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金融类企业重大事项暂行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投资是指市属金融类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企业兼并、合资合作;(三)公司设立、股权投资、资本增减。
市属金融类企业投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外汇、期货、权证、贵金属、衍生品、理财产品等)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属金融类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属金融类企业应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属金融类企业投资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市属金融类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做好相应的审计、评估、法律审查等工作。第二十六条一类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口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
限等)。
二类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出资关系由一类企业负责管理。第二十七条一类企业的投资行为由市金融办参照《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一号)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二类企业的投资行为依照出资关系由一类企业负责管理,其中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一类企业报市金融办备案。
已获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之内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报批。
本条所称投资额是指市金融办直接或间接所持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与投资主体总
投资额的乘积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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