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规则
比赛通则
定义
田径运动:田赛和径赛,公路赛跑,竞走和越野赛跑. 兼项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超时。 放弃比赛
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
(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以致未能正式从该项目检录单中除名者;
(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
注1: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注2: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在本注释中所设想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中的各个单项。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中途报时
可以正式宣告和显示比赛的中途时间和获胜运动员的参考时间。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的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
提供帮助
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坐位。
(2)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允许由医务代表和/或技术代表指定或批准的人员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理疗和/或医学治疗和检查,以保证该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和该运动员按既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所以应该禁止:
(1)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这样做。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对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应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风的信息
在各个跳跃项目的起跳区和标枪、铁饼投掷区附近,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饮用水/海绵块
在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取消比赛资格
如果某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他所违反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但这一事实不应妨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继项目的比赛。
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的行为,将导致被取消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的资格。如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则应在正式成绩公告中注明原因。如认为该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规则第53条1(8)的规定,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男女混合比赛
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跑道测量
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应由两个平行的直道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除草地跑道外,跑道内侧应用适宜材料制成的突沿加以分界。突沿高约5厘米,宽至少5厘米。
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30厘米处测量跑道长度。如无内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厘米处进行测量
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离终点线较远的边沿)量至终点线后沿(离起点线较近的边沿)。
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宽最小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宽5厘米,所有分道宽应相同。应按上述第2款的规定测量第一分道的长度,其他分道的长度应在其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20厘米处进行测量。
注:分道宽应包括右侧分道线。
起跑器
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200米和4×400米接力的第一棒)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他径赛项目的起跑不得使用起跑器。在跑道上安放起跑器时,起跑器的任何部分不得触及起跑线或延伸至其他分道。
径赛
跑进的方向应为左手靠内场。分道编号应以左手最内侧分道为第一分道。 阻挡
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从而妨碍其他运动员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情况,有关裁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则可允许任何由于受推或阻挡而受到严重影响的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除外)。通常,这些运动员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
不管是否存在取消比赛资格的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裁判长如认为重新比赛是公正和有理由的,即可下令重赛。 分道跑
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已的分道内跑进。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跑项目。除本条第4款外,如果有关裁判长确认了一位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关于某运动员跑出了自己分道的报告,则应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4. 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或被迫跑出自己的分道,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应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1)在直道上跑出自己分道,没有获得实际利益,或
(2)在弯道上跑出自己分道的外侧分道线,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也未阻挡其他运动员。
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中,800米跑应在第一个弯道末端的抢道线之前为分跑道,运动员越过抢道线后方可切入里道。
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厘米,横跨跑道,在抢道线两端的跑道外侧各插一面标志旗,旗高至少1.50米。
注:在国际对抗赛中,参赛国可商定采用不分道跑。 离开跑道
运动员自愿离开跑道后将不得继续参加该项目比赛。
终点
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终点线。
为有助于终点摄影装置对正终点线,便于判读终点摄影胶片,分道线与终点线的交叉点应以适当方式涂成黑色。
判定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应以其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手计时
计时应从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发出的闪光或烟开始,直至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秒。部分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整秒如马拉松2:09:44.3应进位成2:09:45。
停表时如果指针停在两线之间,应按较差的时间计算。使用1/100秒的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当百分位秒不为零时,应进位至较差的1/10秒,如10.11秒应进位成10.2秒。
在三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时间相同而第三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
所计时间为准;如三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只秒表,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则应以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成绩相等
成绩相等时应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则终点摄像主裁判应考虑有关运动员的1/1000秒的实际时间。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
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有关裁判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是否重新比赛。如该裁判长认定无法安排重赛,则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按并列处理。
★当使用手计时出现成绩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处理。
跨栏跑 距离
标准比赛距离如下
男子和少年男子:110米,400米 女子和少年女子:100米,400米 每条分道按下表设置10个栏架: 男子栏架的设置 单位:米
组别全程 距离栏架高度 起点至第一栏 栏间距离 最后一栏至终点
男子110 1.067 13.72 9.14 14.02
400 0.914 45 35 40 女子栏架的设置 单位:米
组别全程 距离栏架高度 起点至第一栏 栏间距离 最后一栏至终点
女子100 0.840 13 8.50 10.50 400 0.762 45 35 40
放置在跑道上的栏架底座的支架应指向运动员的跑来方向。放置栏架时,栏板后沿应与跑道上放置栏架的标记后沿重合。
所有跨栏跑项目均为分道跑,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 运动员在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或者跨越他人的栏架,或者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用手推倒或用脚踢倒栏架,应该取消其比赛资格。 除本条第7款所述外,运动员碰倒栏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也不妨碍承认其纪录。 障碍赛跑
1. 标准距离应为2000米和3000米
2. 3000米障碍赛跑必须越过28次栏架和7次水池。2000米障碍跑必须越过18次栏架和5次水池。
3. 3000米障碍每整圈应设五个障碍,水池栏架为其中第四个障碍。障碍应均匀分布,各个障碍之间的距离约为一圈标准长度的五分之一。
4. 在3000米障碍赛跑中,从起点至第一圈开始处之间不放置障碍栏架,待运动员进入第一圈后再在这段距离内放置。
5. 障碍栏架高度,男子应为0.914米(±3毫米),女子应为0.762米(±3毫米)。男女栏架宽度至少应为3.96米。所有栏架顶端横木的横截面应为12.7厘米×12.7厘米。 接力赛跑
1. 应在跑道上画出5厘米宽的横线标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 每个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接力区的开始和结束均由接力区分界线的后沿算起。
3. 4×400米第一接力区(4×200米第二接力区)的中心线与800米起跑线相同。
4. 起/终点线(第一直曲段分界线)前后各10米之间的距离为4×400米接力的第二、第三接力区。
5. 进入非终点直段处的弧线,表示允许第二棒运动员(4×400米)和第三棒运动员(4×200米)可以离开各自的分道,切入里道。该线与规则第163条5中800米跑的抢道线相同。 6. 4×100米接力,如有可能也包括4×200米接力的赛跑应为全程分道跑。 7. 4×400米接力的第一次交接棒应在各自分道内完成,第二棒及以后各棒运动员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
各队第二棒运动员越过第一弯道末端的抢道线后,即可离开各自的分道切向里道。抢道线应为一条弧线,宽5厘米,横跨跑道,在抢道线两端的跑道两侧各插一面高至少1.50米的标志旗。
注:为了帮助运动员确认抢道线,可在各分道线与抢道线的交界处放置锥形物或棱柱体(5厘米×5厘米),这些标志物最大高度15厘米,与抢道线颜色相同。
8. 4×400米接力的第三、四棒的运动员应在指定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完200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200米处,接棒运动员应保持其排列顺序,不应改变其在接力区起点处的位置。任何运动员不遵守本规定,应取消其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9. 在其他接力比赛中,当不分道跑时,接棒运动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移向跑道内侧的位置接棒,但不得冲撞、阻挡其他运动员以致妨碍其跑进,
10. 标志物。当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为分道跑时,运动员可在自已分道内用胶布做一个标志,其最大尺寸为5厘米×40厘米,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跑道上其他永久性标志。不许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不易去除痕迹的类似物质。在煤渣或草地跑道上,允许使用钉鞋在自己的分道内画出标记。在上述两种情况中,不得使用其他标志物。
11. 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他适宜的坚固材料制成,长度为28~30厘米,周长为12~13厘米,重量至少50克。接力棒应涂成彩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12. 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允许掉棒运动员离开自己的分道捡棒,但不得因此缩短比赛距离。如果遵守上述程序,并未侵犯其他运动员,则不因掉棒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13. 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接力棒的传递开始于接力棒第一次触及接棒运动员,接棒运动员手持接力棒的瞬间才算完成传递。不允许运动员带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仅以接力棒
的位置决定是否在接力区内完成接力,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在接力区外传接棒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14.运动员在接棒之前和传棒之后,应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畅通,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规则第163条3、4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运动员。如果运动员在其分段终点处跑离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其他接力队员时,则应取消该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15. 凡通过推动跑出或采用其他方法受到帮助时,应取消该接力队的比赛资格。
田赛项目
通则
在比赛区域的准备活动
比赛开始前,每名运动员均可在比赛区域练习试掷或试跳。投掷项目的练习试掷应始终在裁判员的监督下按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
一旦比赛开始,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下列内容进行练习: (1) 助跑道或起跳区。 (2) 各种器材。
(3) 投掷圈或落地区地面。 比赛顺序
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顺序应重新抽签(见下面第5款)。 试跳和试掷
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试跳或试掷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或试掷3次。如出现第八名成绩相等,按本条20的规定处理。
当运动员人数只有8人或少于8人时,每人均有6次试跳或试掷机会。 无论参赛运动员人数多少,在前3次试跳或试掷结束后,应对运动员的成绩排序,后3次的试跳或试掷顺序应与前3次试跳或试掷后的排名相反。 比赛时阻挡
16. 在田赛的某一次试跳(掷)中,由于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有关裁判长有权给予补试机会。 延误比赛 17.
田赛项目比赛时,运动员无故延误试跳(掷)时间,将导致不许其参加该次试跳(掷),并记录为该次试跳(掷)失败。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有关裁判长决定何为无故延误。
比赛时,有关裁判员负责向运动员显示一切准备就绪,试跳(掷)开始,并从这一瞬间开始计算该次试跳(掷)的时间。如果该运动员在此之后才决定免跳,当时限结束时,应判该次试跳(掷)失败。 如果时限到时,运动员已开始了试跳(掷),应允许其进行该次试跳(掷)。 一般不应超过下列时限:
(1) 所有项目均为1分钟。
撑竿跳高的时限从根据运动员的预先要求将立柱调整好时算起。不允许为额外的调整增加时限。
(2) 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果在比赛的某一轮中只剩下二或三名运动员时,跳高的时限应为1.5分钟,撑竿跳高应为2分钟。只剩一名运动员时,此时限应为跳高3分钟,撑竿跳高5分钟。但全能项目例外。
(3)在跳高和撑竿跳高比赛中还剩一名以上的运动员时,在全能和其他田赛项目中不论所剩运动员人数多少,如果同一运动员连续进行两次试跳(掷),撑竿跳高的时限为3分钟,其他田赛项目为2分钟
注:应设置向运动员显示剩余时间的时钟。此外,一名裁判员在时限尚余15秒的时间内,应持续举起黄旗或以其他方式示意。 离开比赛场地
18. 在田赛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在一位裁判员陪同下,可以离开该项目的比赛场地。 变更比赛场地
19. 有关裁判长认为客观条件证明有必要时,有权变更比赛场地。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
注:不得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变更比赛场地。 成绩相等
20. 在以远度判定成绩的田赛项目中,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如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按原比赛顺序,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掷),直至分出名次为止。 注:高度跳跃项目见规则第181条8。 比赛成绩
21. 每名运动员均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掷)成绩,包括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高度跳跃项目
总则
1. 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轮结束后横杆的提升高度,此计划直至比赛中只剩下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时为止。
试跳
2. 运动员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横杆升高计划中的任何一个高度上开始试跳,也可在以后任何一个高度上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试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连续三次试跳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除外。
允许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第一次或第二次试跳失败后,在其第二次或第三次试跳时请求免跳,并在后继的高度上继续试跳。
运动员在某一高度上请求免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3. 即使所有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力。
4. 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他已获得该项目比赛的冠军,否
则:
(1)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2厘米。撑竿跳高项目每轮之后,横杆升高不得少于5厘米。
(2)横杆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本规则不适用于仍在试跳的运动员同意将横杆直接升到世界纪录的高度。 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在规则第12条1(a)(b)和(c)的全能比赛中,跳高项目每轮的横竿提升高度均为3厘米,撑竿跳高项目每轮的横杆提升高度为10厘米。 测量
5. 所有测量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垂直量至横杆上沿最低点。
6.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杆的下面和前面。放置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原来的方向。 成绩相等
8. 按下列规定解决成绩相等:
(1) 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2) 如成绩仍然相等,则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的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3) 如成绩仍相等: a.
如涉及第一名时,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力的最低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竿跳高为5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决定名次的每次试跳(见跳高实例)。
b. 如成绩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注:本条中的(3)不适用于全能项目。 跳高实例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横杆升高计划:
1.75米、1.80米、1.84米、1.88米、1.91米、1.94米、1.97米、1.99米...... 跳高名次的判定: 运跳跃高度(米) 失决名次跳 名动败次 员 次数 1.75 1.80 1.84 1.88 1.91 1.94 1.97 1.94 1.92 1.94 A 0 x0 0 x0 x- xx 2 x 0 x 2 B - x0 - x0 - - xxx 2 x 0 0 1 C - 0 x0 x0 - xxx 2 x x 3
d - x0 x0 x0 xxx 3 4 O:成功 ×:失败 -:免跳
A、B、C和D都跳过1.88米。开始实施成绩相等的有关规则,有关裁判员计算从起跳至最后跳过的1.88米在内的每人的失败总次数。D的试跳失败总次数最多,因此获得第四名。A、B和C的名次依然相等,并涉及第一名。由于A和C在1.94米的高度上失去了继续试跳的权力,因此从1.94米开始进行决定名次的试跳,每人有一次试跳机会,但这三人都未跳过。横杆降至1.92米,进行第二次试跳,C未跳过,因而获得第三名。A和B都跳过,因成绩相等又获得了第三次试跳的机会。横杆升至1.94米,B跳过,因而获得第一名。 外力
9. 当横杆明显受外力(如阵风)作用而掉落,且与运动员无关的情况: (1)如果运动员越过横杆时身体并未触及横杆,但在过杆后横杆掉落,应认定该次试跳成功。
(2)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发生横杆掉落,应给予一次重新试跳的机会。
跳高
比赛
1. 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2.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1)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留在横杆托上。 (2)在越过横杆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前沿(离落地区较近的边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如果运动员在试跳中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不应因为此原因而判该次试跳失败。 注:为有助于执行规则,应沿着两个立柱前沿垂直面的地面上画一条50毫米宽的白线(通常可用胶布或类似物质),该白线前沿与立柱前沿垂直面相交,并延伸至立柱以外3米处。
在比赛过程中不得移动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关裁判长认为该起跳区或落地区已变得不适于比赛。
如需移动跳高架或立柱,则应在试跳完一轮之后进行。
远度跳跃项目
总则
测量成绩
1. 在所有的远度跳跃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均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 助跑道
2. 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40米,最长应为45米,从起跳线量至助跑道尽头。助跑道宽度最小1.22米,最大1.25米,应用5厘米宽的白线标出助跑道。
注:如果运动员从起跳线后45米以外处开始助跑,应判该次试跳失败。 风速测量
在跳远和三级跳远比赛中,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旁的标记时开始测量风速,测定时间为5秒钟。测量跳远和三级跳远风速的标记应分别放置在距离起跳板40米和35米远的地方。如果运动员的助跑距离不足40米或35米时,则应从其开始助跑时测量风速。
风速仪应距离起跳板20米,高1.22米,距离助跑道不超过2米。
跳远
比赛
1.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应判为试跳失败:
(1) 在未做起跳的助跑中或在跳跃中,运动员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起跳线以前的地面。
(2) 从起跳板两端之外起跳,无论是否超过起跳线的延长线。 (3) 触及起跳线和落地区之间的地面。 (4)在助跑或跳跃中采用任何空翻姿势。
(5)在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地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更靠近起跳线。
(6) 离开落地区时,运动员在落地区外地面的第一触地点较落地区内最近触地点和在落地区内因身体失去平衡而留下的任何痕迹更靠近起跳线。 注1:运动员在任意位置跑出助跑道白色标志线不算犯规。
注2:如果运动员的脚或鞋的一部分触及起跳板两端以外起跳线后面的地面,不算犯规。 注3:如果运动员以正确方式离开落地区后,再向后穿过落地区不算犯规。 2. 上述1(2)的规定除外,运动员在起跳板后面起跳应为有效。
3. 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身体或四肢的任何部位在落地区内的最近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见本条1(6)。测量线应与起跳线或其延长线垂直。
起跳板
4. 起跳板是起跳的标志,应埋入地下,上沿与助跑道及落地区表面齐平。起跳板靠近落地区的边沿称为起跳线。紧靠起跳线前端应放置一块橡皮泥显示板,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
如不能安放上述装置,则应采用下列方法,紧靠起跳线前沿铺设软土或沙子,宽10厘米,与水平面成30度角。
5. 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至少应为10米。 6. 起跳线至离落地区近端的距离为1~3 米。 7. 结构:起跳板应为长方形,用木料或其他适宜的坚硬材料制成,长1.21~1.22米,宽20厘米(±2毫米),厚10厘米,涂成白色。
三级跳远
除下列规则之外,跳远的规则也适用于三级跳远。 比赛
1. 三级跳远的三跳顺序是一次单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跃。
2. 单足跳时应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时用另一只腿(摆动腿)落地,然后完成跳跃动作。
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地不应视为试跳失败。
注:规则第185条1(3)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单足跳和跨步跳阶段的正常着地动作。 起跳板
3. 起跳板:起跳线至落地区远端的距离不得少于21米。
4. 在国际比赛中,建议起跳线至落地区近端的距离:男子不少于13米,女子不少于11米。在其他比赛中,此距离应与比赛水平相适应。
5. 为了便于运动员完成跨步跳和跳跃,在起跳板和落地区之间至少应有1.22米宽的坚实、匀质的地面。
投掷项目 总则
个人保护措施 4.(1)
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任何方法以任何形式对试掷进行帮助,例如使用胶带将两个或更多的手指捆在一起。除了开放性损伤需要包扎以外,不得在手上使用胶带。但在掷链球比赛时允许运动员在单个手指上捆扎胶带,但所用胶带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有关主裁判展示。
(2) 除掷链球外不允许使用手套。掷链球手套的手掌和手背部应光滑。除拇指外其他手指尖应露出。
(3) 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运动员可使用某种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此外,链球运动员可在手套上、铅球运动员可在颈部涂抹此类物质。 (4) 为防止脊柱受伤,运动员可系一条皮革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的腰带。 (5) 推铅球时,为了防止手腕受伤,运动员可在手腕处缠绕绷带。 (6) 掷标枪时,运动员可带一个护肘。
6. 铅球和链球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135米(±5毫米)。铁饼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50米(±5毫米)
从金属圈顶两侧向外各画一条宽5厘米、长至少为75厘米的白线。此线可以画出,也可用木料及其他适宜材料制成。白线后沿的延长线应能通过圆心,并与落地区中心线垂直。
不允许运动员向圈内或鞋底喷洒任何物质。 试掷
13. 应在投掷圈内完成铅球、铁饼或链球的试掷。应在助跑道内完成标枪的试掷。在圈内进行试掷时,运动员应在圈内从静止姿势开始试掷。允许运动员触及铁圈内沿。在推铅球时,允许运动员触及规则第188条2中所述的抵趾板内沿。
14. 如果运动员在试掷中出现下列情况,则应判为试掷失败: (1) 铅球或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定。
(2) 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铁圈上沿或铁圈外地面。
(3) 推铅球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抵趾板上沿。
(4) 掷标枪时,身体的任何部分触及投掷区标志线或标志线外地面。
15. 如果在试掷过程中未违反上述各投掷项目的有关规则,则运动员可中止已开始的试掷,可将器械放在投掷圈、助跑道内或外边,也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运动员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时应遵守本条17的规定,然后返回投掷圈或助跑道内重新开始试掷。
注:本条款中允许的所有行动,均应包括在规则第180条17中规定的最大时限之内。
16. 铅球、铁饼、链球球体(包括器械着地时未触地的任何部分)和标枪枪尖应完全落在落地区角度线内沿以内,试掷方为有效。 17. 运动员在器械落地后方可离开投掷圈或助跑道。
运动员在圈内完成了试掷,离开投掷圈时,首先触及的铁圈上沿或圈外地面应完全在圈外白线的后面。该线在理论上应能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掷标枪时,当运动员离开助跑道时,首先触及的助跑道标志线或助跑道外地面应完全在投掷弧两端的白线后边,该线与助跑道标志线垂直。
18. 在每次试掷后,均应将器械运回投掷圈或助跑道附近的区域,不得掷回。
成绩测量
19. 在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
20. 每次投掷后均应立即进行成绩测量:
(1)从铅球、铁饼和链球球体落地痕迹的最近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圈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圈的圆心。
(2)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量至投掷弧内沿,测量线应通过投掷弧的圆心。 标记
21. 应用一面易于识别的旗帜或标记标出每名运动员的最好试掷成绩,标志物应沿扇形落地区标志线外放置。
还应用一面显著旗帜或标记标出现在的世界纪录,在适当场合也应放置现在的洲际或国家纪录。
推铅球
比赛
应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应抵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掷标枪
比赛
1.(1)掷标枪时应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进行投掷。
(2)只有标枪的金属枪尖先于标枪的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3)运动员试掷时,在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弧。 2. 如果标枪在试掷时或在空中飞行时折断,只要该次试掷符合规则,不应判为试掷失败。如果运动员因此失去平衡而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也不应判作一次试掷失败,应允许该运动员重新进行一次试掷。
标枪不得有可移动部分或投掷时可以改变其重心或投掷性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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