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干部交流暂行规定
一、干部交流目的
锻炼干部,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多岗位培养干部,改变目前一部分干部经历比较单一,缺乏全面领导经验的状况; 加强干部对管理层、基层工作的了解和学习,促进干部合理流动,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干部交流原则
1、发挥特长,量才适用原则。 2、注重实绩和能力的原则
3、组织选派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4、统一组织、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干部交流方式
1、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分、子公司的干部交流到各盟市、各旗县分公司相应岗位。 2、各盟市分公司、各旗县分公司干部间的相互交流。
3、各盟市分公司、各旗县分公司的干部交流到上一级公司的相应岗位。 交流的时间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以缩短或延长)。 四、干部交流程序
干部交流工作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负责组织实施。
1、各盟市分公司负责推荐本店及所属旗县新华书店拟交流的干部,以盟市为单位将干部交流名单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直接指派需交流的干部;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安排调配拟交流的干部。 五、干部交流对象和范围 (一)干部交流对象: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公司或部门及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进入干部交流范围。
1、各分子公司(含旗县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部室、直属分子公司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4年的; 2、环节干部在同一公司(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
3、从事纪检、人事、财务、审计、业务、资金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连续工作满5年的,从事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有必要进行轮换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或在上述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上根据工作需要应当进行轮岗交流的;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即在同一分、子公司(部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及近亲姻关系的,且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包括环节管理职务)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按职务低的一方进行轮岗交流;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交流:
⑴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且尚未做出结论的; ⑵交党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六、干部交流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热爱图书发行事业,奉公守法,作风严谨,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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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敬业爱岗,工作勤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合作精神,具有责任心,敢于面对困难,善于迎接挑战; 3、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在系统内工作满5年以上且任原企业副科以上职务满2年;
5、无违法、违纪记录。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没有损害过企业形象的记录。 七、干部交流待遇
1、交流期间保留原任职务;
2、交流期间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由原单位发放;福利由交流单位发放;伙食补贴600元/月;交通补贴200元/月,用于上下班、节假日、带薪休假时回家探亲(探亲假除外)。交流干部的伙食补贴及交通补贴由交流单位按月发放,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交流单位与交流干部的住所地相同,则不发放伙食补贴及交通补贴。
3、交流期间允许交流干部返回原单位参加岗位竞聘。 4、党的组织关系办理临时组织关系,转到交流单位
5、交流干部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和正常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由交流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6、异地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一年可探家二次,一次探家时间为15天(扣除路途时间,但包括节假日)。往返交通费由交流单位报销,具体交通费报销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交流干部的要求
1、服从交流单位领导,克服临时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虚心向所在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学习。 2、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交流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干实事,求实效。 3、严格要求自己,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树立良好形象。 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交流期满后,交流干部要写出工作总结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6、干部在交流期间,难以坚持工作,不能完成交流任务的,经批准可提前结束交流。 九、干部交流单位的职责
1、对交流干部要按照所从事的工作从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放手使用。
2、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证交流干部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工作。要加强对交流干部的培养,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3、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集团公司,并通报派出单位。
4、要为交流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交流干部住宿及必备的生活用品由交流单位安排,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 十、交流干部的考核
干部交流期间要在交流单位参加干部考核,由干部交流所在公司负责对交流干部的半年考核,由上一级主管分公司负责交流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负责交流干部的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
十一、交流干部期满后的安排
1、干部交流期满,派出单位根据干部原来的岗位职级和交流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排。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对那些经考核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职工公认的优秀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 2、干部交流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确需留在交流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任职。 3、对在交流期间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不遵守交流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交流干部,由交流单位提出警告,不接受批评,给交流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交流单位及时、据实上报集团公司,调查核实后,从严处理。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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