理论不彻底性的表现。又如有人基 于人性理论,反对司法独立,因为它可能造成司法专 权;而另有人则以公正判断,应防止干涉,主张司法 独立。司法改革理论应该吸收多种理论观点,在一种 主导研究路径之下得到整合互补,以合力的形式服 务于目的。行为主义研究路径从司法公正这个逻辑 出发,向外可逐步拓展至研究中观制度、宏观体制, 是可以构建包括微观、中观、宏观在内的整体性理 论。所以,在当前现实条件下,行为主义的进路研究 成果在微观、中观改革方面大有用武之地,行为主义 的进路是适应客观形势需要的研究方法。 注释 【1]如被存在许多两极化的研究争论,如司法独立与司法监 根基出发,以行为这一微观机制为基点,逐步向外、向 宏观展开理论,在展开中整合其他研究方法,因而具 有明显的根基性、整合性和系统性。只要不否认这个 理论展开的逻辑正确性,只要各理论环节研究充分, 我们就不能否认它的彻底性和可能得到的共识性。 (2)理论的本土化。司法改革研究主要是针对国 内司法,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能否经受国别适应性 的考验,是理论能否被接受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主 督、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体制改革优先与工作制度改革优 先等,说明了理论界对基本的改革思路还存在分歧。 【2】实务界没有明显表态接受某一理论,有意识形态、政治、 一78— 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法学研究 决心等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对理论的信赖也是重要原因。 界讨论集中在法律移植、法律传统、习惯法。提出司法改革以后,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司法人员则成为研究的重点,而且研究结论 【3]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百年司法建设的路线 问题》,(北京]《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4】陶世祥:《司法“零距离”何以可能?——论如何应对社 会与司法疏离的挑战》,[北京]《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5】可参见三个法院改革纲要。 明显和司法改革联系起来。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 制度研究》就集中代表了这种转向。 【17】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 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18】钱卫清:《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 【6]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 革》,[上海]《复旦学报}2009年第1期;徐显明:《走向大国的中 国法治》,[北京]《法制日报}2012—3—7(5)。我认为,如果从“突破 口”理解为切入点是可以的,如果从推动力角度理解,则不成立。 【7】本文将司法作狭义定义,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改革。司法 改革回顾与展望》,[北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OlO年第6期。 【19】当然每一篇论文都有作者的写作目的,目的决定讨论 方法和内容。张千帆教授论文主要是反思,并不是提出对策,从这 个角度看我的批评可能是一种苛求。但从司法改革理论需求来 改革“一五”和“二五”期间,司法改革研究文献较多,近年来研究 成果相对减少。 说,这种遗憾无疑是客观存在的。 『20](德]库尔特・勒温:《拓扑心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1年第10页。 [8】有些研究在没有考察具体制度或做法是不是原则性的合 理例外的情况下,就用绝对的普世标准去审视、否定微观的制度。 [9][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 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引言2。 f2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9年版,第217页。 [101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北京]《法学研究))2000年第 5期。 (2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上 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231实用主义强调后果,要求司法裁决与政治、地方社会价 值观拥抱得更紧,要求给予法官更宽的司法解释权,更重视法官 的造法功能。程序主义价值中立就是管理的主导价值,在诉讼程 序上更主张当事人主义,法官要“耐心慎思”,强调决策上的“原旨 主义”,法官尊重当前制度和教义是管理的重点。参见理查德・波斯 [11】俞可平在他的《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中就系统介绍了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8—61页。 『121[美]帕森斯在它的经典著作《社会行动的结构》中论证 了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参见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 构》,[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 纳:《法官如何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224页。 【24]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 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13】程序特征:被动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多方参与性、亲历 性、集中性、终结性;管理体制特征:独立性;组织特征:法官的职 业化、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合议制、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参见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北京]《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41115] ̄美]赫伯特・A・西蒙:《管理行为》,[北京]机械工业 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第36页。 [16]早期法社会学重点是关注法律问题,随后更多专注司 [25]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桂林]广西师范大学 出版社2004年版,第68、146、228、285、357页。 【26】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关系》,[上海]《法学》 1998年第9期。 法有关的问题。如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出版后,法社会学 [责任编辑:钱继秋] On Research Approaches to Judicial Reform Fang Hongwei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demand of iudicial reform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selection of research approaches to judicial reform.Judicial reform need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from value to opera— tion and into china.Since China put forward judicial reform,scholars have used problem—countermeasure approach,approach of reference,analyzing approach of judicial power,law sociological approach and deci— sion—analyzing approach to explore approaches to China s judicial reform,producing many research results, but due to the inherent limitations of research approaches or the defects in application,these results still can not meet the need of judicial reform.The author advocates the research approach dominated by behav—— iorism,concluding that the research will show great theoretical interpreting strength and value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Keywords:judicial reform;judicial reform research;theoretical demand;research approach ___——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