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函 [2010] 906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的通知
(暂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现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海口市规划局
2010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则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阳台、露台
建筑物阳台、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入户花园、空中花园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凸窗
当突出外墙的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米,窗高小于2.2米,且突出外墙面尺寸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3.3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五、关于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
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4.8米。
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4.8米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若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六、关于商业类建筑(含酒店和商业用房)层高
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规定要求执行。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5.1米。
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5.1米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若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1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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