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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制度》

2021-08-20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机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机电管理机构设置及责任 ........................... 1 第三章 机电安全活动制度 ................................. 7 第四章 设备包机制度 .................................... 8 第五章 巡回检查制度 .................................... 8 第六章 岗位交接班制度 ................................... 9 第七章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 10 第八章 机电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 11 第九章 机电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 12 第十章 防爆检查制度 ................................... 13 第十一章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 14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17 第十三章 设备管理考核制度 .............................. 21 第一节 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 21 第二节 综机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30 第三节 五小电器管理办法 ............................... 35 第四节 电缆使用管理规定 ............................... 35 第十四章 供用电管理制度 ................................ 38

第一节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 38 第二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 ................................. 39 第三节 电气试验管理制度 ............................... 41 第十五章 机电、运输质量管理考核规定 .................... 43 第一节 机电质量检查细则 ............................... 43 第二节 运输质量检查细则 ............................... 54 第三节 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 57 第十六章 运输管理制度 .................................. 58 第一节 运输管理职责 ................................... 58 第二节 斜巷提升管理规定 ............................... 61 第三节 运输绞车管理规定 ............................... 62 第四节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 66 第五节 机械运人管理规定 ............................... 67 第六节 行人规则管理规定 ............................... 68 第七节 连接装置管理规定 ............................... 69 第八节 挡车设施管理规定 ............................... 71 第九节 其 它 ......................................... 71 第十七章 附 则 ....................................... 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煤矿机电管理工作是煤炭生产管理中的基础工作,其直接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因此科学、完善、严细、可操作的机电管理制度,是搞好矿井机电管理的必要条件,是矿井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首要保证。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及公司有关机电管理的文件、规定等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所属各单位的大型固定设备、采掘设备、运输设备、井上下供电系统等。主要包括:

1.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空压机、主排水泵、强力胶带输送机、锅炉等设备及附属设施和控制系统等)。

2.矿井主要变供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供电线路、附属防护装置、控制装置等)。

3.井下变供电设备(包括防爆变压器、防爆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防爆电动机、小型电气设备等设备和线路及其保护、控制装置等)。

4.矿井采掘移动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和照明、通信、监测等设备设施。

5.设备技术资料和各种保护、检查、试验记录。

第二章 机电管理机构设置及责任

第一条 必须建立矿、科、区队、班组四级“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范围和管理责任。

第二条 矿成立机电、运输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

成 员:采掘、准备、机电、运转、运搬、通防、机修厂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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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负责人及机电科所有成员,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机电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机电科具体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机电、运输全面管理工作。工作中个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决定、决议,善于结合本矿实际做好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针对本矿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并督促贯彻执行。机电科每年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电各种管理制度和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定,认真抓好矿井主提升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运输系统和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工作,确保各项机电系统和环节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标准。

3. 机电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做到管理有序、组织严密、制度健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

4.全面掌握主要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组织检查,经常深入现场和井下了解情况,督促和组织好预防性定期检修工作,确保机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5. 加强机电设备、技术管理工作,认真抓好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维修质量,提高机电系统安全可靠性,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6. 组织相关科室、区队技术人员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机电、运输专项安全检查,排查各区队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每月组织机电、运输专业会议,总结分析全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定下月机电安全生产计划和技术管理目标,并对各区队进行月度考核。

7. 组织实施周闭环、旬检查、月验收,根据下发的标准对矿属各工区进行考核,考核奖罚结果每月进行一次兑现。

第四条 机电科下设以下九个职能管理小组:设备管理组、供电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运输管理组、五小电器管理组、电缆管理组、输送带管理组、钢丝绳管理组、油脂管理组。

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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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管理组:

⑪ 负责矿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

⑫ 负责全矿设备的固定资产台帐管理工作,并对使用设备进行帐、卡、物、牌板四统一管理。

⑬ 负责设备的到货验收并做好各种资料保管工作。

⑭ 负责矿井所有机电设备的调配、交接、验收、报废,以及设备租赁,设备外委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向机修厂下达月度设备维修计划,并跟踪实施。

⑮ 对井下超过修理期需要上井检修的在用设备、闲置设备及损坏的设备及时下达设备升井通知单,负责升井设备验收、存放,安排检修。

⑯ 负责机电设备的大修理管理,提交设备修理计划和补充计划。及时上报各项计划和报表。

⑰ 随时掌握设备的使用地点和状况,确保在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⑱ 负责对各工区使用设备的考核工作。 2.供电管理组:

⑪ 供电管理组负责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负责三大保护的定值的计算、整定、验算、测试、检查,负荷审批等工作。

⑫ 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三大保护”细则的各项规定,并且有整定计算资料、测试的数据和记录资料。

⑬ 各区队的设备负荷增减、系统调整均应提前向供电管理组申请,调整负荷必须有供电管理组批准的“负荷调整通知单”。按批准的容量、接线方式和地点进行调整。

⑭ 各区队负荷变化后,由机电区长负责将更改后的供电图报机电科供电管理组,供电管理组负责对供电系统图进行修改.对继电保护重新计算和整定。

3.防爆质量检查组:

⑪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对井下电气防爆工作进行强化管理,杜绝电气失爆现象,保障井下电器安全运行。积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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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根据制定的机电检查实施细则、亮点工程创建评比办法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工区进行检查、考核,对查出问题督促整改直至问题消除。

⑫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技术业务熟悉,坚持原则,从事煤矿电气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并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⑬ 矿属各区队、机电班(组)应配备一名兼职防爆检查员,做好本单位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

⑭ 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各单位的防爆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⑮ 防爆组对井下检查的问题,必须及时、如实填写记录,并下发整改处理通知单。发现失爆问题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处理,每发现一处失爆对罚包机人1000元。

⑯ 对新购进、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进行“三证一标志”检查,检查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4.运输管理组:

⑪ 负责矿井提升运输及辅助运输技术管理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提升运输各项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运输专业知识,搞好运输质量标准化工作。

⑫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规范,高标准、严要求抓好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⑬ 负责对运输专业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职工提升运输业务水平,提高业务技能。

⑭ 根据矿隐患排查制度要求,负责组织运输专业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全矿生产运输系统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理,开好隐患排查专业会,整理运输专业隐患排查资料。

⑮ 不断深入现场,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协助各单位机电技术主管做好运输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查,搞好监督工作。

⑯ 负责全矿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全矿运输设备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并对其进行使用前验收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⑰ 负责全矿运输系统资料的整理、存档,运输系统图的制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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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工作。

5.五小电器管理组

⑪ 负责五小电器的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管理。

⑫ 五小电器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牌板四统一。出库、修理、发放手续齐全。对修好的五小电器必须确保完好和防爆性能,严格验收。

⑬ 密切配合使用区队,管好用好五小电器,保证其完好,杜绝失爆。

⑭ 区队领用更换五小电器,必须办理应有的手续,并登记入账。 ⑮ 充分利用报废五小电器的尚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不能使用的作报废标记,并及时处理。

6.电缆管理组

⑪ 电缆管理组负责10mm²以上矿用电缆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并负责收、发、修补、试验等工作。

⑫ 电缆管理实行牌板管理,做到条条电缆有编号,做到帐、卡、物、板四统一,日清月结。做到数目清,状态明,合理使用。

⑬ 井下撤除的电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回收升井,对改变使用地点和管理单位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征得电缆管理组同意,管理人员随之变更台账。

⑭ 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 ⑮ 根据电缆的使用、库存和生产需要等情况,编制电缆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物资公司办理。

7.输送带管理组:

⑪ 负责矿井输送带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物资管理各项管理规定,做好输送带管理工作。

⑫ 阻燃胶带的购进计划编制、组织相关单位到货验收、储存管理、发放使用、旧带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⑬ 阻燃胶带发放台账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矿在用及库存的阻燃胶带随机资料的整理存档管理工作。

⑭ 阻燃胶带的年度检测检验工作,并将检测检验报告存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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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钢丝绳管理组:

⑪ 负责矿井钢丝绳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物资管理各项管理规定,做好钢丝绳管理工作。

⑫ 钢丝绳的购进计划编制、组织相关单位到货验收、储存管理、发放使用、旧绳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⑬ 钢丝绳发放台账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矿在用及库存的钢丝绳随机资料的整理存档管理工作。

⑭ 钢丝绳的年度检测检验工作,并将检测检验报告存档管理。 9.油脂管理组:

⑪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月度油脂购进计划、油脂储存管理、现场油脂使用管理、废油回收管理等工作。

⑫ 负责管理矿油脂仓库,油脂要分类存储保管和发放,掌握各种油脂的特点、用途,加强对油脂的管理和维护。

⑬ 负责建立油脂管理台账、油脂发放记录工作,定期对各区队油脂使用情况进行清查。

第五条 矿井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区队必须明确一位机电副区长为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负责人,配备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单位机电负责人、机电班组长及机电维修工要层层落实责任,共同抓好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1. 机电维修工要熟练掌握各设备的性能,对所包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正确检查、保养、检修设备,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迅速向区队领导汇报请示;严格执行有关维修操作程序,认真填写试验、检修记录,做到不违章操作、不漏检、不假检。

2. 机电班长每天将所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巡视一遍,并收集、汇总隐患向区队领导汇报;负责日检修项目的验收和月检修项目的实施,提出设备计划;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检查、试验周期进行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3. 技术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编制机电设备(月、季、年)检修计划、检修任务书和安全措施,负责机电设备更新改造的技术工作;排查区队存在的安全隐患,编制安全隐患排查基础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电系统图纸上报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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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电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各种机电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区队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编制机电设备需求计划。

5. 积极推行设备点检程序化制度。设备点检程序化制度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以岗位工和维修工点检为基础,突出班组和区队的自我管理和考核,机电专业管理人员依据以指导和服务为主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⑪ 班点检:由小班维护工负责实施,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负责考核。

⑫ 日点检:由大班维护工负责实施,按点检制的方法和内容进行,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或机电负责人负责考核。

⑬ 周点检:由机电班长负责实施,根据所管辖设备的特点、状况及检修周期,每周对所辖设备和系统至少进行点检一遍以上,并做好相关记录,由单位机电负责人负责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 机电安全活动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机电科人员及区队机电负责人或区队主管区长参加。总结分析全矿机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制定下月机电安全生产计划和技术管理目标,下发各区队进行月度考核成绩,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条 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方位的机电安全大检查活动,认真抓好现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 由机电科负责对发生的机电事故及时进行组织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拿出处理意见,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条 机电科对上级下达的有关机电方面的制度、规定及时转发。并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办法,组织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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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机电科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并做好现场跟踪落实。

第六条 机电科每年必须组织机电技术培训,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能力,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确保机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第四章 设备包机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设备、设施、电缆、五小电器、风水管路等全部实行设备包机制。包机以设备运行维护为主,由各工区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范围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包机制度,机电科负责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条 包机设备必须配齐规范化设备标志牌,标志牌必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用途、包机人等内容。

第三条 包机人必须熟知并掌握包机设备的结构、性能、使用、维修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及有关规程、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包机人必须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做好包机设备的日常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包机人按照“定质、定量、定责、定人”五定原则,认真执行设备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包机设备必须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确保完好。

第七条 包机人应根据设备检查、维修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检修、试验记录存档,保证存档周期不低于三个月,严禁漏检、假检。

第八条 严禁出现包机设备不完好、性能不达标。

第五章 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是定时、定点、定路线、定内容、定要求地对设备进行检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记录运行数据,资料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跟踪消除隐患。巡回检查制度是保证安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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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二条 当班值班(司机)人员至少每2小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图,对设备认真细致地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入巡回检查记录簿内。

第三条 巡回检查内容:

1.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各转动运行部位有无异响。

2.各指示仪表(电流、电压、故障显示等)显示准确,设备无漏油现象。

3.各保护装置动作是否正常、可靠。

4.检查各部基础螺栓是否松动,各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螺钉或铆钉有无松动。

5.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司机不能够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地向区队值班领导及调度室汇报,同时应通知本区队维修工进行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又不能造成事故的问题,要一方面继续观察、监视其发展情况,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第四条 在巡回检查中所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结果,及时如实地记入巡回检查记录簿内。

第六章 岗位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工作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接班司机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查阅各种有关记录簿的记录事项。

第二条 交班司机必须将当班的设备状态、运行情况、巡回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班应该注意事项、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况等向接班司机交代清楚。

第三条 交、接班司机必须在现场进行手指口述,接班司机应认真听取交班人的口头交待,查阅巡回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是否正常记录,核对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接班前的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发现设备问题及异常及时向区队汇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交班司机不得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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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本班没有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的。

2.各种记录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

3.本班发生的设备故障未弄清楚情况(查清原因),或遗留有能力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又未得到上级领导允许离开的。

4.不是本岗位司机,又未得到上级领导的同意而来接班的。 5.发现接班司机有病、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应拒绝交班,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接班司机应拒绝接班: 1.发现有第四条1~3项中任一项者。 2.设备状态及运行情况不明。 3.安全保护装置及闭锁失效或损坏。 4.工具、材料、配件无故丢失或损坏。 5.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不全或有丢失现象。 6.设备和工作场所卫生不整洁。

第六条 正式交接工作必须由交班司机和接班司机共同进行,双方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验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时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等。双方共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 交接班工作经双方同意后,均应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盖章或签名,方为有效,未经盖章或签名,交班司机不得下岗,接班司机不得上岗。

第八条 在接班司机未到时,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等到有关领导另行安排接班司机到位后,方能交班离开工作岗位。严禁不交班私自离岗。

第九条 当班司机正在操作时,不能交与接班司机操作。

第七章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机电系统各级干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工作,听取现场人员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上岗检查现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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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责令所属单位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必须召开专门会议,制定解决方案和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并作好记录。

第二条 在上岗查岗中发现的“三违”,应立即制止,并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违章的危害和后果,做到“三不走”,即违章的性质讲不明确不走,违章的危害性及后果讲不明不走,违章者思想认识不转变不走。

第三条 机电主要岗点硐室上岗查岗要抓住重点,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机电分管领导、机电副总每月查岗不少于3次,夜查不少于1次,机电科长、副科长、主任工程师每月查岗不少于3次,夜查不少于1次,各工区机电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员对本工区重点岗位每周查岗不少于2次,夜查不少于1次,机电科业务专工每周查岗不少于2次,夜查不少于1次,并作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落实明确的负责人,限期解决。

第四条 认真检查每一台机电设备的运转及完好情况,大型机电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各种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种检查、试验记录是否齐全。

第五条 机电系统各级管理干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上岗检查走一线,查一片,不流于形式,不走马观花,坚持查岗时间不少于2.5小时,使上岗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机电系统安全无事故。

上述各条,由机电分管领导和机电科长负责监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各级干部如不认真执行,将对其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八章 机电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机电专业任何人员都有排查和整改隐患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机电分管领导负责对机电专业排查的隐患进行安排落实,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对机电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规划、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电科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督各区队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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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所有采掘、辅助单位由技术员每月组织一次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机电系统、设备、制度、人员等进行排查,并于每周日将排查结果、整改措施、责任落实报机电科,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限期内无故不能整改完毕的,按照上条规定进行处理。对由于环境、设备等原因确实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并在隐患地点醒目提示,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条 所有采掘、辅助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机电科、安监处要及时监督和验收,并负责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队月度考评。

第六条 机电科负责将每月的机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筛选分类、汇总,上报矿安监处。

第九章 机电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强化机电设备现场管理,降低机电事故率,及时认真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杜绝同类机电事故的发生,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转,特制定机电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第二条 机电事故的统计

机电事故的统计以调度室记录时间为依据,调度室接到机电事故汇报后,要及时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等。

第三条 机电事故调查分析

1.采、掘、机、运、通各区队内部发生影响时间2小时以内或造成影响较小的机电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拿出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机电科存档备查。

2.对于影响面较大的机电事故,值班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分管领导、机电科、安监处、调度室和事故单位主管区长等相关人员参加。

3.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即:(1)事故原因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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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参加分析会的现场人员必须如实汇报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否则,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处罚。

4.事故分析记录中应明确责任人、事故性质、预防措施并做出处理意见,参加分析事故的人员必须在事故分析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四条 机电事故考核

1.机电事故纳入区队机电质量标准化考核中,事故影响时间以调度室记录为准。

2.经分析由于操作和维护不当造成的机电责任事故,除对事故单位进行设备损坏罚款外,还必须对事故责任人、区队机电负责人、主管区长作相应处罚。

3.因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将对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十章 防爆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防爆设备入井验收的管理工作。机修厂负责对升井防爆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并负责将防爆设备运入设备库。 第二条 机修厂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防爆检查验收人员,配合机电科验收人员做好本厂检修防爆设备的验收工作。防爆设备验收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出厂,不合格的防爆设备严禁出厂入库。

第三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进行工作。

第四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检修标准。

第五条 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防爆设备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修复设备有检修记录和验收记录,填写防爆设备入井检查记录,每缺一项,严禁设备入井。

第六条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了解工作范围内的电气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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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熟悉井下巷道分布,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及检查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佩戴专用工具,下井检查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八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检测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检查出问题不能当场处理时,应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设备严禁送电运行。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单位当场立即处理,检查员当场监督直至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运行中的供电系统绝缘性能良好,不同电压等级的设备绝缘电阻值如下:

127V不低于10KΩ 380V不低于15KΩ 660V不低于30 KΩ

1140V不低于60 KΩ 3300V不低于100 KΩ

第十二条 因不符合上述规定造成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的,因入井前责任的对发放、验收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属于现场维护、使用原因造成设备失爆的对设备包机人罚款200元,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一章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月度停产检修计划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生产矿井执行停产检修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主要机电设备和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保持设备完好状态,保证安全运转,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编制月度停产检修计划。

2.我矿停产检修日期确定在双月的1日8时至3日8时(根据生产情况可作临时调整),每次停产检修时间为48小时,各区队检修计划必须经主管区长签字后,必须在检修日五日前上报机电科,检修措施必须提前2天审批完成。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逾期未报或上报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主管区长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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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月度停产检修计划编制

1.编制机电检修项目时,应充分利用检修时间,优先安排: ⑪平时不能解决,非停产不能处理的大型固定设备已经发现的隐患和缺陷。

⑫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测定、试验。 ⑬立井提升设施处理故障。

⑭大型固定设备和隐蔽件的技术测定、解体检查。 ⑮输配电设施存在的问题和定期检修试验项目。

2.机电检修计划编制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进行现场勘察,结合设备平时运行状况,全面了解设备存在的问题,对照资料分析缺陷原因,研究检修内容和方法。对重大检修项目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图表和施工工序加强组织。

3.在编制机电检修计划的同时,应提出检修用配件、材料消耗计划和工器具计划,由物资公司按配件和材料管理供应渠道组织进货或安排加工。检修用配件、材料和工器具必须按检修项目和内容“对号入座”,专料专用。不得任意挪作它用。

4.检修前所有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检修任务书,把检修计划项目落实到班组和个人,选派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检修前应向全体检修人员传达检修计划和施工方法,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检修质量标准及时间要求;多班次检修作业的项目必须有交接班的具体规定。

5.编制检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检修设备的试运转时间,检修设备试运转无问题后,应由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设备司机进行验收。重特大检修项目应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填写验收记录,连同检修记录一并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条 停产检修计划由机电科汇总,编制月度停产检修计划,经矿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按计划进行检修。

第四条 月度停产检修计划实施

1.必须按矿审定的检修项目和时间进行检修,不得任意增减或删改检修计划。检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及检修计划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要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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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要停电的检修项目必须办理停电申请,严格遵守停送电管理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和检修质量。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进行措施没传达的,严禁施工,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严禁未接受传达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参加检修作业。

3.机电设备检修过程中,应及时进行中间验收,作好记录,重特大检修项目应指定专人进行中间验收和记录。检修的设备在组装前,检修施工负责人要详尽检查,防止工具、材料、小型物件遗留在机体内。设备检修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不合格的必须返修。

第五条 每次月度停产检修后,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于3日内整理好检修总结,作出书面材料上报机电科。逾期未报或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检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停产检修计划完成情况。

2.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及检修项目延时的原因,对重点工程项目数和内容数要详加说明。

3.通过检修发现的设备隐患及解决处理办法。 4.机械和电气部分的测试情况。 5.安全设施的试验情况。 6.准备下次检修安排的主要项目。 7.检修中的先进工艺和双革内容。 第六条 每日两小时停产检修制度

1.主井提升系统日停产检修时间为每天的9:30~11:30点,副井提升系统日停产检修时间为每天的11:30~13:30。强力胶带运输系统日停产检修时间为每天的8:00~12:00。主要用来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或日常电气检查、试验项目。检修时间变动按矿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间考核以调度室制度为准。

2.停产检修的范围:包括井上下提升运输、采掘、通风、压风、排水设备设施等各个环节的检修。

3.各级领导要对每日停产检修时间按计划给予保证,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取消、缩短变更检修时间,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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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的问题允许延长检修时间进行处理。

4.加强检修质量管理,要根据检修周期安排计划,督促、检查施工人员的日检情况,不得无故不按计划检修,对无故不安排检修及敷衍检修的人员要按违章处理。

5.日检由各区队安排,合理组织调配人员,落实检修项目人员及责任,要将检查维修设备,搞好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作为主要内容,对每台机电设备都要逐一认真检查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防爆、防护装置零部件是否齐全有无螺丝松动,对于不合格者一定逐一检修好。当检修任务完成,经区队验收达到相关标准时,方可允许生产;日检后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减少“三废”排放和环境污染,创造清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我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矿区环境保护方针是:遵守法规,防止污染,综合利用,持续改进,总体发展。

第三条 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矿领导班子

成 员:机电工区、运转工区、运搬工区、综合办及后勤主要负责人和机电科所有成员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检查、监督矿属各单位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情况。 2.审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4.决定罚款事项。

第四条 成立环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由机电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

环保办公室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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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贯彻国家环保法规,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编制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3.做好环保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管好技术档案。 4.推广环保先进经验,交流环保情况信息。 5.有计划地培训环保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机电工区负责全矿的矿井水及煤泥水达标排放,机电工区负责全矿生活污水及锅炉房大气的达标排放,运搬工区负责煤矸石场的管理维护及周围环境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 矿长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矿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

2.统筹安排协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和环保工作建设。 3.完成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严格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建立并完善设备运行档案,使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一切影响环境的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规定。

第八条 有计划地治理水、气、声、渣等污染。 1.烟尘、粉尘均需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2.保证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外排水各项污染指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之内。

3.要加强噪声源设备及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将噪声污染控制在容许的规定范围内。

4.合理处置和开发利用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 矿井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利用

1.矿井水经过井下、井上两级加药混凝沉淀处理后,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2.生活污水经一级沉淀和二级生化两级处理系统处理后,要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3.保证现有的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生活污水和矿井水得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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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处理、重新利用或达标排放。

4.加强水处理设施的检查维护,发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及时淘汰或更新、改造。

第十条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办公用品垃圾四类,各单位要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及处置,并进行标识。

2.后勤保障科负责办公用品垃圾、职工单身宿舍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的分类、存放和处置。对有毒的废弃物如包装袋、包装箱、玻璃瓶以及其他容器,应分别存放,明确标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

3.运输废弃物时,应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

4.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

5.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管理

⑪ 煤矸石应集中堆置,设立煤矸石堆置场。

⑫ 煤矸石应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如可用于修筑路基、平整工业场地、烧结煤矸石砖、充填塌陷区、采空区等。不宜利用的煤矸石堆置场应在停用后三年内完成覆土、压实稳定化和绿化等封场处理。

⑬ 煤矸石堆置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运搬工区负责定期洒水降温。

⑭ 煤矸石堆置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防止降水径流进入煤矸石堆置场,避免流失、坍塌的发生。

第十一条 大气污染物治理

1.锅炉房烟气必须采用脱硫、除尘技术,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气化合物,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锅炉房麻石水膜脱硫除尘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3.加强锅炉房设施的检查维护发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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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艺和设备及时淘汰或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严格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建立完备的设施运行档案,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率不低于98%、处理达标不低于90%,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三条 矿外排水各项污染指标必须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根据超限指标对相关工区罚款500-2000元。

第十四条 机电工区锅炉房麻石水膜脱硫除尘器要达到除尘率不低于93%,脱硫率不低于60%,并坚持正常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不正常使用罚款500-2000元。

第十五条 室内噪声声级严格控制在70dB(A)以下,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0-2000元。

第十六条 运搬工区做好煤矸石场的日常管理并整治好周围环境,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500-2000元。

第十七条 机电工区要加强对治污设施的维护,每发现一次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对相关工区罚款500-2000元。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科要加强全矿的工广雨水沟及排污管路的清淤,并做好日常检查,保持管路的畅通。每发现一次堵塞罚款500-2000元。

第十九条 机电工区矿井水排放时间表要严格执行。后勤保障科澡堂放水时间表要严格执行并与机电工区协调好,保证治污设施的经济合理运行。

第二十条 严禁矿井水及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每发现一次直排对相关单位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由运转工区负责管理维护,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发现一次不正常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年底如按标准完成全年环保各项指标,对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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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设备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节 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新设备购置计划

各单位根据现场生产接续计划于当月18日前提出次月设备需求计划,工区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于19日前送机电科汇总后,分别报送机电副总审核,报请机电矿长签批。分管领导签批后,由机电科根据全矿在籍设备情况统一编制需求计划。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要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使用地点及推荐厂家。 第二条 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计划经矿及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研究批准后,由物资公司进行购置。大型设备购置机电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制定技术规格书,物资公司根据技术规格书签订统一的购货合同。购置设备随机资料要齐全完整,随机资料必须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配件资料、装箱单等。

第三条 设备到货验收

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资公司通知机电科,机电科组织经管科、使用单位、机修厂共同对设备按照技术协议和供货合同要求检查验收设备和随机资料,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并经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设备随机资料和验收单由机电科存档。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好设备进货记录。

第四条 设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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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分类编号,归库管理。对于库内的设备要挂设备特征卡片和完好牌,设备卡片上要注明设备到货日期、生产厂家和零部件及专用工具的存放地点等;电气设备和精密设备严禁露天存放。

第五条 设备领取

各单位领取设备时,先填写设备领取申请单,经批准后到机电科填写矿统一的设备领取证,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与机电科、机修厂共同验收三方签字后,持设备领取证领取。特殊情况急用设备,征得矿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同意后,机电科可发放使用,但使用单位必须在2日内到机电科补办领取手续。

第六条 设备安装

1.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有经过矿领导审批、会签的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2.设备安装前,由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设备、随机附件和图纸资料的情况,编制安装施工材料计划经矿审批后报物资公司。

3.机电设备、随机附件和图纸资料在设备安装前必须由安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交接。

4.安装单位应排出安装施工计划进度图表。机电科根据施工进度表做好设备的到货,并在安装期间指导工程施工。

5.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和设备安装技术要求进行。

6.未按上述规定施工的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设备安装验收

1.设备安装期间,机电科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隐蔽工程。安装单位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要及时向机电科申请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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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项目施工。整个安装项目完成后,由安装单位对照标准自检确认合格后,向机电科书面申请竣工验收。机电科根据申请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调度室、技术科、安监处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做竣工验收记录。

2.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验收报告单,分别交分管领导、调度室、机电科、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各一份,机电科会同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清点,列出清单,三方签字后,过户移交给使用单位。安装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物料,使用完毕或闲置不用的,会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现场共同核实,由安装单位及时升井交到机修厂,并办理交回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安装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3.安装单位负责试运行期间安全措施,机电设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八条 设备撤除

1.各单位需要回撤的设备,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交机修厂,并到机电科办理设备交回验收手续,填写设备交回验收单。机电科会同机修厂与撤除单位共同进行鉴定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对交回设备分别进行入库、检修、报废等处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机电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2.工作面、皮带机等系列设备在撤除前机电科组织对撤出设备数量进行清点统计,有丢失或损坏,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清点统计后交于撤除单位,撤除单位按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工作面或其它设备撤除,由机电科负责按照清单进行严格考核。留做备用的设备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

3.设备撤除的原则应该是先撤除矿租赁的设备及小件,租赁设备升井后机电科负责及时协助办理停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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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除升井的设备,要正规装车,严禁倒装或侧翻,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由工区落实到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损坏规定考核运输单位。

5.使用中的设备,由于损坏而更换下的部件必须在4日内交回,否则,每超过一天罚款100元。

6.凡停用交回的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机修厂、使用单位和回撤单位四方验收并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出现丢失、损坏的,按原值进行对等处罚。

第九条 设备调拨与交接

1.机电科在全矿范围内对各单位的生产设备进行调剂调拨,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现场调剂时,机电科出具设备调拨清单,调出单位、调入单位接到调拨单后,应立即办理,对不服从安排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2.各工区需要备用设备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审批。

3.备用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急需调用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闲置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各单位接到机电科闲置设备升井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卸车入库,并在24小时内办理交回手续。

5.安装单位在运输、安装设备过程中,如损坏、丢失设备,按原值赔款。

6.安装工作面及系统完成之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科负责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7.各单位使用中的设备正常交接时,由机电科负责组织验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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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合格后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转帐,任何单位无权私自转让设备。凡私自转让设备的视情节对双方分别罚款200-500元。

8.设备的交出方要保持移交的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后,再申请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交接验收时所发现的问题由交出方整改。现场由机电科填写《设备交接验收单》,并三方签字后方可交接。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的对责任单位主管区长罚款200元。

9.因生产接续停头、停面,而造成设备闲置,由单位写出申请,生产矿长签字,可暂时不撤除升井。由原使用单位管理,若造成设备损坏丢失,对原使用单位罚款。

第十条 设备配套、审批与发放

1.掘进巷道施工前20天,由生产技术科提供该巷道完整的巷道设计,机电科进行设备配套设计,并根据配套设计组织设备,保证按时投产。

2.各区队根据生产需要,对需用设备提前五天提出书面申请。 3.使用单位领用设备时,必须持负荷审批单和设备申请单,方可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

4.对损坏设备更换时,必须在领料单上注明更换字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更换下来的设备四天内必须升井,并送交指定地点。不按规定办理每台次对机电区长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 设备租赁

根据生产需要需租赁设备时,经矿领导同意后由经管科具体负责办理设备的租赁工作。经管科负责租赁设备的登记建档,注明设备租赁日期、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设备价值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租。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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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备报废

机电科要根据设备登记使用情况,结合每年的设备普查,对到期报废的、淘汰的设备和效率低、耗能大的设备,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定期提出报废计划上报公司进行设备报废。

1.设备资产需要报废时,由机电科参照《设备管理规程》统一汇总,组织公司技术专家进行鉴定核实,按规定进行审批,未批准报废前,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处理,使用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清理。

2.批准报废的设备资产,应认真进行清理,能用的零部件要及时拆检、登记,妥善保管。

3.报废设备的残体由公司统一回购,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承担公司的一切罚款。

第十三条 设备的使用

1.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谁保养的原则,责任严格落实到人。

2.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兼职的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在用设备台账、升入井设备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设备入井、升井情况,由机电科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记录不全、不实的对工区进行考核。设备管理员每月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按要求参加设备组召集的周五下午15:30设备平衡会,协调解决各单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设备铭牌、煤安标志、设备标志牌、防爆标志要齐全、清晰,设备防爆标志描红,设备铭牌、标志、标志牌不齐全,被油漆覆盖不清晰的,对设备负责人每台罚款100元。

4.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领料单上注明的安装使用地点,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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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更使用地点,因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机电科备案,并注明转移地点、设备型号、编号,否则,每台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设备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统一调拨,若设备停用后未通知机电科,一经发现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台。

6.对野蛮使用设备,设备存在故障不停机检查继续使用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跟班区长、包机人分别罚款200元,司机按严重“三违”处理。运行中的设备转动接合部位必须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每发现一次缺油现象对机电负责人、司机分别罚款200元,因润滑造成设备损坏时,视具体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维修工、司机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100%设备维修费用。

7.设备使用保养实行包机制,设备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8.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技术操作的“三知四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无证操作,对现场负责人及操作司机罚款100元。

9.司机必须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对强令超负荷、超规范以及不合理使用设备,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定期保养(维修)制度及设备点检制度,确保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11.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定期检查、润滑保养、除锈防腐、试验,作好记录。

12.机修厂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储备设备,因储备不足影响生产的,每影响生产一小时罚责任人100元,对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每影响一次考核100元,影响时间以调度室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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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禁私自拆除设备元器件,因生产急需要拆件使用时,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并限期补齐,否则每违规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14.大型固定设备要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修、性能测试,相关检验、检测资料存档备案。

15.保证在用、备用设备的完好率符合公司规定和要求,防爆设备要保证防爆性能完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16.维修设备不得将设备编号毁坏或用油漆覆盖,更换带有设备编号的零部件时,应通知机电科进行补号,每违反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7.各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自己的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日检时间,每日不得少于2小时,日检记录填写要认真,字迹清晰,检修记录区队存放周期不低于三个月,机电科不定期抽查,不按规定检修、漏检、弄虚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8.设备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的检查,每班、周检查由各区队负责,并做好记录,否则对机电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100元。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

19.凡因责任事故烧坏污水泵、潜水泵、电动机按以下罚款: (1)75KW及以下的每KW对单位罚款50元,由工区自行分析、处理问题,责任落实到人,不落实到人的考核主管区长100元。

(2)75KW(含75KW)以上,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报矿审批处理。确认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承担设备原值或全部维修费用,对于罚款数额较大的,一月不能交清可分月从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20.严禁水冲电器设备,每查出一次水冲电器设备罚责任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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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承担。

21.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完整,牢固可靠,无开焊变形,零部件磨损及时更换,一项达不到要求,罚包机人100元。

第十四条 设备修理

1.所有设备的修理本着“先矿内,后矿外”的原则,尽量在矿机修厂进行维修。

2.因生产需要,需由外单位修理的设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办理。确需由外单位修理的设备,机电科报矿领导批示,统一进行招标后安排中标单位负责修理。

3.承修单位接到设备修理任务后,设备解体经公司及矿鉴定后,提出修理用配件、材料计划,报出修理费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4.维修工作结束后,由承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通知公司、矿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由承修单位填写有关实验数据,经承修单位和公司、矿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单。

5.承修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承修单位进行现场鉴定,确认属于检修质量问题的,视影响生产程度,扣除承修单位相应的修理费用。

第十五条 设备入井验收

各单位已办理好申请手续准备入井的设备需由机电科、使用单位、机修厂三方共同进行验收。其中机电科安排一名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安排一名机电班组长或机电负责人,机修厂派维修班班长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参加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作后,方可入井。否则不予发放。严格执行设备编号管理制度,发现未编号入井设备,考核机修厂与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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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升井设备管理

1.各单位升井、入井设备装车车皮需写明单位、地点、日期,未写明的运搬工区不予以提升,由于单位、地点不清导致无法区分的考核运搬工区。

2.升井交回的设备必须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损坏情况,验收时必须有机电科、使用单位人员现场确认。

第二节 综机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采煤机要做到“一个坚持、四个严禁、十五个必须、二个注意”

1.一个坚持:即坚持执行“四检制”(班、日、旬、月),生产班与维修班要按分工搞好“四检制”工作,不得漏检,并作好汇报工作。

2.四个严禁:⑪严禁甩掉采煤机的各种保护。⑫严禁用采煤机作牵引动力牵拉物件。⑬严禁在电缆槽内堆放矸石、木料等各种杂物。⑭严禁重载起车(发现滚筒截齿顶住煤壁时,摘掉离合器给牵引,退离煤壁后再起动滚筒)。

3.十五个必须:⑪ 采煤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持证上岗操作。⑫采煤机司机必须严格遵守采煤机操作规范,严禁违章操作,开机前必须先开喷雾、电机冷却水,电机冷却水压不得超过1.5MPa(出水速度以自然流出为准),先停机,后停水。⑬ 开机前必须作好全面检查工作,螺丝、油位、手把、按钮、信号、截齿、机组左右的人员、杂物等均达到安全完好状态才能开车。⑭ 开车必须在牵引为零的状态下起主机、转滚筒,而后再给牵引;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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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停牵引,后停主机(紧急状态除外)。⑮ 割煤时,必须随时依据顶板、煤层、煤质的变化选择合适的牵引速度和采高,遇有地质构造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设备。⑯ 割煤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采高,顶底板要割平,严禁割碰顶梁、铲煤板和顶网。⑰ 割煤时,必须随时注意电缆、水管与电缆头的连接,不得使电缆水管受力,电缆夹不得落在电缆槽外或受挤、压、卡、砸。⑱ 割煤时,必须随时注意机器转动声响和部件温升,发现异常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⑲ 举起的摇臂时间不宜过长,必须每半小时放下2-3分钟,然后继续工作,班末将双摇臂都放在底板上。⑳ 挂摘离合器时必须在电机停转状态下进行,作到挂实摘净。⑴ 过断层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过断层的施工措施。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采煤机速度应降为2m/s以下(全煤时速度4m/s以下)。⑵ 工作面放炮前必须保护好各种设备及电缆,因放炮损坏的设备和电缆,由机电科组织分析拿出处理意见。⑶ 电机保护必须齐全可靠,发现保护不齐全或甩掉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全额赔偿。⑷ 采煤机截齿必须要齐全有效,发现缺少应及时停机更换,发现截齿损坏而未进行更换的,每发现一次,对包机维修工和司机各罚款100元。⑸ 工作面倾角在15度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4.二个注意:⑪ 采煤机在牵引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按牵停按钮来停车,尽量采用反方向牵引来减速,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使用牵停按钮。⑫ 采煤机身上不准放置工具、配件及杂物。发现有杂物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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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罚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十八条 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转载机“一个坚持、三个严禁、十个必须”

1.一个坚持:坚持搞好“四检制”,使设备始终在完好状态下运转。

2.三个严禁:⑪ 液力耦合器严禁用木塞等其他物品代替易熔塞及防爆堵。⑫ 液力耦合器严禁用其他液体代替规定使用的液体。⑬ 水冷设备严禁冷却系统无水运行。

3.十个必须:⑪ 刮板运输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⑫ 机头、机尾必须作到各部螺丝齐全、紧固。⑬ 液力耦合器必须做到易熔塞、易破保护盘齐全无损,不漏液,流量适当。⑭ 刮板间距必须严格按九个圆环安设,缺失的刮板应及时补齐,防松螺栓应及时检查拧紧。⑮ 刮板输送机与转载机搭接必须良好,最小高度不得小于300mm。⑯ 刮板链的松紧程度必须适中,双链链条必须一致,不得有卡链、跳链等现象。⑰ 工作面移溜必须作到移平、移直,追机移溜必须大于8组支架。⑱ 司机必须随时观察设备运转状态,要求无过载、憋、卡、超温、异响等现象,发现异常停机处理。⑲ 转载机机尾必须加设盖板,盖板要完整有效。⑳输送机电机不得浮煤埋压,电机四周必须清洁。

第十九条 液压支架操作需做到“一个坚持、五个不准、七个必须”

1.一个坚持:坚持做好支架的“四检制”(日检、旬检、搬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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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和上井检修),使支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五不准:⑪ 不准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停止运转时推移运输机(移机头、机尾除外)。⑫ 不准随意拆卸液压管路及千斤顶附件。⑬ 不准使用铁丝代替U型销子。⑭ 液压系统不准有跑、冒、滴、漏现象。⑮ 不准用死堵代替安全阀。

3.七个必须:⑪ 支架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⑫ 移架前必须清理影响移架的障碍物,尤其是电缆、水管、液压管路不准挤伤。⑬ 移架时应采取顶梁、前探梁少降或带压移架控制好顶板。⑭ 移架时,必须做到移架迅速,调整及时,不得歪斜,前后成线,立柱与顶底板垂直。⑮ 移架后,端面距和铲间距符合规定。⑯ 当需要仰采或俯采时,每一循环上挑或下卧的高差必须小于120mm。⑰ 支架上井、下井时,各敞口的管路、阀口、千斤顶进回液口必须加塑料堵。

第二十条 皮带机操作需做到“一个坚持、二个做到、三个及时、五个必须”。

1.一个坚持:坚持搞好“四检制”,使皮带始终在完好状态下运转。

2.二个做到:⑪做到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四大保护(堆煤、跑偏、滑差、急停)及信号灵敏可靠。⑫做到巷道整洁,无积水、无煤矸、无杂物。

3.三个及时:⑪维护润滑、保养及时。⑫处理皮带跑偏及时(严禁用木料挡偏)。⑬清理机头、机尾浮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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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五个必须:⑪ 皮带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⑫ 机头、机尾必须完整无变形,并且各部螺栓齐全紧固,各滚筒旋转无异响。⑬ 液力耦合器易熔塞等保护必须齐全无损,不漏液,介质、液量符合厂家设备使用技术规定。⑭ 上下托辊必须齐全完好,无异响。⑮ 拆下的胶带必须卷好存放在干燥地方或上井,严禁随意截割皮带。

第二十一条 综掘机操作需做到以下几点:⑪ 发现异常应停机检查,处理好确认正常后再开机。⑫ 不要超负荷操作。⑬ 软底板上操作时,应在履带下垫木板,木板间距1—1.5m,加强行走能力。⑭ 操作液压手柄时要缓慢,要经过中间位置(例如:机器由前进改为后退时,要经过中间的停止位置,然后改为后退。操作其它手柄也应如此);⑮ 启动或停止电机时,要动作迅速,避免缓慢微动;⑯ 机器动作时,要充分注意,不要使掘进机压断电源线;⑰ 应确认安全后再启动截割头;⑱ 装载时一定要注意铲板高度的调整,当行走时铲板一定要抬起;⑲ 大块煤岩可能卡在本体龙门口处造成第一运输机停止,必须击碎成小块后装载运输;⑳ 第二运输机由于机器的行走振动可能向左右偏移,会与支架或其它设备触击,要引起注意;⑴ 机器行走时,避免左右切割;⑵ 在切割时,特别是切割硬岩时,会产生较大的振动,造成截齿超前磨损或影响切割效率,要使铲板及后支承接地良好,加强稳定性,减少振动;⑶ 设备停止工作时,应将综掘机退至安全地点,截割头回缩,铲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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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五小电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负责对全矿五小电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五小电器的购置,由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提出计划,物资公司统一购置,并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对新购置的五小电器进行验收,三证一标志齐全,统一编号、入账。五小电器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并授权机修厂刻号后方可发放,各单位不准私自发放、领取。否则,对擅自发放、领取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四条 五小电器的运输及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其完好程度,对私自拆卸、损坏的五小电器视其损坏程度,按原值1~2倍罚款,如造成五小电器整机报废或丢失的按原值2倍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五小电器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提高1%对机修厂罚款200元,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接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的五小电器升井通知后,要按期升井交回,否则每延期一天每件罚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五小电器的清点交接,以交接双方签字,并到机电科办理消帐、转帐手续为准。

第二十八条 每发现一次现场闲置五小电器,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立即升井。

第四节 电缆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缆的购置由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提供计划,物资分公司根据计划购置。对新进电缆由物资分公司及机电科共同负责检查验收,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阻燃性能检测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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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标志齐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三十条 10mm²及以上电缆由机电科统一领取管理,机修厂负责修复及压号。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取电缆须先填写电缆申请单经过供电负荷审批,领导签字后持申请单换取电缆领取证,再持电缆领取证到电缆库领取电缆,库管留下领取证第二联存档。

第三十二条 机修厂要按机电科提供的统一编号为电缆压号,一条电缆只能有同一个编号,并压在电缆的两端,距端头1.5m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所领取的电缆,必须在二日内下井,并使用在指定地点,否则每延后一天,对领取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不得盘圈应避免交叉,对主要大巷、采区的运输巷必须用电缆钩悬挂整齐,凡用铁丝吊挂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新敷设的电缆,超过24小时未上钩悬挂、张贴电缆标志牌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五条 电缆在使用过程中,不准挤压、落地及埋砸。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限期处理,延期不处理者,加倍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连接不合格对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因连接不合格造成电气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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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测,每周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外部和悬挂情况检查,并有记录;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绝缘遥测,每班必须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并有记录。月记录及季度记录上交机电科,因不按规定进行电缆绝缘遥测和外部情况检查的对单位责任人每条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直线每隔5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内容填写必须与实际相符、字迹清晰。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电缆在做头压接时,应尽量少截取电缆,当做头至电缆编号时,应经机电科同意,由使用单位认可其长度并签字,以便重新编号入账,否则视为私自截扒电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500元。编号缺损的电缆升井后,由机电科负责测量实际长度,每少一米按电缆原值加倍罚款,经机电科同意截取的除外。

第四十条 电缆升井后由使用单位交回电缆库,经机电科验收、测量绝缘阻值、检查外观后,填写电缆回收单,由交回单位及时到机电科消帐,每延期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因不及时送交回收单,而造成电缆下落不明者,按丢失电缆两倍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机修厂负责对升井电缆进行修补工作。修补工作包括故障点查找、芯线连接、相线、地线的绝缘处理、外护套的硫化热补。在修补过程中,不得随意截除电缆,当需要截除电缆长度大于5米时,要先征得机电科同意,否则每次对机修厂负责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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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所有经过修补的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符合要求后才能发放。检修及浸水耐压试验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机厂存档备查,一份交机电科,发放时要双方验收签字。

第四十三条 闲置电缆应及时升井,每发现一次现场闲置电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并立即升井,每延期一天加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电缆需要调拨交接的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双方验收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及时办理消帐、转帐手续。

第十四章 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二条 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对所辖范围内供电负荷调整必须报机电科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主要供电系统调整要有记录机电科负责存档。

第三条 各单位增减负荷,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私自增减负荷。

第四条 各单位停送电申请必须提前一天申请,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科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停送电申请单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值班员执行。对无停送电申请单的单位变电所值班员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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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10kv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单两票制度。工作票签发人以矿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报送机电科审查;供电系统图绘制要规范,电源、负荷要严格区分,供电图中应能准确反映供电设备型号、编号,电缆的编号、型号、长度,接线盒的编号、及所控设备负荷容量,对不能正确反映现场实际的将对机电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机电科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第八条 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

第十条 地面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由机电科联系气象局每年测试一次,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各单位配合机电科每季度测试一次,试验结果及时报机电科。检漏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查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执行。

第二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

第十二条 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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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井下停电、调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单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检修需要填写停电申请单,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及停电影响范围等。

第十五条 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

第十七条 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不用填写停电申请单、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

第十九条 停送电安全措施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4.停电刀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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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8.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高压操作监护制度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停电申请单、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

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按三违进行处理。

第三节 电气试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气试验分工

1.35kv变电所、10kv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液压绞车房变电所、三中变电所、-720变电所的电气预防性试验,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

2.10kv电压等级以上的电气绝缘油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主变压器绝缘油发现异常必须加做色谱分析,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对新投运或运行中的主变压器换油必须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气试验周期

1.35kv变电所及各变配电所的开关柜、高防开关、综合启动柜的保护每年进行一次试验;•用电负荷变动和事故拒动以及越级跳闸时,随时进行试验。

2.每年对变配电场所配用的绝缘防护用品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后的绝缘用品必须有合格标志、试验日期;•各种试验结果要有试验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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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中的35KV主变压器,凡发生瓦斯或差动继电器动作或因外部短路冲击造成前级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停电的,要退出运行,经全面试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4.架空输电线路每年春季、秋季由机电科联系有关单位进行清扫、检查。以上各种试验结果及调整处理情况要有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电气试验要求

1.对主要设备和电缆,每年的预防性试验结果超出规定或同上一年对比性能明显恶化的要加做试验确认,并认真分析安排整改,达到标准,方可投入运行。

2.每次电气试验必须编制措施,包括实验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3.属于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在每年雨季到来前必须完成。由机电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试验。

第二十四条 高压试验过程要求

1.高压试验工作应不少于二人。实验负责人在开始前,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工作的范围、不应触及的部位及试验中的安全措施。

2.高压试验应填写电气工作票。

3.高压试验现场应将工作范围设置临时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被试设备、供电线路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应有遮拦或封挡,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以防触电。

4.各类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和特性试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5.被试电气设备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接线,表计倍数、调压器零位及仪表起始状态,确认正确无误,通知与试验无关的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在取得试验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加压。加压过程中应有监护并呼唱。

6.试验电容器、电缆或其他电容性电气时,试验前后应多次接地、放电、短路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接地后方可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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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传达口令要清楚、准确。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

8.试验用的电源应用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和指示清晰明显的指示灯。更改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进行放电,并将升

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9.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使用耐高压绝缘物支撑固定。

10.试验结束后,必须检查被试设备上有无遗忘的工具和导线,拆除临时遮拦并将被试验设备恢复原状态。

11.特殊重要的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并报矿机电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护绝缘用具试验周期及标准 1.试验周期 序 号 1 2 3 4 5 6 7

试 品 名 称 绝缘手套 绝缘靴及绝缘垫 高压试电笔 拉杆 绝缘台 接地棒 绝缘夹 新 品 使用前 使用前 使用前 使用前 使用前 使用前 使用前 旧 品 半年一次 半年一次 半年一次 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 第十五章 机电、运输质量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节 机电质量检查细则

第一条 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提升机、液压绞车、矸石山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蒸汽锅炉、强力胶带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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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台完好,发现一台不完好罚责任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责任人200元。

第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及五小电器防爆率100%,检查中每发现一处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包机责任人200元。

第三条 五小电器合格率达到95%,零部件齐全完整、防腐良好、接压线合格,防爆面涂凡士林油。检查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 电缆检查

1.吊挂合格率达到95%,检查每降低1%罚责任人100元。 2.电缆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信号电缆、通讯电缆严禁与动力电缆交叉、缠绕,并悬挂在动力电缆100mm以上的地方,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规范标准罚款。

3.电缆吊挂应使用电缆钩,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钩的间距不得大于1.5m,电缆的悬垂弧度应一致,吊挂高度离轨面不得低于1.5m,严禁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按照规范标准罚款。

4.电缆的连接,应选用符合电压等级的接线盒、连接器或冷补进行连接,检查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5.井下巷道内的电缆在拐弯、分支点、接线盒两端、过墙处及每隔500m距离位置,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方向、规格型号、电压等级、维护负责人的电缆标志牌,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6.电缆过墙时,必须有穿墙套管并封堵,否则按照规范标准罚款。 第五条 矿灯完好率95%以上。绝缘性能良好,不漏电,灯头、灯线、灯座完整无损,发现一盏矿灯不完好,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提升系统检查项目

1.主、副井提升机对如下项目进行检查:

⑪ 各种保护齐全可靠:① 欠压保护;② 过电流保护;③ 过卷保护;④ 过速保护;⑤限速保护;⑥ 闸瓦磨损保护;⑦ 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⑧ 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⑨ 箕斗卸载位置显示、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后备减速、后备限速等保护;⑩ 立井井口设备联锁;○11 井口门信号闭锁。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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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机械部分:① 盘形闸制动可靠,闸瓦间隙(0.5~1.5mm),液压站二级制动(压力6MPa,时间6~10s),一级制动(压力为0.6MPa),维修人员每旬要对液压站油路阀组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液压油每半年进行一次更换并有记录;② 滚筒各部螺丝齐全完整、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运行正常。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⑬电气部分:① 电机碳刷无松动;② 高压配电盘操作机构灵活可靠、整定值准确;③低压盘各接线端子清晰、盘内无灰尘、走线整齐;④ 工控机运行正常,各仪表指示正确,油位指示正确。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⑭检查记录:绞车各部每天必须由专职人检查并留有记录。 ① 绞车司机每班对井筒上下过卷、闸瓦磨损、弹簧疲劳、错相保护、操作台急停、井口急停、制动闸变形、井筒测速点、井筒减速点等进行试验并作好记录。

② 绞车维修人员除对以上司机班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试验外,还要对变压器、电机碳刷、闸瓦间隙、主轴装置、液压站、整流柜、冷却风机等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检查。

以上缺一项或记录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2.液压提升机检查内容:

⑪ 机械部分:① 闸瓦间隙(0.5~1.5mm);② 液压站操作压力(3~4MPa)、伺服压力(2.5MPa左右)、制动压力(5.5MPa左右)、补油压力(0.9~1.2MPa)背压压力(0.7~1MPa);③ 滚筒各紧固螺栓垫圈齐全无松动;④ 盘形闸制动可靠、低压盘各接线端子清晰、盘内无灰尘、布线整齐;⑤ 各仪表指示正确;⑥ 油位指示正确。检查每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⑫ 保护及记录:

① 跑车防护装置动作可靠。

② 绞车司机每班对过卷保护、限速保护、松绳保护、传动装置、电动机、泵站、液压马达进行一次检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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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绞车维修人员除对以上项目检查外,还要对主轴装置、各阀组、阀门、深度指示器、后备保护、信号、供电等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认真作好记录。

现场检查出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记录不实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3.对井架、天轮、罐笼、箕斗、井筒装备的检查项目: ⑪ 每年一次对主、副井井架、井筒管道梁、座,副井梯子间、电缆固定卡等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⑫ 天轮轴承每半月进行一次注油,每2个月拆检一次轴承端盖,用手指触摸滚珠、滚道有无点蚀、麻坑、剥落或裂纹,每6个月进行一次换油,每次检查时要仔细认真听声音。每月检查一次天轮衬垫,不得松动、损伤并有记录。

⑬ 提升装置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

以上项目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记录不实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4.钢丝绳与连接装置检查:

⑪ 立井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并采用楔形连接装置。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探伤和更换,每天应派专人对连接装置进行检查,且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薄内备查。

⑫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测量时采用专用卡尺应与钢丝绳垂直,取磨损范围内经过测量多个点,按照平均值填写记录。

⑬ 机电工区值班人员每天对钢丝绳检查记录进行一次审查并签字,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存档。

5、记录必须由检查测量人员填写,不允许漏检、代签或伪造。 以上项目每发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缺少记录或记录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 井下胶带运输机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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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灭火:胶带运输机巷道内每隔50m要有支管和阀门,机头机尾要有不少于25m的胶管,放置不少于两只灭火器和0.2立方米的沙子;防火水源要可靠。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2.强力胶带运输机的保护: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速度保护、超温保护、断带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烟雾报警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防撕裂保护装置、沿途紧急停车装置要齐全有效,上运时还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位置安装准确、固定牢固。缺少保护或保护失效的罚责任人100元。

3.普通胶带运输机的保护:堆煤保护、速度保护、超温保护、防跑偏装置、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烟雾报警装置要齐全有效,位置安装准确固定牢固。缺少保护或保护失效的罚责任人100元。

4.运输机机械部分:

⑪ 各部螺栓齐全、完整,轴承润滑良好,不缺销子,不得用皮带机架杆当撬棍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⑫ 上下胶带不跑偏,胶带接头牢固、整齐并与胶带宽度一致,接头有效连接不小于胶带宽度的85%;机尾、机头处保持清洁,不磨胶带。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⑬ 托辊:运输机托辊组齐全、完整,不缺托滚,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不损坏。缺失、堵转、损坏托辊率不高于90%,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⑭ 机头、机尾清扫器工作可靠,固定牢固;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要有牢固的行人过桥,机头、机尾处要有防护栏。外露的机械转动或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巷道内有充分的照明,每组灯间距不大于25m。信号要保证声、光齐全,灵敏可靠。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⑮ 记录:强力皮带接头要编号,派专人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并认真作好记录。现场各种记录齐全完整,填写认真。检查或查阅资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主通风机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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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部分:⑪ 防爆门(盖)应完好,无卡阻;⑫ 轴承润滑油位指示准确;⑬ 风机闸门位置开关动作可靠、指示准确。负压计指示准确;⑭ 电机固定螺栓紧固。⑮ 风机制动闸

动作可靠,闸皮磨损不超限;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2.电气部分:⑪ 在线检测系统各仪表指示准确、工控机运行正常;⑫ 高压柜过流保护、接地保护、速断保护等装置动作可靠,程序锁规范使用;⑬ 低压控制柜具有短路、过流、缺相、接地保护,且灵敏可靠。⑭ 变频启动和工频启动能实现可靠控制;⑮ 轴承超温指示和警报信号工作可靠;⑯有直通调度室电话。主通风机房内的两台提风机必须达到完好,备用电源带电备用。每1至3个月倒机一次,两台风机提风能力相同;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3.现场检查各种记录,少一项或一处记录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 空气压缩机检查

1.排气超温保护、逆相保护、过电流保护、空气滤清器堵塞保护、油过滤器堵塞保护、油气分离器堵塞保护应使用正常,动作可靠。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2.对安全阀整定校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各种图表、制度、记录齐全。现场检查或查资料,少一项或一处记录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 主排水泵房检查

1.防水闸门开启灵活,关闭时四周严密无缝隙。配水闸门齐全灵活;引水装置可靠;水泵、电动机螺丝紧固,测量水泵对轮间隙符合规定要求。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2.启动柜的短路保护、过流保护、欠压保护、漏电保护动作可靠;真空泵、射流装置、泵的底阀性能可靠,使用任何一个装置都能在5分钟内起动水泵。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3.各种图表、制度、记录齐全。现场检查或查资料,每少一项或一处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一条 锅炉房检查

1.锅炉在规定参数下运行,不超温、不超压,受压元件完好,各种辅机运行正常,管道、阀门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水处理符合国家标准,锅炉无严重腐蚀或结垢等。一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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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2.蒸汽锅炉装设的双色水位计及高低水位报警、安全阀、排污阀、超温连锁保护动作可靠。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3.锅炉的安全附件齐全、有效,操作手把要灵活。安全阀每年必须进行整定试验,每7天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水位表、压力表的存水弯管、排污阀应按时冲洗和排污。一项不合格

罚责任人200元。

4.各种图表、制度、记录齐全。检查少一项或一处记录不实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 地面供电检查

1.保护装置:⑪ 开关的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动作可靠,开关柜有机械闭锁且使用正常;⑫ 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⑬ 变电所的跳闸电源要可靠。一处不合格罚责

任人200元。

2.安全用具及保护齐全有效: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帽、接地线操作杆(两套)、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系统各项保护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整定,保持灵活可靠。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使用正常可靠。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

3.消防器材:主控室干式灭火器不少于3个;高压室干式灭火器不少于3个;主变压器及电容器室,灭火器不少于2个。少1个灭火器、失效使用或超期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4.防小动物管理措施得当,通往高压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等室内的孔洞封闭严密,门口加装防鼠挡板,高度0.5m。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5.严格执行一单两票制度并认真填写,停电申请单、停电工作票、停电操作票符合要求,执行良好。各种图表、制度、记录齐全,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检查

1.高压隔爆开关装设的欠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动作可靠。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安装的欠压保护、短路保护,真空高压隔爆开关安装过电压保护,井下高压防爆开关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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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般型开关的无压释放、短路过流保护、漏电保护装置,要动作可靠每半年整定一次,并按时进行检查维护并作好记录。检查保护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其他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2.低压电机应装设的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相保护,应按照《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进行整定,40KW及以上的电机全部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3.低压馈电线上安装的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作好记录,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4.127V照明信号系统使用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5.使用局扇供风的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安装瓦斯电闭锁,动作可靠。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工作面的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该范围内的一切电源(动力电、信号照明电等)。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6.四小线电缆,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电缆要采用不延燃橡套电缆,电缆接头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电缆橡套破皮可采用冷补进行修复,井下冷补的电缆应符合使用要求、美观耐用。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四条 采掘运设备检查 1.采煤机:

⑪ 采煤机与刮板运输机实现电气闭锁,倾斜15°及以上工作面应有防滑装置。

⑫ 采煤机内外喷雾齐全有效,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 Mpa,外喷雾水压力不低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

⑬ 采煤机各部螺丝、垫圈等附件齐全完整,各项保护齐全可靠;各零部件润滑状态良好,不漏油,油位适当;滚筒不开焊,截齿失效及齿座的短缺数量不超过5%;整个采煤机运转平稳,工作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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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刮板运输机:

⑪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米。

⑫刮板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水介质(或耐燃液),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各部螺丝、护罩刮板等齐全、完整、紧固,运行平稳可靠,冷却水正常使用;各种保护齐全有效;减速箱油质清洁,油位适当;运转平稳。

检查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3.液压支架:

各部零部件齐全完整,安装正确,各结构件无开焊裂纹现象,不能有变形现象;杜绝放炮打立柱现象,活柱不锈蚀无划痕;各部密封性良好,不漏液、不串液,动作灵活可靠,安全阀开启压力正常;胶管排列整齐,U型卡子不能用铁丝代替,架间卫生好,支架工作状态符合要求。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4.掘进机:

⑪ 掘进机各部螺丝、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手把动作灵活,位置准确;蜂鸣器、紧急开关工作可靠;注油嘴齐全,油路畅通;照明灯齐全明亮;截割头无裂纹开焊,截齿完整,短缺数量不超过总数的5%;履带板无裂纹,不干涉,松紧适宜;刮板齐全有效,链条松紧合适;胶管及接头不漏油;桥式皮带机后电缆拖地不超过15m;压力表齐全,指示准确;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掘进机工作状态良好。

⑫ 掘进机内外喷雾齐全有效,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5.耙装机:

⑪ 耙装机前方必须安设照明灯,确保迎头具有足够的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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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耙装机控制按钮必须紧固在专用控制箱内,必须紧固在便于司机操作的地方,停机或检修时必须加锁。

⑬ 制动闸、卡轨器、保护栅栏完整,耙装机及回头滑轮要用锚杆进行固定,上下山使用时必须有防滑装置。闸把开口销子不得用铁丝代替,闸托之间不准垫杂物。

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6.喷浆机:

喷浆机零部件要齐全完整,不得有漏风现象,喷浆结束前要把管路中剩余物料吹尽,喷浆后要及时将设备表面清理干净。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7.采掘工作面水泵:

潜水泵要垂直吊挂使用,不具备吊挂条件的要使用支撑架,保证吸水笼头不淤积;多级离心泵要安装牢固、水平,大型多级离心泵需按说明书施工基础;风泵使用时要防止漏风及空运转现象发生。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 45KW及以下绞车:

⑪ 绞车各部螺丝齐全完整;制动闸及离合器把手要完整、可靠,制动闸制动行程符合规定;滚筒护板完整不变形;绞车固定牢固,安装位置设有照明,声、光信号装置齐全、可靠,25KW及以上绞车按钮及组合铃必须上架且安装位置要便于司机操作;绞车位置(硐室)设有相关管理制度牌板、操作规程牌板、安全设施管理牌板、绞车技术参数牌板等内容齐全完整。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⑫ 钢丝绳母绳头压入压绳卡凹槽,且压绳牢固,母绳不得少于三圈,钢丝绳排列整齐,滑头有绳胆和保安绳,保安绳的直径要与提升车数相符,滑头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20倍,外圈钢丝绳离滚筒外缘不小于20mm,钢丝绳的锈蚀、断丝、磨损变形不得超过规定要求,钢丝绳必须有专人检查并填写记录。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 三大保护检查

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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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100元。发现保护被解除或短接的罚责任人100元。出现设备未接地而不及时处理,导致漏电、继电器损坏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有辅助接地极的,两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且分设在设备不同方向,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测试等按矿统一规定办理。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线压接不紧的,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七条 井下配电点电气设备:

1.设备必须上台上架;五小电器必须装设固定板;开关大盖手把不得变形损坏;设备接线柱或熔断器不得过热损坏。开关整定值要与负荷相匹配,并使用合格的熔断器,熔丝不得以铜丝代替。以上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2.配电点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住,栅栏不得有箭头、毛刺等尖锐部分,以防止伤人,栅栏上悬挂“禁止入内”牌,配电点应悬挂标准的供电系统图。配电点变压器及开关上不得存放衣物及其他物品。以上每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3.设备、五小电器的喇叭口残缺或少压板但未构成失爆的;设备、五小电器接线室内无杂物、粉尘;压、接线无毛刺;防爆面定期进行检查,涂抹204-1防锈油或凡士林;一项达不到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管理:

1.设备使用单位要明确设备维护保养人,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设备表面必须张贴或悬挂设备标志牌,明确责任、保证设备完好。

2.设备表面要保持洁净,不得有积尘、浮煤、泥浆、水迹等,设备外壳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不能出现严重锈蚀,否则按失爆处理。

3.设备防爆标志凸显部分要用红漆描绘,但设备标志牌、设备编号、煤安标志铭牌不得有油漆、泥浆涂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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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用机电设备放置位置要得当,喇叭口要有胶圈、挡板、抗圈封堵,设备卫生、性能保持完好。使用单位负责对入井、升井防爆设备喇叭口进行封堵。

5.设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栅栏等防护设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

以上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设备失爆的按失爆进行罚款。

第十九条 油脂使用(包括管理乳化液):

1.设备油脂使用必须符合设备对油脂提出的性能要求,严禁不合格的油脂或型号不对应

设备进行使用。

2.工作面乳化液配比能自动控制,且浓度要达到4.5-5.5%,管路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条 特殊工种及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或未持证上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文明生产:

1.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台上架标志清楚,同一处两台及以上的五小电器集中上板。做到清洁卫生,摆放整齐。设备的标志牌内容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责任人明确。现场检查发现一台设备未上台上架,一处开关标志牌填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晰罚责任人100元。

2.机房硐室、巷道内清洁干净、无杂物、无积水、无油垢,电缆沟内外清洁卫生、电缆表面无油迹、无油漆,且吊挂整齐,电缆沟无锈蚀。防火器材、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灭火器每年校验一次,绝缘手套、绝缘鞋每半年试验一次,接地棒每年试验一次,并有试验合格证。现场检查,发现一处卫生不好或一处电缆吊挂不整齐,有锈蚀罚责任人100元。防火器材、绝缘防护用品缺失,试验不合格后缺少检验合格证的,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节 运输质量检查细则

第二十二条 运输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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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装绞车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的审批,按照绞车安装使用技术规定进行基础固定(锚固或浇筑)、安装。提前1天向机电科、安监处、调度室递交绞车安装验收申请,绞车、安全设施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未经审批、未验收投入使用的,罚单位主管区长300元。

2.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绞车现场有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牌板及相关日检记录,牌板、记录齐全完整。每缺一项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3.绞车硐室必须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4.基础锚固或浇筑符合质量标准、固定合格。不符合标准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5.声光信号、红灯安设,钢丝绳、制动闸、护绳板符合标准。一项不符合标准罚包机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 钢丝绳

1.压绳板使用不少于2副,且固定牢靠,符合使用要求。固定不牢固罚包机人100元。

2.钢丝绳插接合格,无断丝现象、保险绳齐全、连接可靠。钩头必须使用心形套环(绳皮),套环要与钢丝绳配套使用,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3.钢丝绳缠绕排列整齐、严密,无爬绳、咬绳、锈蚀现象。一处不合格罚绞车司机100元。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

1.齐全且符合要求(挡车棍、阻车器、吊梁、红灯、声光信号、行车不行人牌板)。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罚包机人100元。

2.上齐安全设施管理牌板,缺少一处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3.无极绳运输使用梭车及红尾灯,缺一项罚跟车工100元。 第二十五条 运输线路

1.运输线路达到优良品。轨道、道岔设施实行包保制。高低差、内外错,轨道接头间隙,轨枕、接头板间距、扣件等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2.不得有杂拌道。一处杂拌道罚机电负责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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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岔符合标准要求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4.使用整体罗锅道,整体塌弯道。一处不使用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5.底托轮安装合格、转动灵活。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6.轨道安全间距符合标准要求。出现一处安全间距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 电瓶车

1.主要检查项目必须合格。(整车状况,主要受力机件及齿轮箱、制动系统、撒砂装置、连接装置、车灯、警铃、电气防爆、自动瓦斯检测报警装置)任何一处主要检查项目不合格,罚分管区长100元。

2.一般检查项目中合格项目比率不小于80%。(车架、车轮踏面磨损量、轴平面磨损滚动轴承磨损情况、不漏油、蓄电池机车拖辊板、控制器手把、消弧罩、电气触头、电阻器、集电器、自动开关、杆销、电源引线及连接线、电气绝缘电阻值、蓄电池电解液密度,液面高出极板高度,电解液高度,端电压、蓄电池无破损,漏液、排气良好,连接线合乎要求,橡胶套绝缘隔板、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电使用的特殊蓄电池合乎要求、主要运输大巷机车必须有通讯设备。一般检查项目中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100元。

3.行车必须用红尾灯。一台不使用罚跟车工100元。

4.蓄电池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及漏电检测保护防爆装置。一处不使用或不完好罚包机人100元。

5.弯道及其他应使用声光报警装置。一处不使用或不完好分管区长100元。

第二十七条 运输及文明生产

1.各种牌板悬挂规范。记录齐全。一处不合要求机电负责人100元。

2.采区上下山、采区主要运输巷及车场保持清洁,无淤泥、积水、杂物、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硐室内清洁无杂物。一处不符合要求罚当班跟班区长100元。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各工种操作规程齐全。一处不齐全罚工区技术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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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绝重大运输事故。出现一次轻伤或重大运输事故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 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 检查规定 1.验收标准

检查验收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我矿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规范,对采掘、辅助生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时间

⑪每月分上、中、下三旬集中验收,时间安排:6日、16日、26日(与井下安全检查时间统一,机电科牵头组织)。⑫采掘工区机电负责人、辅助工区指定一名副区长或技术员具体负责本工区的质量标准化及文明生产。

⑬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派专人参加验收以便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检查工作,对无故不参加检查或刁难和打骂验收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3.检查范围及有关规定

⑪主要验收范围:电缆、管线吊挂,机电、运输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临时轨道铺设质量。

⑫所有验收人员对所验收质量负责,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机电科整理归档,作为以后出现质量事故后追查责任者的依据之一。

⑬对于验收中查出的影响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问题,限期整改,限期复查,机电科必须严格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⑭验收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质级不符、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予以罚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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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 考核规定 1.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我矿《机电设备完好使用考核办法》,对采掘、辅助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2.检查时间

⑪每月分上、中、下三旬检查,时间安排:每月6-15日、16-25日、26-5日,机电科组织人员对井下各单位进行流动检查。

3.考核方法

各单位每旬得分汇总到月度,取平均值得出月度完好率得分,并评出月度第一名及最后一名。第一名给予区队奖励000元,机电负责人奖励000元;最后一名处罚区队000元,机电负责人000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机电设备完好使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章 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节 运输管理职责

第一条 明确运输管理岗位责任。

1、机电科是全矿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辅助运输负全面管理责任。采掘及其它辅助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机电、运输安全负直接责任。

2、安监处要明确一名专工负责运输安全工作,安监员负责现场运输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机电科运输管理人员重点负责施工现场的运输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条 机电科每月对主巷,每旬对采区运输质量标准化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一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与区队评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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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电科及各单位要对各种运输设备、设施实行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 技术培训

1、机电科运输专业和安监处要制定员工外部和内部培训计划。 2、矿井运输各岗位工包括信号工、把钩工、各类司机(电瓶车、调度绞车、清车机等),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第五条 作业规程和零星施工任务书

1、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⑪、挡车设施安装位置和形式;

⑫、调度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绞车硐室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选择验算;

⑬、车场断面图,信号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⑭、导向轮固定与检查维修规定; ⑮、“行车不行人”等制度; ⑯、轨道中心线; ⑰、巷道曲线半径

2、在运输巷道中从事零星施工时,必须编制零星施工任务书及措施。

第六条 运输设备和设施管理规定

1、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机电科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

2、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机电科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3、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机电科等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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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明确维修单位。推行包机制,轨道线路的维修推行分段负责制。必须严格执行运输设备检查检修制,确保运输设备完好运行。对运输设备的检修采用计划检修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维修由当班维修工负责,每日对所管辖的运输设备全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对危及安全的问题,有权停止该设备的使用。计划性检修必须严格按检修周期进行,检修后要填写好检修记录。

6、对使用绞车提升运输的巷道,其绞车由机电科按照绞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7、电瓶车、连接装置的试验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电瓶车、调度绞车、回柱绞车、无极绳绞车等运输设备实行“准运证”制度。

1、挂牌管理:由机电科负责,对验收合格,达到完好的运输设备挂完好牌,挂“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2、使用管理:机电科、安监处及工区管理人员、维修负责人等负责对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设备不完好及存在与设备有关的其它隐患,必须摘掉设备“准运证”,停止设备运行。未复牌前,任何人都不得动用该设备。

3、复牌办法:被摘牌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整改,排除隐患后,通知摘牌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牌恢复该设备运行。

第八条 隐患排查和治理:实行矿、专业、区队、班组、个人(岗位)五级隐患排查制度;专业、区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五级隐患排查有原始记录;隐患整改后,要检查验收,达到闭合管理,并实行整改消号制度;每月向矿上报隐患排查情况。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由分管领导组织一次对全矿运输系统的专项检查,凡对影响运输安全的项目必须列入安全技措计划或下年工作规划,矿要保证资金的投入,并确保项目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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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斜巷提升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必须采用甩车场设计形式,小轨道上、下山的上车场应尽量采用甩车场方式,以防止平车场跑车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巷道的净高、净宽、断面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轨运合一巷道及其它难以保证行人安全的地点,尽量实行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对违反封闭巷道管理者,严格追究本人及所在单位区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行人不行车”制度。每天要保证足够时间安排专人对斜巷的轨道、底托辊、信号装置等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四条 斜巷施工和生产时,必须做到:

1、原则上禁止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同时施工,确需在同一斜巷内多家单位同时施工时,需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

2、斜巷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物料措施。

3、非封闭管理的轨道上下山及斜巷掘进施工期间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上下车场及各偏口声光信号齐全可靠。

4、斜巷新开门时要停止过路提升,装载点进入5m以上时,可恢复正常提升。

5、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0m,且必须有消音器。

6、打点信号器、电话等严禁设在交叉点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要在信号室内操作,信号室的位置和规格在设计和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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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抓好上下山掘进安全管理,重点是完善挡车设施和信号,加强对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坚持使用车尾及语言声光信号,落实“行车不行人”制度。

8、主要上下山轨道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合格的顶弯道、底弯道。

9、严禁在同一斜巷内采用接力提升。

第十五条 严禁超挂车、超载和使用不合格连接器。

第三节 运输绞车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运输绞车的管理 1、建立五项管理制度

⑪、安装审批制:新安装的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填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设备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设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巷道坡度图及提升安全验算书及绞车基础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确保安装质量。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交机电科、安监处各一份。

⑫、安装验收制:由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向机电科递交验收申请单,由机电科组织机电、安监和安装单位参加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小绞车基础情况、底盘情况、小绞车完好状态、斜巷安全设施、声光报警、钢丝绳状态、绞车防护网、钢丝绳固定情况、提升绳钩头、保险绳情况、开关状态等。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记录由机电科保管,由机电科发给使用单位准运证(准运证必须明确验收负责人)方可投入运行,否则严禁使用。

⑬、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调度绞车等设备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⑭、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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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机电科实行旬检制。

2、设备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机电科牵头办理。

3、机电科、要建立调度绞车、无极绳绞车、回柱绞车的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

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沿中线施工采区顺槽,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要严格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坡度不得超过15°,竖直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m,水平曲率半径不得小于9m,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5、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⑪、必须制定绞车专门的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⑫、牵引车必须具有制动功能,必须使用保险绳。 ⑬、矿车的一端连在牵引车上,另一端连在主绳。

⑭、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最大静负荷重的6.5倍。

⑮、弯道处人行道必须设在弯道外侧。

⑯、对无极绳绞车、张紧器、牵引车和所用的提升连接装置,每天进行1次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运输绞车的安装规定

1、无极绳绞车必须安装在绞车硐室内。绞车硐室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硐室、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0m,无极绳绞车与巷道壁的有效距离不小于0.5m;其它绞车房,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安装张紧器处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2m。各类车房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无极绳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无极绳绞车过卷距离不小于5m,其它过卷距离不小于3m。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设备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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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无极绳绞车及张紧器的安装必须采用砼基础固定,其它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9个月。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小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必须设生根。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锚杆数量符合设计。若采用压板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8根,压板厚度不小于12mm,宽度不小于100mm。

2、轨道提升用的调度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mm。滚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3圈,绳头固定可靠。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

第十八条 运输绞车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1、小绞车使用单位要明确维修包机人,每天对小绞车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并严格填写记录。

2、小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开车前由绞车司机负责对小绞车的稳固情况和制动装置、缠绳状态、小绞车完好状态、开关等进行检查。信号把钩工负责对声光信号、语言报警、钢丝绳、保险绳、安全设施、道岔、车辆连接等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打点,启动绞车。

3、提升过程中发现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小绞车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4、绞车司机要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安全设施不安全可靠不开;无准运证不开。

5、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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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绞车的操作必须采用具有正反转控制的可逆开关及三联按钮。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无极绳绞车除外)拐弯提升。 8、严禁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9、对拉绞车运输必须做到:

⑪、使用对拉小绞车的巷道,其坡度不得超过10‰;超过规定坡度,使用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⑫、对拉距离不得超过小绞车的容绳量。 ⑬、对拉运输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和钢丝绳。

⑭、运行区段内必须装设地(天)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⑮、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程序,特别要对信号如何发送,两司机如何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⑯、使用对拉绞车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上齐“行车不行人”牌板,声光信号报警等安全设施。

⑰、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情况,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操作。

⑱、提升重车的绞车使用保险绳。

10、除正常掘进的上山巷道允许用回头轮外,其它地点严禁使用回头轮。回头轮要生根

牢固,严禁固定在机械设备上。工作面安撤等特殊情况制订专门措施。

11、倒拉车提升方式、多段提升和上方车辆发生跑车对下方绞车司机有安全威胁时,司机位置要有安全躲避峒室,硐室的规格要不小于1.8×2×1.5m(高×宽×深)•,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满足绞车、电器及人员躲避的需要。绞车以上8~20m内要进行安全保护,防护采用沿提升方向在巷道一侧打四根迎山工字钢柱或直径不小于160mm的木柱,其间距不小于1m,必须有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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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部绞车(无极绳绞车除外)利用导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两次。采用导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扒装机下安装导向轮除外)。

13、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地面矸石山绞车除外)。 14、上、下山禁止用空钩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调度绞车和耙装机。

15、绞车不用时,开关必须停电闭锁。 第十九条 导向轮

1、导向轮的强度要满足提升安全要求,按标准设计进行加工制作。严禁使用非标准导向轮。

2、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长度不小于1.6m的11号矿用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的两端各打两根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锚杆,长度不小于1.8m,锚深不小于1.5m,锚固长度不小于0.6m,•并用厚度不小于12mm,宽度不小于100mm的压板固定牢固,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严禁将导向轮固定在耙装机上。

3、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绳的强度,绳端可采用插接或4个卡子,双股固定。

第四节 平巷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主要运输大巷,水沟盖板要齐全、稳固,•管线、电缆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杂物。

运输大巷中的转辙机必须安装在壁龛内。 第二十一条 对线路和电瓶车的要求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达到优良品,其它达到合格品,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2m。

2、对电瓶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制动距离试验。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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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瓶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二落实”,三好:电瓶车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落实检查维修制。

2、电瓶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开”,电瓶车不完好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风门不合格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

3、运行电瓶车的轨道应达到合格品,达到接头平整,轨道平整,圆顺、稳固通畅。

4、电瓶车应达到完好标准,对存在灯、铃、闸失效,电器失爆,电缆管线破损,要停止使用。

5、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并认真填好各种检修记录,电瓶车必须每年进行年审一次。

6、充电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性,蓄电池的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矿用电机车蓄电池组充放电管理及技术标准”执行,防爆特殊型电瓶箱内极柱连线的焊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焊接,未经培训人员不准焊接。

7、正常运行中严禁顶车(在车场调车时除外),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严禁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8、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器连车,严禁使用绳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9、井下各种车辆必须使用防脱销装置。运搬工区进行检查,机电科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节 机械运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坐运人机械 一、立井乘罐升降人员

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严禁超员乘坐。

2、乘人必须在候车(罐)室或指定地点候车(罐),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秩序依次上、下运人机械。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上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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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把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把钩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

4、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5、乘坐罐笼时,开车前必须将罐门关闭好。 6、人身任何部位及携带的物件严禁露出罐外。 二、猴车

⑪、运搬工区维修人员负责猴车的管理和检查,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有检查记录。

⑫、当系统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人员应通过沿线保护装置或猴车开关及时停车,防止事故扩大。

⑬、各乘人地点设乘人须知和站名标志,各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

⑭、猴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的、易燃性的、腐蚀性的或超长的物品。

⑮、涨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⑯、严格乘人规定乘坐猴车。

第六节 行人规则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人和乘坐运人机械必须做到:

1、入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在行进中应思想集中。 2、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

3、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严禁搭乘规定之外的任何机械装置。 4、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锋利器具必须加防护套。

5、人员在行进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制止或纠正。

第二十五条 步行

1、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2、人员在巷道行走时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来车及其它运行中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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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行走在人行道宽度不足的地段时,前后方来车,应及时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开来往车辆。

4、入井人员不准在主要运输巷道逗留,严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闹。

5、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和硐室。 6、严禁不带矿灯、不戴安全帽行走,严禁矿灯不亮时独自行走。 7、过弯道和道口时,要注意声光信号,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待列车或车辆运行过去后,再通过。

8、人员横过轨道时必须走过道平桥,并避开车辆,严禁抢行,严禁翻越车辆。

9、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确需从车辆连接处通过时,应确认无电机车、绞车、推车机等动力牵引,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双轨巷道邻线有车通过时从车辆连接处通过。

10、人员在运输巷道行走时不得触摸运行中的机械,随身携带的物件不得触碰运行中的机械。

11、人力运送(指肩扛、人抬)较大物件时,遇有来往车辆,应停止行进,待车辆或列车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走。

12、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能通过。

13、遇有事故时,应及时汇报。

14、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把钩工同意。

15、非封闭管理的斜巷提升时,行人不得进入斜巷中、下部车场和正在使用的上部车场。已进入中、下部车场的行人必须躲入躲避硐;已进入上部车场的行人必须撤至安全区域。

16、在封闭管理的巷道中禁止行人。在非封闭管理的巷道中,人行道宽度不够时,要做到行车不行人。

第七节 连接装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工与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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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提升销、“马蹬”等连接器必须是由取得“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和“MA”标志。严禁采购无证产品和自制斜巷连接装置。

2、斜巷各种链环、提升销必须统一规格。 第二十七条 管理

机电科负责全矿连接装置的业务管理,各工区负责管理本工区使用的连接装置。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电科和各工区都要建立台帐和检查试验记录,配备专用量具。

第二十八条 使用

1、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平巷矿车运输一律要使用正规的链环、插销,花车允许使用正规绳套连接。

3、运送大型设备、材料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其强度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做斜巷提升使用的“马蹬”,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倍。连接保险绳的“马蹬”其破断力应不小于保险绳的破断力。“马蹬”连接销必须用螺帽(或内螺纹方式)固定,其强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连接装置的规定。

5、一次提升车数,必须经核算,在各车场挂牌公布。 6、严禁将三环固定在矿车上。 7、定期检查

⑪、由专人每半个月对斜巷连接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磨损、断丝、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

⑫、把钩工交接班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 ⑬、每钩在发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 ⑭、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第二十九条 连接器检验办法: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做试验。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进行抽检试验。

2、送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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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斜巷提升使用的连接器,包括矿车用三环链、连接插销及“马蹬”连接器;斜井用钢丝绳连接器等。

⑫、新购连接器准备投入使用的。 ⑬、使用时间达到1年的连接器。

3、检验标准:向检验机构提出本矿提升的最大静荷重的数据,检验站据此进行两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对于试验合格的连接器要有永久标志。对于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报废:对超过下列规定的连接器必须报废:

⑪、外形尺寸磨损量:斜巷人车连接器达到10%,其余的达15%。 ⑫、弯曲、变形量达原尺寸的10%。 ⑬、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 ⑭、拉力试验不合格的。

第八节 挡车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加工制造

1、挡车设施的制造原则上应由矿统一加工制造。

2、矿自制挡车设施时必须采用厂方提供的图纸,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造。严禁各使用单位粗制滥造。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与管理

1、机电科、运搬工区负责确定主要斜巷和主要轨道上下山挡车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等;其它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机电科负责技术指导。挡车设施的安装实行谁使用、谁安装、谁维护的原则。

2、挡车设施安装后,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挡车设施的维护执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各掘进工区使用的挡车设施由分管机电运输副区长具体负责,落实到人。

第九节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矸石山提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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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运搬工区是矸石山安全管理单位,运搬工区必须明确矸石山运输责任范围和负责人,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检查考核制度。

2、明确矸石山安全区域。在矸石山底部周围100m范围内划定危险警戒区域,区域内不得构建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坚决拆除。在危险警戒区域设置围栏、警戒标志及障碍等,无关人员严禁入内。矸石山边界要设立明显标志。

3、矸石山顶要设立避雷设施,雷雨天气时,矸石山上的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撤到山下躲避。

4、矸石山上的通讯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单人上山作业时要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地下道漏斗处和翻车机之间要设直通电话。

5、矸石山轨道一侧,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施工的规定,卸矸架附近及轨道上禁止人员逗留,严禁一切人员违章蹬钩。

6、提升钢丝绳由机电工区每天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7、更换或移动三翻车、卸矸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入内。需要清理地下道的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要严格执行停钩规定,绞车司机不准开车。

第三十三条 地面运输

1、轨道质量和运输系统的安全间隙等都要符合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要求。轨道两侧的安全间隙不小于0.8m。

2、轨道与道路交叉点处需设置警示牌,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使用清车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运送大型设备材料

1、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运送长度大于5m的长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连接装置。用平板车、花车运送材料和设备时,用手拉葫芦或专用封车器捆绑牢固。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链或专用绳套等斜巷连接器。禁止将专用车辆作为正常提升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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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分管总工程师批准。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三十六条 巷道、车场人行道布置、巷道曲线半径及采掘轨道线路标准

1、运送综采支架的巷道:有效高度不低于2.2m,有效宽度不得小于2.8m,车场双轨中心距不得小于1.6m,车场巷道有效宽度符合规定。

2、采区主要上、下山的各车场,在有人操作的范围内,巷道要满足设置双边人行道的要求,可以设在两侧,也可以设在中间和一侧各一条。其余车场至少要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

3、掘进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车场,巷道断面要按双轨布置,留有足够的人行道。其断面、长度和设置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并附巷道断面图,车场断面满足单边人行道的要求,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

4、采掘轨道线路必须符合完好标准。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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