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12.04
• 【字 号】徐政办发[2002]193号
• 【施行日期】2002.12.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
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2]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的要求,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 意见》(徐政发[2002]12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发布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市人民政府公开发行的刊物,其刊登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为标准文本。
(二)《徐州日报》。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其他重要的政务信息。
(三)“锦绣徐州”政府网站。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徐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等。摘要播发有关文件内容。
(五)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新法规公布栏。
三、凡属应当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10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2份 )报送《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不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应当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须纠正后予以公布。
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季度公布目录,并将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五、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政府执政方式的重要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保持党和政
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主要渠道。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中的各项工作。
年十二月四日
二0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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