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体系。村委会建立全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机构负责预测、预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度。
第二条 信息收集。村委会、应急办及时收集各种突发事件的信息,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报告信息内容如下:
1、可能诱发种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第三条 信息分析。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并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必要时上报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研判。信息分析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
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四条 预警处置。对于发生一般(Ⅳ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到办事处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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